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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7-09-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丰刑初字第1419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至5月24日,被告人兰某在本市丰台区X村南大元X号其经营的“富乐悦达”音像店内贩卖盗版光盘。5月24日,被告人兰某被抓获,当场起获光盘3160余张。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王某证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销售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兰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行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二、追缴被告人兰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彤燕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孟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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