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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7-08-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208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略);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3月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略)被告人邢某某于2007年1月26日10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左家庄北里X号楼X单元X号,窃走徐某(女,29岁,北京市人)人民币1500元、索尼爱立信x型移动电话1部、G18K金项链1条、G18K金脚链1条(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060元)等物品,后被抓获归案,大部分赃物现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证人刘丽、高悦玲以及罗秋凤等人的证言、辨认记录、搜查笔录、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涡阳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的证明材料、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高德珠宝鉴定研究所检验报告、相关的书证材料、物品照片、报案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以及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邢某某的亲属帮助其退赔了人民币500元在案。

本院认为(略)被告人邢某某无视国法,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所窃款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邢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帮助其退缴了犯罪所得,本院对其所犯盗窃罪酌予从轻处罚;在案之款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略)

一、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9日起至2007年9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将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五百元发还被害人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董更

二OO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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