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毕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7-08-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02070号

(略)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07年4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朝阳区看守所。

(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某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毕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并经被告人毕某某同意,本院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福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某某到庭参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毕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葛某某(均已判刑)、金路(另处)经预谋后,于2006年2月24日2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芳园里X号楼下,窃得克雷琼思(男,51岁,美国籍)停放在此的1辆红色哈雷戴维斯牌FXRS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x元)。后被查获归案。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克雷琼思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葛某某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照片、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为牟私利,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毕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某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毕某某自愿认罪,涉案财物已经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毕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29日起至2011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臧德胜

人民陪审员杨静田

人民陪审员李智勇

二ОО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