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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乙与林某某、中央电视台、中国人民解放军艺术学院、广东宏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金影城广告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

委托代理人甄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乔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央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焦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艺术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宏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路X号第3座X楼A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影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海泰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

上诉人孙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中央电视台(简称央视)、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艺术学院(简称军艺)、被告广东宏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宏泉公司)和被告北京金影城广告有限公司(简称金影城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的(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0年5月6日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举证据的义务。孙某乙虽是《红色肩章》(简称《红》剧)剧本的原创作者,但其已于2003年10月25日出具声明,将该剧的著作权转让给案外人神火公司;根据神火公司与林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林某某系涉案作品的改编作者;2004年4月22日,林某某与金影城公司签订《电视剧剧本许可使用合同》,金影城公司在林某某的权利担保下取得涉案剧本的许可使用权;此后军艺、宏泉公司与金影城公司签订协议,三方作为涉案剧本的联合摄制方;另根据央视与金影城公司签订的《电视剧版权购买合同》,央视亦在金影城公司担保无权利瑕疵的情况下合法取得涉案剧本在中国大陆地区电视媒体的独家首次播放权。综上,鉴于孙某乙已声明将权利转让给神火公司,林某某通过与神火公司签订协议,将孙某乙的《红》剧剧本改编,其行为并无过错;此后其他被告拍摄、播放、出版《青春正步走》剧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孙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孙某乙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孙某乙享有《红》剧剧本的著作权,原审判决关于孙某乙已将《红》剧著作权转让给河南神火广告有限公司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二、神火公司已与林某某解除了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与《补充协议》,林某某不再享有《红》剧的改编权;三、林某某等被上诉人在未经原创作者孙某乙同意的情况下,将由《红》剧改编而来的《青春正步走》进行立项、拍摄、播出及出版的行为侵犯了孙某乙的著作权;四、即便孙某乙将著作权转让给了神火公司,孙某乙仍应享有《红》剧的署名权、发表权等著作人身权。综上,孙某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其在原审过程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各被上诉人表示同意原审判决,并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孙某乙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9月5日,河南神火广告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神火公司)与林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其中显示:“乙方同意改编、创作甲方提供的孙某乙原创十八集电视剧《红色肩章》(暂名)为二十集同名电视剧剧本,剧本初稿将于2002年11月20日完成,并交付甲方;甲方以有偿方式取得乙方改编、创作后的二十集电视剧《红色肩章》(暂名)剧本版权;甲方取得剧本版权后,同时也取得了该剧的制作权,相关的音像产品归甲方独家享有;乙方与原创作者孙某乙共同享有该剧的编剧署名权(排在孙某乙之前)及其他相关权利。”2003年2月22日,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其中显示:“双方确认央视影视部和八一电影制片厂为共同制作方;根据《著作权法》之有关规定,此剧本的著作权归乙方独家享有,取消孙某乙‘原著’之说。如电视制作完成后,可根据乙方的意愿,考虑是否给孙某乙编剧一栏署名(仅限署名,孙某乙不享有该剧著作权)”。孙某乙对此补充协议不予认可,林某某亦未提供协议原件。

孙某乙于2003年10月25日出具声明,其中表示:“十八集电视剧《红色肩章》的原著剧本版权,已转让给河南神火广告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孙某乙承认该声明中的签名系其本人字迹,但称该声明已作废,却未提交相关证据。

2004年4月22日,林某某(作者)与金影城公司(制片人)签订《电视剧剧本许可使用合同》,其中显示:“作品名称为二十集电视连续剧剧本《青春飞扬》(暂名)(原名《红色誓言》);作者同意在制片人付给许可使用费的前提下,本作品许可给制片人使用;作者担保该作品系自己创作,同时自己享有所转让的一切非专有权,该作品不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

2004年7月14日,宏泉公司、金影城公司(甲方)与军艺电视艺术中心(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双方为电视剧《青春飞扬》的联合摄制方,且甲方确保剧本的唯一使用权并无版权纠纷。

2008年9月11日,央视文艺节目中心(甲方)与金影城公司(乙方)签订《电视剧版权购买合同》,其中约定乙方将其拥有全部版权的《青春正步走》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电视媒体的独家首次播放权转让给甲方;乙方保证其对该剧独家享有完整的版权,或者乙方对该剧享有足够的法律权利以使乙方可无障碍地行使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且乙方保证已妥善处理与该剧创作、制作、投资、发行、播出等相关任何第三方关于著作权、邻接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合同债权等民事权益关系。

根据新闻晚报等网站的新闻显示,《青春正步走》剧于2008年5月在央视三套播出。

《青春正步走》剧DVD光盘显示:编剧林某某,央视影视部、军艺电视艺术中心、宏泉公司、柳州电视台联合出品。

在原审法院询问过程中,证人於曼出庭陈某没有给林某某看过《红》剧剧本,林某某创作《青春正步走》是在实地采访考察的基础上创作的。并且於曼陈某《红》剧里拍摄水平相距较远,从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算作是一个剧本,因此做了退稿处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孙某乙提交了五份新证据材料,分别为:一、梁远的《调查笔录》;二、神火公司与孙某乙签订的《解除协议书》;三、神火公司与孙某乙签订的《协议书》;四、林某某致神火公司与梁远的《函》;五、神火公司与林某某的《和解协议书》。孙某乙提交上述证据材料的证明目的包括:1、孙某乙于2003年10月25日出具的声明已经作废;2、神火公司与孙某乙签订的《红》剧剧本转让的约定已经解除;3、神火公司与林某某关于改编《红》剧剧本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均已经解除;4、孙某乙享有《红》剧剧本完整的著作权;5、《青春正步走》是源自孙某乙的《红》剧的改编作品,林某某不享有《红》剧的改编权。

在二审询问过程中,孙某乙认可《红》剧没有公开出版过,并申请神火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远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梁远陈某将《红》剧剧本提交给了央视的於曼,林某某陈某於曼不同意将《红》剧的完整剧本给自己。

另查,电视连续剧《青春正步走》剧的主要人物包括作为军校学员的胡杨、高海涛、赵某、张二柱、刘富刚、蒋志国、丁丁、常和平和侯广,以及作为军校领导、教官和军医的钟大尉、韩朝阳、梅莹、宫克己、梅兴宇和胡明轩等。该电视剧的主要故事情节为:胡杨考入了理想的军校——东方陆军学院,从此,胡杨有了同样充满青春活力,在同一个学员班学习、生活的战友。其中外号“X”,使学校的大部分电脑因为病毒的袭击而瘫痪。关键时刻,胡扬等在教官的指导下,用他们的智慧和技能,克服了种种艰难险阻,化解了这次黑客的病毒袭击,使得演习圆满成功,为祖国和年轻的军校学生赢得了荣誉......队长钟大尉在军事训练中为保护乡村孩子生命安全腿被炸伤,在生死线上,相濡以沫的妻子张玉敏以及战友、学员们给了他重新生活的勇气和力量。他安上假腿后凭着顽强的毅力继续担任教官,示范别人不能完成的教学动作,成为享誉国内外的优秀军校教官而被邀请到西点军校进行学术交流。和所有的年轻人一样,胡扬等同样经历了亲情、友情、爱情的种种考验。胡扬正是在电脑培训班认识了可爱的女朋友欧阳小荞,在以后的军训中改变了彼此的误会,产生了纯真的爱情。后来胡扬在女友的帮助下,用自己的生命保护了高海涛险些卖到国外的科技成果U盘.....身受重伤的胡扬后来奇迹般地震醒了,也震动了在场所有人的心灵。同样曾某在这个大浪淘沙的军校与胡杨成为校友、同学、竞争对手的高海涛却走向了反面,被绳之以法了。而胡杨和他的战友们以优异的成绩光荣毕业,成长为一名新时代的合格军事指挥官......

小说《红色肩章》的主要人物包括作为军校学员的张剑、李峰、胡岩松、仲明、遥伟、刘治国,以及作为军校领导、教官和军医的尉迟平、韩青、周婷、胡院长等。该小说的主要情节为:陆军学院射击教研室青年教官尉迟平担任了新入学装甲步兵本科学员队队长。在新学员入学宣誓典礼前夕,地方公安机关因狙击手外出集训,为了完成一项重大任务,找到了军中号称一代枪王的尉迟平。尉迟平奉命与学员通讯员徐艳执行任务,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徐艳为了解除人质身上的炸药,献出了年青的生命。地方的王老板为了感谢尉迟平在关键时刻救下女儿,把一箱人民币摆在了尉迟平面前,被尉迟平拒绝。王老板第二次来队里送钱,尉迟平在学员队楼下收下了现金,在学员中间引起了很大反响。部队生李峰是省军区副司令员的儿子,为队里买电脑,被同学欺骗,学员们都误会李峰在中间吃了回扣。李峰无意中说出了胡岩松是院长儿子的身世。胡岩松原本不想让别人知道自己的身世,同是高干子女的李峰却觉得胡岩松活的虚伪。李峰去电脑公司找同学换电脑,冲动之下动手打了同学。学院周教授的女儿军医周婷是李峰的同学,来队里看李峰时,引起了同学刘志国的注意。院长不希望儿子考陆军学院,当他真的在靶场上看到胡岩松后,回家与爱人发火。李峰在驻训演兵场上出色地完成了任务,队里让他回队办事,在街上遇到了社会上的朋友,酒后他们得知李峰上次被骗,为李峰出气,再次把电脑公司的同学打伤,而李峰也被街上的纠察抓走。院长面对着老战友的儿子,面对着一个个说情的电话,他作出了李峰退学的决定。教导员韩青面临调职,他拿着礼物走进了院长家。教导员韩青的爱人曼丽提出了离婚,并出国远行。学员刘志国开始追求医院的周婷。而周婷发现韩青正是她当年在文化补习班暗恋的队长。韩青和周婷就要走到一起的时候,曼丽又回到了他们中间,并提出复婚。刘志国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在训练场上腿受伤,因害怕成为残疾被退学,夜里他拄着双拐失落的爬上了学院后面的北平山。胡炭松为学员张剑请假回家问题和院长发生争执。院长气愤的打了胡岩松。张剑回家与母亲决别,女友兰兰瞒着张剑来到学校所在的城市打工,危难之时被退学的李峰相救,李峰喜欢上了兰兰。在野外生存的路上张剑病倒,胡岩松全力相救,最终返回营地。张剑在街上与李峰相遇,并到李峰上班的夜总会说话。兰兰穿着艳装一身酒气来到李峰和张剑中间。胡岩松在学校做课外辅导员,小学教师小雪深深的喜欢上了胡岩松,而胡岩松却不敢接受。学员遥伟为了给自己的感情找个说法,放假时只身去了成海市,和女友叶玲魂断海滩。胡岩松正忙于打资料给学院讲课时,鼻子出血落在资料上昏倒在地。院长来礼堂给学院讲课时,发现第一个上场讲课的学员,正是自己看不上眼的儿子。遥伟面对着留在陆军学院还是回家接任公司总裁,终于作出了他的人生选择。新世纪之初,全军院校改革工作会议开始。面对陆军学院的前途命运,院长也深深思索。胡岩松从老同学周婷那里知道了自己的病情,他并没有被病情吓倒,而是依然带着满腔的热情踏上了开会的路程。胡岩松不顾医生的劝阻,强忍病痛参加了毕业演习,并带领一支小分队出色的完成了任务,而他却倒在了地上。在后方医院里,胡岩松在生命的最后一刻,让周婷要通了毕业演习指挥部院长的电话。院长强忍泪水,举起了手中的信号枪,一颗红色的信号弹升在黎明前的夜空。

以上事实,有孙某乙提交的证据材料光盘、《青春正步走》电视剧光盘、林某某提交的协议书和声明、宏泉公司提交的合同书、原审法院的询问笔录和庭审笔录、孙某乙在二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涉及如下焦某问题:

一、林某某是否接触过《红》剧剧本

由于孙某乙创作的《红》剧剧本没有公开出版,因此孙某乙应当举证证明林某某曾某接触过《红》剧剧本。本案中,孙某乙认为林某某接触过《红》剧剧本的依据是林某某曾某与神火公司就创作剧本事宜接触过,然而神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远作为证人出庭陈某将《红》剧剧本提交给了央视的於曼,并且於曼在原审过程中出庭陈某没有给过林某某《红》剧剧本。因此,孙某乙有关林某某接触过《红》剧剧本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央视播出的电视剧《青春正步走》是否属于《红》剧的改编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改编作品是建立在原著作上的再创作,表现在与原作品在情节、人物、语言上有联系,在思想上应与原作品保持一致,其属于演绎作品的一种,脱离原著作不能独立存在,例如根据小说改编的电影、电视剧属于改编作品,对于某著作的评论文章也属于改编作品。

本案中,孙某乙称电视连续剧《青春正步走》系改编自其创作的小说《红色肩章》,应当举证证明电视剧《青春正步走》在情节、人物、语言上与《红色肩章》有联系,且在思想上与《红色肩章》一致。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电视连续剧《青春正步走》与《红色肩章》在人物的设置和性格特点、人物的相互关系、故事的内容和情节发展以及故事结局等方面均无相同或相近似之处,即电视连续剧《青春正步走》与《红色肩章》在情节、人物和语言等方面没有联系,在思想上区别明显。因此,电视连续剧《青春正步走》未构成《红色肩章》的改编作品,两部作品属于各自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孙某乙有关电视连续剧《青春正步走》系改编自《红色肩章》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三百元,由孙某乙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三百元,由孙某乙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王kf

代理审判员周波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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