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成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恩静,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伟,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恩静,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伟,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琴,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永森,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杨某某、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8)锦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11日,杨某某、罗某某与三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杨某某、罗某某购买三洲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X街“三洲佳润娇子苑”X幢X—12—X号,建筑面积119.89平方米房屋,房屋价款为x元。合同第八条约定,2004年12月31日前三洲公司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杨某某、罗某某使用;第十五条约定,三洲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三洲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杨某某、罗某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合同继续履行,三洲公司按杨某某、罗某某已付房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杨某某、罗某某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杨某某、罗某某按约支付房屋价款,三洲公司逾期向杨某某、罗某某交付房屋,双方就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达成一致意见,三洲公司按照杨某某、罗某某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支付杨某某、罗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付清,现三洲公司尚欠杨某某、罗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835元。杨某某、罗某某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三洲公司支付了3800元天然气入户费。
另查明,三洲公司已经于2007年6月20日将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所需的资料交至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同年10月9日,取得成都市锦江区X街X号房屋的大产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杨某某、罗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835元以及逾期办理杨某某、罗某某所购房屋产权登记备案的违约金(以x元作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算,从2006年10月11日起至2007年11月11日止)。
二、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杨某某、罗某某天然气入户费250元。
三、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杨某某、罗某某违约金2000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1元,由杨某某、罗某某负担36元,由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某某、罗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渝
代理审判员杨某兰
代理审判员唐骥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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