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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快车道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园发食品厂、成都市仁龙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8-03-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成民初字第263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深圳市快车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路东方皇宫北座19A。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立勇,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园发食品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骏,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仁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南食品城东城2区X栋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百祥,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原告深圳市快车道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园发食品厂、成都市仁龙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月22日起诉至本院称,其于2006年6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包装盒(旺福人家)”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被该局授予了专利号为x.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07年9月,原告发现第一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月饼包装盒上采用了原告的上述外观设计,第二被告还在沙湾会展中心举办的月饼节上直接对外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专利权。据此,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承担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862元。

本案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于2008年3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成都市仁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停止使用被控侵犯深圳市快车道广告有限公司x.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包装盒。

二、成都市仁龙食品有限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当日一次性支付深圳市快车道广告有限公司补偿金x元。

三、深圳市快车道广告有限公司认可上海金园发食品厂未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元,由深圳市快车道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英

代理审判员王颖

人民陪审员濮家蔚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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