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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合同诈骗案

时间:2007-08-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01733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略)盐都区X镇X村X-X号;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06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2006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并经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院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北京朝阳区X村改造拥军城小区”项目为虚假项目的情况下,于2005年11月25日,在本市朝阳区X乡X村朝宏变压器厂内,用已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的“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王某某(男,28岁,安徽省人)签订该项目的《拆迁工程合同》,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押金人民币x万某。案件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曹某某积极退赔了诈骗所得钱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刘天琦、李某某、万某某、檀某某等人的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书证、物证、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为牟私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已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于洋

人民陪审员高素英

人民陪审员杨惊晖

二○○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郑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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