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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7.09.16. 九十七年度家訴字第一三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9-16  当事人:   法官:沈士亮   文号:97年度家訴字第1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原告乙○○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2,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  陳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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