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席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8-01-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汉中民终字第123号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汉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6年9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系(略)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联国,镇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某某,女,生于1972年2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生于1974年11月7日,镇巴县检察院干部,住(略),被上诉人系代理人之嫂子。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席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镇巴县人民法院(2007)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联国,被上诉人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7年4月李初德得知被告王某某在镇巴县城北广场旁办有一涂料厂,便找到被告王某某将镇巴县农机公司一门面房(约20平方米)按3.50元/平方米包工包料承包给被告王某某。2007年4月20日被告王某某雇请徐长柏和原告席某某粉刷房屋,双方口头约定:其粉刷墙壁所需涂料等材料及工具均由被告王某某提供,徐长柏干一天活35元,原告席某某干一天活30元。2007年4月21日早晨,被告王某某、原告席某某及其夫徐长柏三人一同将涂料运往施工地点,被告王某某找来一架梯子交与原告席某某及其夫徐长柏后离去,原告席某某与其夫徐长柏搭好架后开始施工粉刷墙壁,在施工中梯子滑位,原告席某某被摔伤,在镇巴县医院住院治疗20天出院,诊断为:腰二椎压缩性骨折。花去医疗费5162.60元,法医鉴定原告席某某伤残属九级伤残,原告席某某花去鉴定费500元、交通、住宿费416元。

另查明:原告受伤后,被告给原告席某某支付医疗费等8200元。原告席某某生育长女徐明雪(于X年X月X日出生)和次女徐琴(于X年X月X日出生)。徐明雪和徐琴均为农村户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承包李初德在镇巴县农械公司一门面房屋的墙壁粉刷工程后,雇佣徐长柏和原告席某某施工粉刷墙壁,并提供工具木梯,形成了雇主、雇员关系,被告在施工中因木梯滑动致席某某摔伤致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精神,原告席某某作为雇员在从事粉刷墙壁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王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席某某在搭架施工中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自身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及2006年度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数据,原告席某某受伤后的经济损失应确定为:1、医疗费5162.60元;2、误工费2840元(从受伤之日起至定残日前一天即142天×20元);3、住院护理费400元(20元/天×20元);4、交通费及住宿费416元(其中交通费216元,住宿费2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18天×20元);6、残疾赔偿金9040元(2260元/年×20年×20%);7、被扶养人徐明雪及徐琴生活费2071.95元[(其中徐明雪生活费为545.25元(2181元/年×2.5年÷2人×20%),徐琴生活费为2071.95(2181元/年×7年÷2人×20%)];8、鉴定费500元,合计x.50元。根据原、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大小,被告王某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席某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席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x元,除已支付8200元外,还应赔偿843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席某某自行承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158元。二、驳回原告席某某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210元,原告席某某承担9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镇巴县人民法院(2007)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条判处由王某某赔偿席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x元,除王某某已支付给席某某8200元外,经双方协议:由上诉人王某某再支付给被上诉人席某某人民币5000元,下剩3432元被上诉人席某某自愿放弃。支付时间:上诉人王某某于2008年1月31日前支付给被上诉人席某某人民币2000元;上诉人王某某于2008年6月30日前再支付给被上诉人席某某人民币3000元。

二、一审案件诉讼费300元由被上诉人席某某承担。二审案件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葛汉利

审判员赵明新

代理审判员甘新田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新一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