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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又名孙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某分局抓获,同年3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田某(已判刑)以x元从本市X村民程X朝、程X堂处买得二程位于寄料镇X村的承包山林三个月伐木自卖权。之后,孙某某、田某等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在上述林地采伐杠树2829棵自卖。经现场勘验,所伐杠树立木材积为31.27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同案人田某的供述,证人程X朝、程X堂、赵X和、程X、张X娃、高X霞、程X留、樊X、程XX、程X女、胡X荣、杜X、张X政、张X建、张X、刘X水、高X强、张X平、赵X长、吴X峰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2009)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任意采伐自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1年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常占伟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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