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本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人本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8-01-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锡民三初字第183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锡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人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本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人本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阙强,江苏无锡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人本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人本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镇工业园区。

原告人本公司与被告无锡人本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本公司诉称,其创建于1991年,前身为温州市轴承厂(以下简称轴承厂),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轴承、轴承总成、轴承配件、机电、汽配等。1998年3月21日,轴承厂注册了第x号“人本”文字商标并于1999年4月28日转让给原告。1998年3月,轴承厂注册了第x号“C&U”英文商标并于1999年4月28日转让给原告。经过十多年的市场经营和宣传,人本轴承及以人本为字号或商标的产品和服务已获得多项荣誉。被告在明知人本集团及“人本”、“C&U”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的情况下,仍于2004年2月12日注册成立了无锡人本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与原告同类和相似的产品,并且在其产品包装箱上突出使用了与原告“C&U”商标极为相似的“CaU”商标标识。另外,被告在网页宣传中自称“我公司创立于1992年,经过10多年发展,在2004年成立无锡人本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并突出其经营品牌为“CaU”和“人本(CaU)”。被告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混淆,导致消费者产生原、被告系关联企业,产品同出一家的误认。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对“人本”“C&U”等系列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人本”字号;2、立即停止使用带有“人本”和/或“CaU”字样的店面招牌、产品包装、产品价格表等侵权行为;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无锡人本公司停止使用“人本”字号;

二、无锡人本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带有“人本”和“CaU”字样的招牌、产品包装等相关侵权物品;

三、无锡人本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20万元了结本案所涉全部费用,包括本案项下全部赔偿额及诉讼费等相应费用;

四、无锡人本公司全部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涉及的事项再无纠葛;

五、本案诉讼费8800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50元,两项合计7450元,由人本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超

代理审判员汤然

代理审判员李骏

二OO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朱佳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