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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告人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6月1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度,被告人汪某某在负责商城县国土资源局城关国土资源所工作期间,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明虹、王修权、刘飞三户违法征地建房行为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致使三户房屋得以继续施工且均建至二层。2010年5月,在商城县政府开展的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专项整治活动中,明虹等三户被迫拆除已经建成的二层楼房。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户房屋合计损失共计21.847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XX、余XX、易X、丁XX、花XX、刘XX、王XX、明X、王XX、李XX、刘XX、张XX、王X、詹XX、林X、魏X、王X、古XX、盛XX、卢XX、刘XX、侯X、刘XX、李XX、李XX、余XX、陈XX、张XX等证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国土资源局任职文件、城区图册、征地协议、立案呈批材料、罚没收入票据、国土执法档案、函、信阳市政府文件、县政府文件、巡查日志、相关法规;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身为国土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汪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颖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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