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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峻与济源市教育体育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

时间:2009-06-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济中行监字第1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09)济中行监字第X号

赵俊峻:

关于你与被申请人济源市教育体育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8)济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08)济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判令济源市教育体育局赔偿x元,主要理由为:1、济源市教育体育局规定的“在1:1.1范围内的教师子女优先录取”是错误的,以此录取的考生也是错误的;2、济源市教育体育局明确规定了各乡镇的具体录取名额,济源一中在你所在乡镇录取的人数没有得到济源市教育体育局规定的名额,济源一中录取了分数没有你高的张艺飞,张艺飞的分数应视为济源一中在王屋镇录取的最低分数线,因此,你应在录取范围。3、济源市教育体育局确定的全市最低控制分数线,是否全市统一录取考生的平均分数,济源市教育体育局也解释不清楚;4、正是由于济源市教育体育局“在1:1.1范围内的教师子女优先录取”的违法规定,致使你多缴纳了x元的择校费,济源市教育体育局应赔偿该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7年,济源一中在济源市的平均录取分数线为564.3分,最低控制分数线为544.3分,而你的中考成绩为540分,济源一中未按正取生录取你,符合河南省教育厅豫教基(2007)X号文件中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录取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的规定,济源一中未按正取生录取你并收取x元的择校费,与济源市教育体育局制定的“在1:1.1范围内的教师子女优先录取”的规定,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判没有支持你请求赔偿x元的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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