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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抢劫罪一案

时间:2007-04-18  当事人:   法官:黄翰绅   文号:(2006)琼刑核字第26号

被告人吴某甲,外号"妚弟",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海南省文昌市人,住(略)。2006年1月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10月30日以(2006)海南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抗诉。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5年12月15日中午,蓬莱镇X村委会铝矿老板欧某某和陈某乙到干塘村委会,欧某某叫陈某乙帮其发工资,于是陈某乙就带工钱到被告人吴某甲家中,发3650元工钱给唐某祥、翟某姑夫妇,发900元工钱给秦某某夫妇。吴某甲当时正好在家,看见发放工钱的过程。2005年12月16日下午2时,被告人吴某甲持钩刀赶羊到干塘美大岭上唐某祥、翟某姑夫妇挖铝矿的周某放养。因前段时间吴某甲在文昌市蓬莱老市赌"骰子"输了钱,而唐某祥夫妇又刚领了工钱,便产生了抢劫的念头。约3时许,秦某某夫妇驾驶摩托车也到该挖铝矿处补筛网,补好筛网后因有事先回家。下午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持钩刀靠近唐某祥、翟某姑夫妇挖铝矿处,一边放羊,一边观察周某的情况,乘唐某祥、翟某姑夫妇挖铝矿不防备时,吴某甲举起钩刀朝正在挖铝矿的唐某祥头部打去,致使唐某祥倒在铝矿坑里,翟某姑见状后逃跑,吴某甲持钩刀追上朝她的头部打去,将翟某姑打倒在铝矿坑边,吴某打翟某姑时,因用力过猛致钩刀的把柄断成三段。吴某甲就地捡起唐某祥夫妇挖铝矿用的锄头,用锄头的背面朝翟某姑的脸部、头部猛打几次,直至翟某姑没有动弹,接着再用锄头背面打唐某祥的脸部数次,尔后,吴某甲在翟某姑的左裤袋里搜到5000元左右占为已有。吴某甲将唐某祥的尸体拉到其挖铝矿的坑里,将唐某祥、翟某姑夫妇使用的草帽、外衣和找来菠萝叶、茅草盖着唐某祥的尸体,锄土将唐某祥埋好。然后,被告人吴某甲拿来唐某祥使用的一条编织米袋罩着翟某姑的头,拧紧米袋口,将翟某姑的尸体拉到路对面的美大村村民严某若原铝矿地的矿坑里,又锄土将翟某姑尸体埋好;将唐某祥、翟某姑夫妇在挖矿时使用的工具和生活用品:钩刀、水桶、纸箱、拖鞋、铁钯、小瓷碗及他殴打唐某祥夫妇时折断的钩刀把柄等物品,拿到美大村村民严某若在美大岭山园和橡胶园处丢掉;将另一段折断钩刀断柄(中间段)丢在美大岭严某裕的荔枝园处。处理完作案现场物品后,吴某甲将断柄的钩刀、唐某祥的锄头和手机拿走,朝美大村方向走去,在村民严某财橡胶园朝东方向的树林旁,被告人吴某甲将被害人唐某祥的手机打坏,分别将手机和锄头抛弃在该山头树林里的不同位置,然后持断柄的钩刀逃回家。被告人吴某甲回家后将抢劫到的钱藏在其家水井旁边的一块石块底下,将断柄的钩刀放在父母睡房的门后。当夜的下半夜,吴某甲走到唐某祥、翟某姑夫妇住的工棚,将唐某祥、翟某姑夫妇使用的棉被、蚊帐、衣服、草席、被子、床单等拿到离工棚门前面约100米的山林丛中藏起来,然后又回到工棚将唐某祥、翟某姑夫妇的毛巾、铝锅等物品拿到工棚后面约十多米处丢掉,制造该工棚无人居住假象。2005年12月17日,吴某甲将抢劫到的钱拿到文昌市蓬莱老市赌"骰子"全部输光。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

唐某祥夫妇在其家旁边搭一间工棚居住,是"哥勇"(欧某某)雇请来挖铝矿的。2005年12月15日中午,陈某乙叫唐某祥夫妇和秦某某夫妇到其家,陈某乙就发工钱给唐某祥夫妇和秦某某夫妇,具体发多少工钱,其不清楚,但唐某祥夫妇至少有二、三千元。2005年12月16日中午,其持一把"黑盐"木把钩刀(全长约130CM、刀刃宽4CM)赶羊去美大岭放养,前一段时间,其胞兄给其5000元当生活费,但其到蓬莱圩赌骰子输光了,对不起家人,再有看到唐某祥夫妇领了工钱,其就产生抢劫唐某祥夫妇的念头。于是其就赶羊到唐某祥夫妇挖矿的地方放养,当时,唐某祥夫妇正在工地挖矿,过一会,秦某某夫妇骑一辆摩托车也到了工地,秦某某夫妇到后就对筛网补漏,其就过去和他们讲话,下午3时许,秦某某夫妇补好筛网后就走了。其见秦某某夫妇走后就一边放羊,一边观察周某的动静,下午5时许,其就持钩刀靠近唐某祥夫妇正在挖矿的坑边,这时,唐某祥正在挖矿,妻子在筛铝矿,其再观察四周,感觉没有人,就趁唐某祥正在挖矿没有防备时,举起钩刀朝唐某祥的头部打了一次,唐某祥被打倒在铝矿的坑里,唐某祥妻子见到此情景就跑,其就追上去持钩刀朝唐某祥妻子的后头部打了几次,唐某祥妻子就倒在另外一个矿坑里。这时,其持的钩刀木柄断了两处,其见唐某祥妻子还在动,就捡起唐某祥夫妇挖矿用的锄头,用锄头的背面朝唐某祥妻子的脸部、头部打了几次,直至没有动弹,后其又持锄头打了唐某祥的脸部几次,接着就搜唐某祥的裤袋,当时唐某祥穿一条灰蓝色的长裤和一条长袖上衣,在唐某祥的身上没有搜到东西,后又搜唐某祥妻子的裤袋,在唐某祥妻子的左边裤袋里搜到用黑塑料袋包成方块状的钱和裤袋里的几十元钱。搜到钱后就将唐某祥的尸体拉到唐某挖的坑里,在坑的旁边拿唐某祥夫妇的两顶一大一小草帽盖在唐某祥的头部,在坑边拿唐某祥夫妇的一条男外衣和一条女外衣盖在唐某祥的身上,然后在坑边找来菠萝丛和杂草丢在唐某祥的身上,后用锄头锄沙土将唐某祥的尸体埋好。当时,唐某祥的尸体的头朝严某若的橡胶园,脚朝美大村的方向,身体侧卧,脸朝上江村方向。埋好唐某祥的尸体后又拉唐某祥妻子的尸体到埋唐某祥坑的路对面的矿坑,因看见尸体很可怕,就找来一个白色的编织米袋将尸体的头部罩住,并将米袋拧紧,将尸体放到坑里后就锄沙土埋好尸体。由于紧张,尸体掩埋的姿态已记不清了,但在拉尸体时,尸体的裤被卷了起来,好像是卷到尸体的膝盖部。埋好二人的尸体后,为了不让人发现,其就将唐某祥夫妇在工地使用的工具、生活用品,即铁铲一把、一个罐、一个白色塑料胶桶、筷子、碗、一双男款和一双女款拖鞋和被打断的钩刀木柄的后段等物拿到严某若的山园和橡胶园抛掉,被打断的钩刀木柄中间段扔在严某裕荔枝园的方向。后拿起钩刀、锄头和唐某祥的黑色手机逃离现场,在距现场100米左右的地方,将手机用锄头打碎,将锄头和打碎的手机扔在严某财橡胶园朝东方向的山丛里,后其就在美大岭的半山腰找其放养的羊,这时就听到其母亲大声叫"妚弟",其就大声应答其母亲,当时其拿断柄的钩刀,怕母亲怀疑就说刚才其砍树枝时,钩刀的柄断了,其母亲也没问什么,后其就和母亲下山,快回到家的时候碰见其父亲。其回到家后就将断柄的钩刀放在其父母睡房的门后,把所抢到的钱放在水井旁边的一块石头下面。到了下半夜,其就悄悄到其家旁的唐某祥的工棚里将工棚里的数件衣服连同衣架、蚊帐一件和棉被一件放在睡床的草席上卷起来并拿一个旅行袋到严某财橡胶园旁的山丛丢掉,后又回到工棚,将工棚里的绳子上的两条毛巾、一个锅、一只罐、一把锅铲等物拿到工棚后面约十多米处丢掉。第二天中午,其从水井旁边的一块石头下面取出钱到蓬莱老圩一个叫"妚亮"的青年人开设的骰子档赌骰子,约二个小时后就把身上的钱输光了,约有5000元左右。后其叫"妚亮"还点钱,和"妚亮"一起的一男青年不同意,但"妚亮"还是给其8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5日中午,其和陈某乙坐车到干塘村委会办公室门前,陈某乙下车办他的事,其在车上联系唐某祥和秦某某,后陈某乙办完事后回到车上,因为其出车祸行走不方便,就叫陈某乙帮其发工资,后其就将帐单和钱交给陈某乙,不一会唐某祥和秦某某等人就到了,于是陈某乙就和唐某祥、秦某某等人到吴某甲的家,过了不久陈某乙回到车上说已按其要求发工资了,后其就和陈某乙坐车回蓬莱。当时其付3000多元给唐某祥夫妇,付900元给秦某某夫妇。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拿到欧某某给其的帐单和钱后,就到吴某甲家的客厅,当时吴某甲在家,其对吴某甲说借用一下客厅,吴某甲答应,后其就付了3000多元给唐某祥夫妇,付900元给秦某某夫妇。其发工资的经过吴某甲都听到,看得一清二楚。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还证实,唐某祥夫妇于2005年12月17日就不上干塘干工了,当时其以为唐某祥夫妇是不辞而别了,但2005年12月29日唐某祥夫妇的亲人罗传武等人来找唐某祥夫妇时,其才发现唐某祥夫妇失踪了,于是就到派出所报案。

2、证人罗传武、肖某某、翟某丙、翟某丁等人的证言证实,他们发现唐某祥夫妇失踪了,12月29日,他们就到唐某祥夫妇在干塘村打工住的工棚找唐某祥夫妇,但没有找到,于是就找了唐某祥夫妇打工的老板,并和老板一起找,但还是没有找到,于是他们就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就派人和他们一起找,在离唐某祥夫妇的工棚100多米的地方找到唐某祥夫妇使用的铁锅、棉被等物,后派出所叫他们到唐某祥夫妇挖矿的地方找,他们在唐某祥夫妇挖矿的地方闻到臭味,就立即报告派出所,后就在两个矿坑里发现两具尸体。

3、证人吴某旺(吴某甲的胞兄)的证言证实,前一段时间,其给吴某甲5000元作为家庭生活开支,后其就去文城镇,回来后,其听到母亲严某娥说吴某甲赌钱输了很多,并叫其安慰吴某甲,当时其就安慰吴某甲几句,吴某甲没有讲话,只是流泪,很伤心的样子。后其在蓬莱镇听人说,吴某甲在蓬莱镇老市处和一名叫"妚亮"的人赌骰子输了很多钱。

4、证人莫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6日下午5时左右,其在自家的橡胶园干活时,听到从干塘村美大岭的方向传来打斗声和女人叫喊的声音,开始是男人的叫声,但叫什么其听不清楚,接着是女人的叫喊、哭泣声,持续有几分钟左右,最后听到的是女人大喊"啊"的一声。

5、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证实,冬至前的一天晚上6时左右,其在自家的荔枝园干活时,其听到严某娥叫"妚弟"的叫声。

6、证人陈某戊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6日晚上,其听到严某娥叫"妚弟"的叫声。

7、证人吴某己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6日吴某甲去放羊,但到了天黑时还没有回来,其就叫其妻子严某娥去找吴某甲,后其也去找。其证言还证实,其妻子严某娥告诉说吴某甲把作为家庭生活费用的钱在蓬莱镇赌钱输光了。

8、证人严某娥(吴某甲的母亲)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6日下午5时左右,其回到家时,还不见吴某甲放羊回来,其丈夫吴某己就叫其去找吴某甲,其就去找吴某甲,在其自家的槟榔园里大声叫喊"妚弟",但没有听到吴某甲回答,又继续往美大岭方向走,又叫了几声后就听到吴某甲的回答,当时其见到吴某甲时,吴某甲手里拿着一把钩刀,钩刀的木柄断了,刀刃有点土。回家后,吴某甲就把钩刀放在其睡房的门后。12月29日,其听到住在其家旁边的二位广西民工被害死了,其想12月16日那天晚上吴某甲手里拿着一把断把钩刀,就怀疑是吴某甲干的,于是就把放在其睡房门后的钩刀扔到其家附近的水塘里。前一段时间,其听吴某甲说他把吴某旺给的生活费输光了,当时其没有责骂他。

9、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5日中午,其夫妇和唐某祥夫妇在工地干活时,老板打其电话叫其到唐某祥的房东处结帐,于是其夫妇和唐某祥夫妇回到房东处,当时其看到老板和唐某祥的房东的二儿子在客厅,后我们就结帐,唐某祥夫妇得工资3600多元,其夫妇得840元,后其夫妇就回家了。2005年12月16日下午其夫妇骑一辆摩托车到挖矿的工地,当时其看到阿旺的弟弟(吴某甲)在工地和唐某祥夫妇讲话,其就修补筛网,不一会,吴某甲过来跟其夫妇讲话,吴某甲边看其修补筛网,边用泥土赶羊去吃草,下午3时40分左右,其修补好筛网后跟唐某祥夫妇打招呼后就走了。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和其丈夫秦某某的证言一致。

10、证人劳贻亮、周某某、陈某庚、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7日下午,"孩子旺"(吴某旺)的弟弟(吴某甲),来到他们开的骰子档赌骰子,当天这个人在骰子档赌输3000多元,后劳贻亮还给这个人800元。

11、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吴某甲于2006年1月3日被关到文昌市看守所2号监仓和其同一监仓,第二天,其和吴某甲在闲谈时,吴某甲说,上个月的一天,他持刀到矿地为了抢劫钱,将矿地上的一对夫妇砍死,抢得几千元。当时其不相信就说:你个子这么小,能杀死二个人。吴某甲说,他是持长一点的刀,冲上去连续砍,直至将那二个人砍倒在地。

(三)辨认笔录

1、翟某丁(被害人翟某姑的胞兄)的辨认笔录记录,2005年12月29日下午在美大岭欧某某的铝矿工地发现有一男一女二具尸体,2005年12月30日将二具尸体挖出,经翟某丁的辨认,挖出的女尸是其胞妹翟某姑,男尸是其姐夫唐某祥。

2、证人劳贻亮、周某某的辨认笔录记录,他们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05号(吴某甲)就是在12月17日下午到其赌档赌骰子的人。

3、被告人吴某甲的辨认笔录记录,被告人吴某甲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0个不同类型的手机中辨认出08号手机为其从唐某祥身上抢得并砸坏扔掉的手机。08号手机系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交代提取到的手机。

被告人吴某甲的辨认笔录记录,被告人吴某甲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0把不同的钩刀中,辨认出05号钩刀是其作案时使用的工具。05号钩刀是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母亲的交代提取到的钩刀。

被告人吴某甲的辨认笔录记录,公安机关提供9把不同的锄头,由被告人吴某甲辨认,被告人吴某甲表示因对锄头印象不深,没办法辨认。

(四)提取笔录

1、提取作案工具钩刀

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吴某甲母亲严某娥的指认下,在被告人吴某甲家附近的抽水塘的东北方向找获一把全长54CM,刀把呈折断状,长25CM,刀刃长29CM,刀沟宽15.5CM的钩刀。

2、提取作案工具锄头和被害人唐某祥手机

公安人员组织干警及群众,根据被告人的交代的地点,找获锄头一把和被损坏的阿尔卡特牌手机一部(手机号码为13111927762,卡号为8986010411898055653),该手机号码为被害人唐某祥的手机号码。

3、提取钩刀断柄

公安人员押解被告人吴某甲到其交代扔掉钩刀断柄的地方,在被告人吴某甲的指认下,找获两边有折断痕迹的"黑盐"木柄一节,长73.5CM,直径3.5CM。

4、提取被告人作案工具及被害人唐某祥夫妇生活用品

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的交代,组织干警对被告人抛弃的钩刀木柄和被害人生活用品进行寻找和提取,在被告人吴某甲交代的地点,提取到白色塑料水桶一个、纸箱一个、男女拖鞋各一双、铁钯一把、"黑盐"木柄一节(一端己被折断撕开,长51.5CM、直径3.5CM)

(五)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

勘查笔录及照片记录挖掘二被害人尸体的情况:在唐某祥挖矿坑中,发现一具男尸,头部朝西南,脚朝东北,仰侧卧体位,尸体上有茅草和菠萝丛等,经挖土清理,发现该男尸头部盖有二顶草帽,上身盖一男一女二件外衣;在严某若山园南侧发现一具女尸,头东脚西侧卧,上面有树枝盖着,埋尸处为原矿坑,经挖土清理,发现内外裤脱到膝盖处,头部被一米袋包裹。记录提取到的被告人吴某甲作案工具折断的钩刀经拼接,钩刀木柄断口拼接吻合,成为一把完整的钩刀,全长为132CM。

(六)鉴定结论

1、物证鉴定书证实,提取送检唐某祥的肋软骨和翟某姑肋软骨为唐某勇的生物学父、母的肋软骨。

2、物证鉴定书记录:(1)对唐某祥的尸体检验发现头颅、面颅及上下颌骨均呈粉碎性塌陷状骨折,骨块多达39块,其骨折断端整齐。骨质表面有压擦痕迹和挤压缘及铁锈特征,因此认定上述颅骨损伤是死者生前被他人用便于挥动的金属类钝器在不同方位、角度连续打击头面部所造成。(2)根据右侧第8、9、10肋骨特征及左侧第1、2、3、4、5、6、7肋骨肌肉出血特点分析认为符合死者生前被钝器外力作用形成。(3)根据死者唐某祥颅脑损伤特别严某等,因此认定唐某祥生前被人用金属类钝器打击头面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结论为:(1)唐某祥生前被人用金属类钝器打击头面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2)右侧肋骨骨折,左侧肋骨肌肉出血属非致命伤。

3、物证鉴定书记录:(1)对翟某姑尸体检验发现头颅颅骨损伤轻,面颅骨损伤重均呈碎性塌陷状骨折,头面部骨折损伤痕迹特征不同,分析认定是被两种便于挥动其形态特征不相同的金属类钝器打击头面部所致;(2)对尸体检验见双上肢尺骨、桡骨远端骨折,双手缺失,结合尺骨、桡骨断端特征及皮肤上有动物牙齿痕迹、肌肉出血等分析是死者生前被钝器打击造成双上肢尺骨、桡骨骨折,死后又被动物咬伤造成双手缺失。根据右下肢排骨骨折及软组织出血特征认定生前被钝器打击所致;(3)对翟某姑尸体检验,解剖见颅脑损伤特别严某结合头颅、面颅骨损伤痕迹特征不同,因此认定翟某姑生前被他人用二种不同形态的金属类钝器打击头面部造成严某颅脑损伤死亡。结论为:(1)翟某姑生前被他人用金属类钝器打击头面部造成严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2)双上肢尺骨、桡骨骨折,右下肢排骨骨折属非致命伤。

(七)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

被告人吴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吴某甲出生于1984年7月12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且控辩双方对吴某甲抢劫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杀人劫财的手段,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某,其未具有法定或酌情从轻减轻的情节,应对被告人吴某甲予以严某。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同意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南刑初字第54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判长黄某绅

审判员彭永红

代理审判员段洪彬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晓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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