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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与北京市八仙房地产开发公司、中房集团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购房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10-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一中民终字第1876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1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八仙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本市昌平县X乡八仙别墅。

法定代表人张宇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堪,北京市X区通用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女,二十五岁,汉族,印尼华侨,印尼雅加达宾都爱尔南玛四十五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四十八岁,北京银星影视广告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梅向荣,北京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房集团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市八仙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购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1998)昌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八仙房地产开发公司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八仙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栽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八仙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十元,由乔某负担四千四百零三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八仙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五千六百零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元由北京市八仙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刚

代理审判员潘洁

代理审判员张兰珠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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