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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王某某与赵某某、任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时间:2009-03-16  当事人:   法官:张明宇   文号:(2009)温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马某某、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任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明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工资款4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两被告在合伙期间所欠两原告的工资款4500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2500元,被告任某某承担2000元。两被告均应在2009年4月16日前付清两原告。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明宇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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