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装饰装修 >> 查看资料

物业条例配套法规 物管收费管理办法将揭开面纱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日前,来自广东、福建、江苏、湖北、辽宁、甘肃、河南、河北、四川、安徽10个省的物价局、建设厅的代表,以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州、南京、郑州、合肥9个城市的建委、房管局和部分物管企业代表共计68人汇集合肥,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论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陆克华、改革发展委价格司司长许昆林参加了论证会。这标志着作为《物业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已进入倒计时。
该征求意见稿共24条,明确了物业服务费用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和物管企业利润,内容主要涉及物业如何收费、物业如何提供服务、及物管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管区域内进行公示等。
该征求意见稿还将明确业主与物管企业可以采取佣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所谓物业收费佣金制,是指在物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中,除按约定比例提取佣金支付给物管企业外,其余费用要全部用于物管区域的管理和维护支出,结余或者不足部分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其中规定了物管企业的佣金比例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且物业费属于代管性质,不得用于物业服务以外的支出。包干制则是指由业主向物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论证会上,一些代表纷纷就《办法》中的某些条款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广州一位代表首先发言认为,物管企业收费最容易引起纠纷,但老百姓相信政府,因此,在该《办法》中,应写明如果双方实行市场调节价,则收费还应由相关部门审核公示;江苏一位代表认为,收费包干制中涉及成本、利润的比例,对此国家应予以明确,并应出台相应的宏观指导定价;另外也有人认为,对“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也应有一个更清晰的界定。
据了解,该《办法》经论证修改后,将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彩元律师
湖北荆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贺月洁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杨静律师
辽宁葫芦岛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