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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职责】董事长怠于履行职责引发“掌门
www.110.com 2010-08-05 11:30

  董事长怠于履行职责引发“掌门人”争夺战

  两个老板谁为真

  2003年6月上旬,宿迁C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C公司 上演了一幕滑稽剧:竟有两人同时称自己是C公司唯一合法的董事长,均到公司“主政”,各不相让。

  这天上午,C公司老板庄玉泉像往常一样,夹包到公司上班,却被在前一天临时股东大会当选的以李志为董事长的董事会成员拦住,并向他宣布股东大会决议,要求他即日移交相关权力,让出“董事长办公室”。面对“新人”的咄咄气势,1998年3月当选的董事长庄玉泉恼怒的据理力争:你们的选举无效,我才是真正的董事长,你们没有资格要求我移交权力。C公司的管理顿时处于混乱之中:原董事长将公司的印章、账册等予以私藏;新董事会得不到权利大印,无法行使职权。两个董事长各率一队人马,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究竟孰是孰非,分裂为两个方阵的股东们也莫衷一是。

  慨然举诉黯然收

  其实,C公司的裂痕由来已久。

  1998年3月26日,为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C公司在宿迁某运输站改制的阵痛中诞生,主营客、货运输业。C公司共有21名股东。庄玉泉作为老站长和拥有27.6%股权的大股东,以绝对优势当选为首届董事长。在成立大会上,庄玉泉慷慨激昂的就职演说,激动了股东的心,特别是关于在3年任期内,除却分配外,还要将资本翻番、开办实体的精彩承诺,具有强烈的煽情意味。

  然而,股东们被创业的激情胀满了的心很快就瘪了下去。C公司成立的“蜜月”后不久,众人便发觉老成持重的庄玉泉,并不具备现代管理的素质,似乎并未完成从“大集体”的站长到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心理跨越。对公司诸如门面房出租、客货运输业务开展等经营的理念、资金运作方式依然沿袭了大集体企业的方式。董事会、股东会基本是摆设,使公司错失了一些本可以好好利用的机会。公司成立后的5年间,股东们无法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投入的资金不知流向何方,既未领到过工资,亦未得到过其它形式的分配,更未分得一分红利,连为股东缴纳养老保险的承诺也从未兑现。为了生计,众股东只得撇开C公司主人的身份,外出打工走四方。人们对庄玉泉的作为提出了种种质询和问责,他或避实就虚、或拒绝回答,随着问题的层层浮出水面,引发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于是“必须更换董事长”的念头,如同荒原的野草般在愤怒的股东心中迅速蔓延。

  2001年4月,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股东上书主管局要求进行换届选举,但原主管部门对改制企业涉及到的股权、股东大会等事宜,已无权过问,只能起协调、沟通作用。面对股东的呼声,思想仍囿于“大集体”体制框子里的庄玉泉认为:按惯例,即使换届,自己也应顺理成章的继续担任“掌门人”。于是,自行任命了第二届董事会,并自任第二届董事长。这一轻举妄动,在股东中掀起轩然大波。2003年2月19日,庄玉泉迫于压力而召集了“临时股东大会预备会”,规定了大会议程及选举办法。但到正式开会时,他却以“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已定,任期未满3年”为由相拒,并中途退场,会议流产。

  经司法调解后,董事会决定择日重开临时股东大会,但事到临头,庄玉泉又心生悔意,要求让他继续担任董事长至退休。盛怒之下的另两名董事及其他15名股东当即决定临时股东大会于3月30日召开。接到书面通知的庄玉泉针锋相对的抛出阻止开会的“反通知”。最终因庄玉泉撕毁议程等阻挠,会议再次流产。

  2003年5月17日,在“高人”指点下,自认是“股份制企业,股东有权自行换届选举董事会”的部分股东再次发出通知:临时股东大会拟于6月4日举行。并将该通知寄给了庄玉泉。此时,经过法律咨询,熟悉了《公司法》有关条款的庄玉泉,当即以C公司名义向全体股东发出通告:“5月17日的会议通知程序违法,以作废处理,换届选举另行通知”。同时允诺为众股东办理大家5年来一直渴望办理的个人养老保险。但大部分股东对庄玉泉抛出的“绣球”未予理睬。多灾多难的临时股东大会在股东自行召集主持下如期召开。到会的17名股东选举了以李志为董事长的新的董事会及监事。会议快结束时,一直未露面的庄玉泉气愤的来到会场,递上一份抗议材料后扬长而去。翌日上午便出现了此文开头一幕。

  新“老板”接管公司不成,原“老板”却私自带走了公司印章、账册等,造成公司经营方面的严重障碍,又因两人同时称自己才是合法的董事长,让客户十分困扰,使公司完整的法人形象变得模糊起来。为了使公司经营能够走上正轨,结束混乱局面,2003年12月11日,李志等人慨然向宿豫法院举诉,希望通过司法途径早日解决争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交付C公司四枚印章及账册,并配合原告进行相关手续的移交。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和C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达到法定数额的股东、董事及监事具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如果该提议不被董事会采纳,则应启动司法程序,请求法院裁定董事长限期召集股东大会,履行法定职责。但是,C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直接越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且未由董事长主持会议,程序违法,召集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6.4会议”决议自然也无效。股东李志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不具备C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资格。C公司应立即结束混乱状态,由1998年3月26日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庄玉泉,继续行使对C公司的法定职权,恢复公司的正常秩序。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限令改选董事长

  慨然举诉黯然收的原告,身陷“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制企业”有别的误区而不自知,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等待二审开庭的日子里,事情又发生了戏剧性变化。上诉人即一审原告考虑到众股东将外出打工,只有尽快召开股东大会,才能保证参会的股权代表达到法定的数额。因此,决定服从一审法院的判决,还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权给庄玉泉。今年2月,代表C公司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向庄玉泉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并表明,如果被庄玉泉拒绝,就再走法律救济之路。可是,庄玉泉又泼了股东们一盆冷水:“上诉案件在二审期间尚无定论,暂不宜召开股东大会”,再次拒绝履行职责。于是,上诉人撤回上诉,并于3月16日向原一审法院提起新一轮的诉讼。

  原告提出新的诉求:一是请求确认庄玉泉在任董事长职务期间,私自购买董事刘山股权的行为无效;二是请求判令被告庄玉泉限期召集主持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关于庄玉泉购买刘山股权的效力问题,原告认为,该购买行为违反了C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不得转股的规定,应确认其行为无效。

  庄玉泉辩称:董事刘山股权出让的性质是退股并非转股,而“股东抽资”是经1999年4月18日股东大会同意并形成决议的。并且庄玉泉是在刘山退股6个月以后才予以收购,足以证明系退股收购,行为有效。

  原告认为:即便是退股收购,也违反了《公司法》的硬性规定。

  经审理查明:董事长庄玉泉与董事刘山是C公司最大股东,分别拥有27.6%股权。2000年4月7日,刘山书面申请退出全部股资,庄玉泉署名同意,盖有公章但无董事会或股东会意见,更未履行股东变更登记等法定程序。庄玉泉于同年12月购买。如果该股份收购成功,则庄玉泉累计持股达55.26%,意味着他能真正从资本的层面掌控C公司。同时查明C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经理、财务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持有的股份。

  关于C公司董事长庄玉泉是否怠于行使股东大会召集主持权的问题,经审理查明:C公司1998年3月28日的股东大会选举了第一届董事会,庄玉泉被推选为董事长。2001年2月27日任期届满后,董事会其他董事及大部分股东,曾于2002年2月至2004年2月间多次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董事长庄玉泉无正当理由却予以拒绝,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公司经营惨淡,管理混乱,其行为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利,负有过错。

  法院认为:C公司成立时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所依据的准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均具有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董事长庄玉泉在董事会三年任期届满后,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怠于履行职责,未尽到勤勉敬业之义务。董事刘山违反《公司法》第34条关于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也违反了C公司章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并退出股份,身为公司董事长的庄玉泉,同意并购买刘山所退的股份,实际形成董事之间的股权转让,尽管C公司股东大会曾就“股东可以退资”形成决议,但此决议与《公司法》及C公司章程相悖,因而无效。据此,法院判决:庄玉泉与刘山之间股权买卖行为无效;限C公司董事长庄玉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召集并主持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逾期不召开的,则由原告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文中公司及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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