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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下)

发布日期:2004-12-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三

    随着我党对于市场经济的认识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能力的逐步增强,党中央提出了将我国建设为一个和谐社会的科学理论。社会是由人组成的;而社会的和谐主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否能够做到和谐更多地是由人们对自身对社会的认知、对自身在社会中地位的主动判断所决定的。建立和谐的社会需要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一个相对和谐社会的标志却是能够为绝大多数人的社会地位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得到国家的保护,同时更应当包括绝大多数人自身对于自己在社会上的重要程度与平等地位感觉上的认同,即社会主体是否能够做到和谐,往往更多地取决于社会绝大多数人是否得到了与其他人同样的权利与保护,是否从主观上认同自己和其他人同样的重要、自己已经溶入到了社会之中。由于农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我国的社会是否能够和谐往往取决于农民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取决于农民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能够得到作为公民的地位与权利。现在关于农民工的素质问题同样成为人们尤其是专家学者们所关注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农民的文化素质与社会阅历目前阶段尚不高;但是,农民毕竟是由人组成的,是人就具有区别于物与动物的、作为人的基本属性的认知社会与自身思维的能力。农民的认知社会与进行思维的能力往往系以常识性的、感性的为主,但是,取决于农民是否能够和社会和谐相处的恰恰正是农民以自身常识性的、感性的认知方式所得出的判断,而非专家、学者们从逻辑性的、理性的认知方式所得出的结论;同时,农民以自身的方式对社会的认知、感受,并非完全与社会的真实状况相悖。比如,那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自身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城市及城市人相同的权益与平等的地位,是否能够完全溶入到城市之中,往往就会成为农民们对于自身在社会中的地位的感性认知,成为他们对于社会反映的方式之一。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某些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仅仅是针对农民工这样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反复发生,即便是引起了整个社会对于农民工进行特殊关注与关怀,但社会的关注与关怀不能得到解决或者说不能取得明显的效果,实现农民与社会其他主体的和谐恐怕只能是社会的管理者与城市人的一厢情愿了。因此,存在着农民工这样一个需要特殊人文关怀的群体,本身就是与将我国建设成为和谐的社会的目的相悖的。

    建设和谐的社会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一个人在幼年时期所受到的教育与所处的社会环境往往将对其一生产生重要的影响;农民工子女在义务教育方面,受到城市的不平等待遇,那么说,这些子女对待社会、对待城市的直接的、感性的认识将会对其一生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现在,绝大多数大中城市都以财政困难为由将农民工的子女排斥在城市义务教育规划之外;但另一方面,这些城市在建设民心河、民心广场时,却不惜投入巨额资金,将城市的舒适度、美化作为赢得民心的重要手段,城市越来越漂亮甚至于到达了豪华的地步,但财政对于实现统一的业务教育却无钱保障。我认为,显然,在政府建设这些民心工程而体现其政绩旱,已经将进城务工人员排斥在民之外了。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历史上,美国的种族隔离政策在1986年被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裁决为隔离等平等,从而承认了种族间的隔离的合法性。但当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因为种族隔离学校的问题而重新进入诉讼程序之后,美国最高法院的联邦最高法院一致认为,黑白分校种族隔离制度违宪。首席法官沃伦在裁决书中指出,教育是良好公民社会的基础,如果被剥夺教育机会,那么任何儿童都不可能在生活中获得成功。公共教育是州政府提供的机会,必须成为所有人都可以平等获得的权利,最后,沃伦引用社会科学的调查数据,说明隔离对黑人学童所造成的心理伤害。仅仅根据肤色、种族和出身而把黑人孩子,与其他同年龄和资格的人相分离,会给人产生一种据其社会地位加以判断的等级差别感,这会以一种极难且根本无法弥补的途径影响他们的心灵和思想……本庭的结论是:公共教育事业决不容许'隔离但平等'原则存在。隔离的教学设施,注定就是不平等。 固然,美国的种族歧视并不会因为这一纸裁决而成为历史,现在美国种族之间的歧视仍然存在着;但是,美国取消公共教育之间的隔离政策,无疑对于美国种族矛盾的缓和与和谐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之中对于公共教育对于一个人成长的影响、在社会公平中的地位与作用所作出精辟论断,对于其他国家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应当看到的是,现在,一些城市开始为农民工的子女专门建立学校以保障他们的业务教育,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是,这些专门为农民工子女建造的学校,无论是从师资力量还是从硬件基础上与为城市子女的学校都有着很大的差距;并且,专门为农民工的子女建立学校本身就是一种差距。我想,义务教育又被称之为基础教育,其原因除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应当学习到一般的科学文化知识之外,还在于培养起孩子们健康的人格,因为作为社会组成主体的人的健康的人格系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石;同时,西方国家一般将义务教育称之为强制教育,说明了义务教育的主体是国家、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实现的行为。因此,义务教育不仅仅是科学文化的教育;同时,它更是培养一个人认知社会、培养人健康的人格的过程。而幼年生活在这样基础教育环境上的人,他们长大之后,能融入到社会、融入到城市之中呢?如果这些在城市长大但却在城市的歧视下长大的孩子,他们会实现与城市人的和谐相处么?固然,实现城市中义务教育需要巨大的财政投入,城市也需要舒适、美化,但问题是任何一个社会,可供政府直接支配的财政经费都是有限的;城市以巨额的资金和于美化而在义务教育方面对农民工的子女实行差别对待,这样的美化、舒适是为谁而建的?城市忽略了基础教育的统一规划而将农民工的子女作为另类予以差别对待,城市之中农民工子女与原城市人的子女在下一代难以实现和谐相处。

    同时,由于现代社会人口大规模的迁徙,并且迁徙的主要目的为大中城市;在这种情况之下,在农民工大量涌入之后,仅仅依靠城镇的力量改变义务教育中的差别待遇也有一定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之下,中央应当根据社会人口迁徙的现状,在教育资金的投入中,由中央财政与城市财政共同承担起义务教育的统一规划,逐步取消城市中义务教育的差别状况,减少因为义务教育的差别对孩子们成长过程中的不平等待遇与因此而产生的自卑感。

    笔者认为,建设和谐的社会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时期;在这样一个时期之中,义务教育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因此,建设和谐的社会应当从娃娃抓起,即首先应当从城市的义务教育的统一规划,从所有的孩子能够平等的就学,接受平等的义务教育入手。

    四

    前不久,在媒体上见到一篇文章,该文章引用某经济特区领导的话说,外来人员的文化素质已经严重影响到该特区的经济发展与实现现代化的进程,显然,其中低素质的人员主要成份是指到特区务工的农民;同时,在媒体上经常看到许多发达城市已经根据对经济发展的预测和城市功能性设施的建设,在制订自己实现现代化的时刻表了。看到这些评论之后,说外来人员的素质虽然很低,但它真的影响到了某个区域的经济发展么;同时,说其影响到了某个区域的现代化进程,我就觉得有些匪夷所思了。现代化的概念包括物质的基础;但是,现代化仅仅包含了经济发展的水平与物质的基础么?在我国绝大多数都是素质相对较低的农民的情况下,难道说为了实现某些区域内的现代化,就要将所谓的高素质人才集中在这些经济特区、大中城市之内,建立一些现代化的桃花源么?

    看到这些报道与言论之后,我想到了抗日战争前的上海。当时的上海并没有象现在那些急于实现现代化的城市那样限制人员的自由进入,也没有象现在急于实现现代化的城市那样为人员的进入设定数额及质量标准。旧上海不仅吸收由于失去土地而无法生存下去、或者不愿受地主的欺窄而到上海当工人的农民,在遇有自然灾难或者战争引起的社会动乱的时候,还允许大批的难民自由涌入上海。无论是想到上海务工的农民,还是因自然灾害而为了生存下去逃荒到上海的难民,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文盲、半文盲,相对于现在所说的农民工,文化素质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允许低素质的农民、难民自由进入上海寻找工作、寻求生活与生存下去的机会,并没有影响到当时上海的发展与繁荣,旧上海作为当时亚洲现代化的大都市地位并没有因此受到影响。一是,虽然当时旧上海存在着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这样残酷的现实与明显的社会不公;但是,在饿殍遍野、社会严重不公平、天灾人祸频繁发生系整个社会普遍现象的旧中国,上海毕竟为许多原农民提供了就业的机会,同时,为进入上海的绝大多数难民提供了生活、生存下去的空间;二是,虽然当时旧上海的工人受到了资本家的压迫和残酷剥削,但由于农民是自愿进入上海务工的,说明了当时的资本家的压迫和剥削相对于封建地主的压迫和剥削要轻一些,做工人要与做农民的生活条件也要好一些。

    由于我国产品之中的科技、品牌含金量较低,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多为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在这样的企业之中,廉价劳动力对于经济特区的经济腾飞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而所谓的廉价劳动力,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因此,由于城市对农民务工人员在薪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差别对待,大大地降低了城市产品的成本,从而才使得经济特区与大中城市的经济能够得以发展;因此,大批的农民工进城不但没有成为城市的负担,相反地,反而为城市的经济快速发展提作出了巨大的牺牲与贡献。

    诚然,如果进入经济特区、大中城市的务工人员都是非常高素质的人才,这些城市的经济发展速度会更快。但是,我认为,现代化应当系一个既包含政治文明,又包含物质文明综合性的概念。而在政治文明的含义之中,现代化应当体现出一个区域或者城市对于国家、对于整个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至少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以及现代法治精神。首先,按照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虽然我国设置了若干个经济特区,但是除了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香港、澳门两个行政特区外,并没有其他行政意义上的特区。我国经济特区仅仅享有某些特殊的经济政策之外,并没有相对于其他区域的行政特权。而涉及到人的自由流动与迁徒的问题,我认为应当属于公民在宪法之内的权利,根据《立法法》及其立法精神,对它的限制应当具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属于中央范围内的权力。同时,由于一般的行政区域之内并没有以暂住证限制人口长期居住、工作的权力,那些仅仅作为经济特区而非行政特区的区域,同样地没有自行为人员限制进入该区域居住、工作的权力。因此,仅仅允许高素质的人才自由进入固然可以为本区域内的经济发展提供巨大的生机与活力,实现区域内的最快发展;但是,由于对人口流动的限制应当属于中央的权力,经济特区对农民工的限制并没有国家法律的明确授权。其次,从一个区域内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而言,任何一个地区都应当享受高素质人才自由进入所带来利益的同时,应当承担起允许一般素质或者说低素质人自由进入之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再次,现代法治的含义应当包含无论一个人的出身如何、受教育程度如何,都应当受到政府与社会的平等对待;而某些特区将其他区域的低素质人才作为自己的负担,显然是与现代的法治精神相悖的。

    目前,我国的一些经济特区和大中城市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为了早日实现自己的现代化,以实行暂住证等行政方式限制外来人员尤其是来源于农民的务工人员的自由进入;同时,将办理长期户口作为吸引人才的一个措施而予以宣扬。笔者认为,这样的方式显然是希望自身能够成为脱离于中央权力、区别于其他行政区域的行政特区.这样置国家的宪政体制与不顾,并且不想承担对国家、对社会应有责任的城市,与一个现代化城市所应当具有的政治文明仍然存在着天壤之别。因此,笔者认为,以禁止、限制农民自由进入为条件,将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但却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农民的进入视为自身的负担,仅仅考虑经济指标与物质基础的城市妄想实现现代化无疑是痴人说梦;同时,将现代化的标准仅仅考虑到物的因素而忽略了其中应当具有政治文明与法治精神,显然是对现代化的亵渎。

    综上,由于历史的原因而形成了对农民务工人员的各种歧视,农民进城务工者自身应然的权利不能得到保障,使得农民工成为特别需要人文关怀与权利保障的特殊弱势群体;从而出现了将农民进城务工者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开来的农民工这样一个明显带有歧视性的词语,这自身就反映出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权利平等尚未能够落到实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行,违宪审查已经开始探讨,并且逐步在建立、完善违宪审查的制度。因此,笔者认为,随着违宪审查制度的逐步建立并且完善,农民进城务工后,在就业、劳动保障、同工同酬、子女就学等方面所应当具有的、作为公民的宪法权利才能够得到根本的解决。到那个时候,自身就包含了歧视性农民工这个词语会成为历史;农民只有感受到自身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自身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地位平等时,农民才能够实现与社会的和谐相处,我国才能够建立起一个相对和谐的社会;也只有农民工不带含有歧视性,或者说农民工这个词语自身成为历史的时候,我国的现代化才有希望得以实现。

程计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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