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 >> 查看资料

专利合法权益在先取得的范围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专利合法权益在先取得的范围
  专利 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所谓在先取得,是指该权利产生之日早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对于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的使用权等自动产生的知识产权而言,作品产生之日即为权利取得之日;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必须经批准授权才能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批准授权之日即为权利取得之日;对外观设计专利而言,自专利被授予之日即为权利取得之日,如果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虽然该外观设计取得了专利权,但是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其与他人在先取得的专利合法权益相冲突,可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依据该规定的外观设计的特点,与外观设计产生专利在先取得权利的冲突应当设定在以下范围内:一、商标权;二、著作权;三、企业名称权;四、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适用权;五、肖像权等。 
发生外观设计专利与知识产权的在先取得权利纠纷,主要是专利授权与知识产权授权的单位不同,在授权时未作在先权利审查所致。因此,发生在先取得权利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向侵权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