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相关法律问题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户口迁移有关联吗 3个回答0
-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那些? 1个回答0
- 户口可以借吗?没有户口是不是也没有政治权利呢? 1个回答0
-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中户口可以迁移吗? 3个回答0
- 人民警察公务员的政治审查问题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12·31法释〔1997〕11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12·31法释[1997]11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 剥夺政治权利可适用减刑吗
- 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 假释考验期满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是否应撤销假释
- 论政治权利不可剥夺
- 浅析剥夺政治权利内容之立法完善
-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反思与重构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