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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财经时报(2003/08/02)中国征信业应通过立法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吴晓灵)。1、社会信用体系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规范、约束信用行为的法律体系;第二,促进企业和个人自觉履行承诺的诚信体系;第三,帮助债权方判别交易对象信用状况、违约风险,降低信用交易成本的征信体系。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已经制定了一大批与信用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譬如《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等;还颁布了一大批条例、规章等法规。
    2、征信体系建设正在稳步推动。征信是对企业、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活动。征信系统以第三方征信为主要形式。

3、借鉴西方国家经验。五个方面:第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使征信的关系复杂起来。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征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各方的正当利益,调整这些复杂的关系,以保证征信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第二,经济的发展,交通和通讯的发达,使市场的地域范围迅速扩张;人员的跨地区流动,信用关系的跨地区建立,都对征信系统的服务广度和深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征信主干系统。第三,现代电子技术和通讯技术在征信活动中的广泛应用。目前的征信公司一般都建有一个大型的数据中心,以保证迅速、高质量地处理数据;都有足够带宽的通讯网络,以保证信息的迅速传递。速度和准确性是征信机构之间竞争的重要内容。第四,征信产品高端化。征信机构在处理大量数据的基础上,运用先进的计算技术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分;围绕评分,又出现诸如贷款决策系统,市场营销服务系统等。目前征信市场的竞争主要集中在这些高端产品上。第五,日益显著的全球化趋势。美国和英国的一些征信公司已经建立跨国分支机构,把业务拓展到全球。欧盟各国正在筹划建立覆盖全区的征信系统。
    4、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制订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为征信发展奠定基矗第二,依法规范征信机构行为,为社会提供高质量征信服务,人民银行已经为国务院代拟起草了《征信管理条例》,对征信机构运营的各个环节,包括信息的收集、保存、加工和产品出售做出规定。通过对重要环节的规范,确保征信信息的真实、完整。在《征信管理条例》(代拟稿)中,还对征信机构的监督、外资机构的进入等问题进行了规定。由于征信行业涉及多方面当事人,是一项全新的、专门的服务行业,直接关系到中国诚信制度的建立,因此有必要设立或指定一个部门实施征信业的监督管理。从国外情况看,大都有专门的征信管理机构。第三,建立信息共享、追求规模效益的竞争机制。第四,加强政府引导,规范技术标准,减少资源浪费。为了保证中国征信业发展从高起点起步,不再重复西方国家征信业发展初期的自然演化过程,政府对征信建设的规划和指导是必要的。其中,制订和推行征信行业的技术标准,实现最大限度的信息资源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是目前中国征信体系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近年来,中国征信行业在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推动下不断发展,但征信行业标准化建设相对滞后。今后这方面工作要抓紧。5、以信贷征信促征信业发展。在大量的征信信息中,银行贷款记录占90%以上,这种情况已被国外征信实践所证实;同时,银行也是征信市场的主要需求方。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加快银行信贷征信系统的建设,一是有利于防范信贷风险,扩大贷款,促进经济发展;二是有利于其他征信机构利用这个系统的信息,提供各类资信评级服务,形成市场竞争格局,更好更快地发展中国征信业。全国银行信贷征信系统由企业信贷征信系统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组成。全国企业信贷征信系统,拟由人民银行已经建成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改建而成;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是一个新建系统,目前正在筹建之中。企业信贷征信系统主要是收集、加工和整理企业信用信息;个人信贷征信系统主要是收集、加工和整理个人的信用信息。人民银行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经实现全国联网,加入该系统的商业银行,可以对异地企业的资信进行查询。金融机构80%以上的贷款均已进入该系统。
    财经时报(2003/08/02)中国民营信用企业激烈反垄断,上海资信成众矢之的。一是由于政府的垄断基因,越位直接参与组建信用公司;二是缺乏整体规划,一哄而上,把信用行业当“形象工程”;三是垄断有加剧的趋势。“政府在无情地挤压着民间信用公司的生存空间”。“希望政府管理,但不希望政府越位”。“多个部门都要插手”。央行副行长吴晓灵从学术的角度发表了观点,认同目前信用市场的状况是“信息垄断”,“条块分割”。吴明确表示:“人民银行建立信贷登记系统并不意味着要垄断,而是希望在此基础上由第三方建立信贷征信系统,希望建立独立于人民银行的第三方的股份化的征信年公司。”她申明“我们手上的信息只是数据源”。
    上海资信是上海市政府和人民银行支持,经人总行批准设立的全国第一个信用体系试点。一位资深研究人员表示,很多地方政府都倾向于学习上海资信模式,但他认为“上海资信是在政府保护下的垄断企业。如果克隆这种模式,很可能断送中国的信用体系”。1999年7月,上海市成立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当时由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市中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隶平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他们基本是政府背景的公司。公司成立之初,上海市人民银行发文,要求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必须向上海资信提供上海市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数据,各商业银行的信贷评估报告必须使用上海资信的信用报告。此后,上海市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中心理事会成立了。目前,理事会成员已经达24家,其中16家中资商业银行、4家外资商业银行,还有移动通讯、联通等4家非银行机构。理事会章程规定,成员银行有义务将自己客户的资料提供给上海资信,上海资信做成信用报告,以每份5元的价格卖给信用使用企业。
    《财经时报》电话采访表明,一些银行每一笔车贷都使用信用报告,但信息更新速度不算快,往往只能查到上个月的情况。一家银行房贷部门负责人正准备要求取消使用上海资信的信用报告。他认为“以前我们满怀信心希望通过报告减轻核查客户信用状况的工作量,但后来发现几乎不足为凭,只能作为附件起参考作用。”他举例:“我今天抽查了100份信用报告,发现其中客户供职单位都是10年前的,有的已经跳过几次槽,甚至单位都不存在了,还赫然填在上边;地址是身份证地址而不是真实的住址;报告中没有配偶情况。有这样一份信用报告:女方的信用评分是150分,男方的信用评分是947分,这让我们不知该按男女哪一方的标准开展业务。还有,上海资信的报告中很多项目都打着问号。”
    人民日报(2003/07/31)中国加快信用中介机构建设。据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提供的信息,目前我国信用机构建设尚在起步阶段,从事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共约500家,其中信用担保机构约占400家,信用评估机构和信用征集机构各约40家和50家左右。与国外信用中介机构相比,我国信用机构服务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对此,专家建议,一方面要整合信息资源,另一方面要规范中介机构的发展,重点培育一些大型综合性的信用中介机构。
    法制日报(2003/08/07)国家工商总局确定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规范市场秩序推进信用建设经验交流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孚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要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整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完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全程监管。企业信用监管指标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信用指标构成。市场准入指标反映的是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行为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市场退出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根据企业信用指标所反映的信用状况,将企业信用等级标准分为守信标准、警示标准、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根据企业信用等级标准将企业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绿牌企业(守信企业)、蓝牌企业(警示企业)、黄牌企业(失信企业)和黑牌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四类。对绿牌企业,要重点予以扶持,并享受年检免审、免于日常检查、提供优质服务等待遇;对蓝牌企业,要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对黄牌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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