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设立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想
发布日期:2004-07-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民事执行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程序,较民事执行之外债权人直接诉讼行使撤销权有所区别。因此,在民事执行中,设立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制度从权利人行使的条件及执行法院处理程序都应有其特别规定。
1.民事执行中,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1)立案执行后,债务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2)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在执行立案前。(3)债务无担保。有担保物权的债务可以直接执行担保物或担保人(连带责任担保人)。(4)有初步的线索表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转移后尚存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5)须由债权人向执行法官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受到危害的证据材料。
2.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在民事执行中的处理程序。(1)执行法官就债权人的撤销申请进行条件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签发批准书,由债权人起诉。(2)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人和行为相对人为共同被告或单独其一为被告进行诉讼。执行法院按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3)债务人的行为被判决撤销。债权人胜诉后,执行法院可依债务人的申请,责令行为相对人返还财产,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受让的财产。债务人怠于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请求权,如果财产已被灭失,行为相对人拒不支付赔偿金的,执行法院可裁定追加行为相对人为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其财产。
3.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撤销之诉审理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债务人另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继续执行该新发现的财产,不因撤销之诉而中止执行。(2)通过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或撤销之诉过程中,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的,撤销之诉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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