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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照演员是否享有肖像权

发布日期:2004-07-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影视剧照可否成为演员的肖像

  肖像是采用摄影、绘画及其他造型艺术手段反映(再现)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外观形象的作品,肖像还是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体现。影视剧照中的演员形象也表现了演员的个性特征,即使是同一个角色,不同的演员塑造的艺术形象也有所不同,因此必然承载着演员的人格利益。

  由此可知,如果影视剧照能够反映影视演员本人的外观特征,能够足以使他人辨认出主要表现的是哪位演员,则应认定该剧照具有肖像的特征,在法律上应视为该演员的肖像。

  二、影视剧照所涉肖像权的含义及其内容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利。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两部分。

  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肖像制作权、维护肖像完整权和肖像使用权三方面。肖像使用权意指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由何人使用、为何使用肖像等问题。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有权使用肖像的人也不得违反肖像权人的授权使用其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或者有权使用肖像的人超越授权使用肖像的行为,都被认定为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影视剧照由于符合肖像的法律特征,自然其中的演员对此享有肖像权。如果只是因为是影视剧照,不是生活照就不保护演员对此的肖像权,显然是不合法理的。

  三、影视剧照中演员肖像权与影视剧制作方著作权的冲突

  虽然影视演员对于其生活照与影视剧照都可享有肖像权,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根据肖像的“须属艺术作品”的法律特征可知,在肖像的载体上必然存在一定的著作权。这样两种权益之间的冲突就产生了。但我国法律对这种冲突应如何解决以及如何协调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影视演员在同意参加影视剧的演出时,除非有特别约定,其对整部作品是无法主张肖像权的。演员的同意出演,意味着其对制作方制作、使用其肖像的授权,是演员对自己肖像权使用权的出让。实际上,这一行为本身也正是演员对肖像权行使的表现。这种肖像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只发生在演员与制作方之间,且只能是部分地、有限地转让。

  但是,并非演员对影视剧照绝对不能行使肖像权。通过分析可看出,戏剧尤其是影视角色的扮演者在不妨害制作方著作权、导演和美工师的角色造型权时,可以享有对影视剧照的肖像权。这不仅是因为表现演员突出形象的影视剧照具备肖像的法律特征,符合肖像的法学定义,还因为作为一种独立于影视剧之外的静止影像,更突出了演员的外在形象特点,演员本人的人格利益体现亦更加明显。从引导社会的价值取向的功能来看,此时保护演员的肖像权较之保护著作权,具有更大意义。

  同时,还应看到影视剧照实际上是一个多种权利的复合体。因此,即使是作为著作权人的影视剧制作方,在使用影视剧照时也有一个合理使用的问题,超出这一合理范围,就可构成侵权。如果允许制作方无限制使用或有权许可商家随意地、营业性地使用影视剧照,那么恐怕就会有制作方为牟取不当利益大量出售影视剧照使用权。因此,明确演员享有对影视剧照的肖像权,也是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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