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被告)范县城关镇供销社五金交电经营部与原告乔倍子、王百仁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9-04-26 作者:刘泽华律师
与原告乔倍子、王百仁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乔倍子、王百仁诉称,二原告之子乔国飞在濮阳市正大建设有限公司兴华分公司(原南乐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包的范县家具厂建筑工地打工。2002年7月3日,受濮阳市正大建设有限公司兴华分公司委托,乔国飞与同事耿保东从被告处购买自吸泵一台用于建筑工地施工抽水用,到2002年7月19日晚,浇注混凝土基础时,乔国飞值班,用自吸泵抽水,引自吸泵质量不合格,集体漏电将乔国飞击伤,后经范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濮阳市正大建设有限公司兴华分公司工地负责人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被告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后,委托刘泽华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刘泽华律师了解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勘验了现场,就立即到公安机关调取公安机关出警勘验现场的证据,发现照片已经被原告取走。接下来,刘泽华律师调查有关施工人员发现,濮阳市正大建设有限公司兴华分公司施工供电线路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既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也没有连接地线。否则,即使漏电,乔国飞不致死亡。且施工中,有关人员不止一人曾提醒负责人谢功武供电线路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谢功武充耳不闻,置之不理,终致酿成恶果。另外,原告诉称自吸泵是自被告处购买,证据不足。据此,刘泽华律师提出答辩意见及代理意见。庭审调查中发现,原告诉称兴化分公司施工中只购买了一台自吸泵,且是自被告处购买,但是,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两台自吸泵,不能确定那一台是自被告处购买,不能确定那一台存在质量问题,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代理意见]
根据上述情况,刘泽华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主要是:一、二原告诉称自吸泵漏电是自吸泵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鞥不能的责任,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于法无据。二、二原告不能证明电死乔国飞的自吸泵是自被工具自先告处购买,乔国飞的死与被告无关,本案被告主体错误。1、原告提交的单据不能证明漏电的自吸泵是自被告处购买,因为单据及不是正式发票,也不是被告出具,印章与被告印章不一致。2、二原告的证据自相矛盾,不能证明漏电的自吸泵被告处购买,具体表现为证人证明施工中只购买了一台自吸泵,且是自被告处购买,但现场照片证明有两台自吸泵;3、原告证人证明的购买时间与原告陈述的购买时间相矛盾,不能证明漏电的自吸泵是自被告处购买。三、二原告之子乔国飞触电死亡是兴华分公司供电线路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缺乏必要安全保护措施、工人违规错作造成的,与被告无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明兴华分公司供电线路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导致死乔国飞死亡根本原因,否则,即使触电,乔国飞不致丧命;2、兴华分公司的员工使用自吸泵操作不当,是造成触电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与自吸泵质量无关。兴华分公司将自吸泵安装在坑内,且与胶管连接处没有固定,只是使用中胶管脱落,坑内积水将自吸泵淹没,仔细泵泡在水中漏电。3、乔国飞违章上岗,操作不当,是其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原告证人耿保东证实,乔国飞是兴华分公司的会计,并不是操作工。因此乔国飞操作自吸泵属于违章串岗,且乔国飞缺乏安全用电的基本常识,没有断开点线线路,带电作业,导致了事故发生。四、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不当,依据错误。1、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数据要求赔偿不当;2、死亡赔偿计算的年限应为十年而不是二十年。因为原告是按产品质量责任起诉的,不是选择的触电损害赔偿,不使用高法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3、二原告不符合被扶养条件,要求被抚养人抚养费不应赔偿。因为二人均不满六十周岁,且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五、本案涉及兴华分公司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应中止本案的审理,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后再恢复审理。
[代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刘泽华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以无法查清事实为、不能确定被告负有责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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