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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及有关程序

发布日期:2009-04-26    作者:王成律师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  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  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办理程序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
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三、取保候审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2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提请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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