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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谐的安全保障:犯罪预防战略措施及其整体优化

发布日期:2009-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安全是城市和谐的基础。城市安全保障的需求为犯罪预防战略措施的设计与重整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以发展型、社区型、情境型犯罪预防模式为核心的战略措施结构化整合是维护城市和谐、完善城市安全体系的现实出路。

  一、发展型犯罪预防措施

  发展型犯罪预防意指针对行为主体在个人发展过程中所体现的犯罪性行为倾向与犯罪性心理特征,适时选择犯罪风险与犯罪因素测量结果较为明确的对象,系统性地实施预防性刑事政策介入手段。针对性是实施发展型犯罪预防的前提;心理、教育、病理、行为科学等跨越犯罪学领域的延展视角是实现针对性的方法基础。[1]主体性犯罪风险因素是预测未来犯罪行为的指示器,包括犯罪人年龄、犯罪前科、与定罪量刑非直接相关的犯罪行为外部特点等静态因素,以及工作状况、婚姻依恋、社会关系、有无药物滥用情况等伴随社会生活过程发生变化的动态因素。降低犯罪风险促进型指标,提升犯罪风险抑制型指标,即可在犯罪行为未然之际着手先期控制。

  城市青少年犯罪对于青少年个人发展本身构成了威胁,并且,其城市青少年犯罪率的不断上升阻碍了城市的整体和谐与发展后劲。故城市青少年是发展型犯罪预防措施最重要的作用对象。城市青少年群体的行为模式与心理状态的易变性决定了犯罪预防项目的介入能够有效地断绝不良社会生活状态与实施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发展型犯罪预防措施着眼于城市青少年成长的现实需求,强调预防项目落位于父母或者监护人教育抚养技能的提高、城市青少年生理心理健康的稳定、在校学生日常行为操守的持续关注、虐待儿童、家庭暴力现象的严格压制等与潜在犯罪行为休戚相关的内外部条件。可见,发展型犯罪预防措施并不是一个独立于家庭、学校(非正式控制力量)以及城市相关综合治理部门(正式控制力量)之外的政治国家控制模式;城市青少年群体本身也不是发展型犯罪预防措施发挥功能的唯一受众;发展型犯罪预防手段亦非消极控制负面因素莫属。发展型犯罪预防措施引领下的家庭、学校、城市综合治理部门应当积极地赋予城市青少年对于同学好友、生活机遇、团体归属、社会活动更广泛的选择权;进一步促使业已进入成年期初始阶段的年轻人在恋爱对象或工作伙伴处享受温馨的情感回馈。若将这些外部环境所制造的关怀、重视、期待、上进、追求等影响效果扩展到城市青少年情感发展模式中,制度化的主流价值观念随即得以印象化。

  发展型犯罪预防重视控制理念的提前摄入与控制措施的提前介入,在城市青少年的家庭、学习、社会生活中融入犯罪预防的深度思考。首先,身心发展阶段的犯罪预防措施能够支撑较为完整的犯罪诱惑控制能力。根据高特弗里德森与赫希的经典著作《犯罪一般理论》提出的“犯罪自我控制论”,自我控制能力较强的行为主体能够抵制犯罪诱惑,自我控制能力低下的现实主要源于儿童或者青少年时期的弱化性教育约束。[2]这正好解释了为什么面对相同的犯罪诱惑只有部分行为主体会做出犯罪性选择。幼年、少年、青年阶段的逐级递增的犯罪预防强化能够尽可能深地开发非犯罪性的自我控制意识,尽可能多地习得规范遵从能力。其次,延续城市青少年成长历程的追踪性犯罪预防措施能够强化犯罪冲动控制能力。冲动一直被犯罪学家认为是与犯罪等严重反社会行为相关的人格特征。[3]“冲动—失控—犯罪”可以概括相当数量的城市青少年犯罪的生成模式。冲动、犯罪、发展型犯罪预防措施之间有着极为紧密的互动关系。发展型犯罪预防措施生成了正常的社会生活,随即稳定了行为主体面对突发性犯罪意图的冲动情绪——防止冲动爆发具有避免犯罪现实成型的作用。虽然国内缺乏相关调查研究,但国外实证报告业已指出,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不同类型的犯罪人表现出截然不同的冲动样态。[4]这便提醒我们必须注意从犯罪类型的角度细化发展型犯罪预防项目。再次,根据年龄变化层层深入的发展型犯罪预防措施能够防止犯罪风险促进因素的累积与叠加。既然犯罪成型是一个发展过程,那么控制犯罪泛滥的预防措施也必须是一个发展过程。不同的人生阶段决定了不同的发展方向与选择可能,犯罪风险促进因素的不同形态会保留在发展过程中并且进行恶性互动。即使持续性的发展型犯罪预防在前一阶段未能消减犯罪性因素,却至少可以在后续阶段对犯罪风险促进因素施加制度压力,防止因为恶性互动导致的犯罪叠加蜕变效应。

  二、社区型犯罪预防措施

  社区型犯罪预防措施意指在深入研究城市社区文化样态与行为模式的基础上着力改变引起犯罪行为发生或者促使行为主体亲犯罪化的潜在因素。社区是城市中财产犯罪、伤害犯罪、性犯罪的多发场所。社区犯罪情况是影响城市整体犯罪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城市是否和谐稳定的重要决定指标。社区犯罪独立于城市常住人口的变动性组成,行为主体是否选择犯罪,盖然地取决于其生活环境的社区生态情况,改变社区环境可能有效地改变常驻人口的行为模式,进而取得社区型犯罪预防的效果。基于此,芝加哥学派早在20世纪五十年代即对犯罪现象作出了以社区生态群落为基础的犯罪学理论解释,强调社区组织应当作为犯罪预防战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芝加哥学派犯罪理论为主导而形成的社区有机体、社区成员参与、社区资源流动、社区防卫等犯罪控制计划[5]为我们在城市中开展社区型犯罪预防措施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基础。

  犯罪人集中社区必定同时属于被害人集中社区。[6]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行为或心理交互运动后呈单向性结果表征——(1)被害人搬离犯罪人集中社区;或者(2)被害人习得在犯罪人社区安全生活的街头法则。将其归结为单向性流动模式是因为犯罪人在与被害人的互动中不可能弱化人身危险性,反而会由于被害人的退缩或者同化而加强“胜利者”的内心暗示。故社区型犯罪预防应当首先控制犯罪人行为模式的恶化与被害人向犯罪人特征转移的可悲倾向,尤其需要努力保护被害人及潜在被害群体的生活环境,使其远离充满恐惧、易受侵害的社区扰动烦恼。切断犯罪人—被害人单向恶性交互的另一种途径是降低社区守法成员的流动成本,在被害人及潜在被害群体未习得“街头法则”之前脱离犯罪环境、暴力竞争、鲁莽处事等亚文化意识的非正常植入。

  社会导向型的社区意识代表了由个体互动性依赖联系而成的密集型社区成员道德规范交流网络,以及城市社区成员之间强烈的文化归属与双向道德责任的认同。社区意识为社区型犯罪预防的非正式控制提供了非制度性的自发资源,使社区成员之间的平行尺度与横向交流免受犯罪行为的侵蚀。社区成员以内部性的犯罪侵犯为耻,并且积极维护社区范围内的规范准则。但以社区意识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型犯罪预防正在被后工业时代的城市剧变割裂,着力难以形成社区人际信息的沟通与转换。不仅如此,社区意识只能控制社区内部成员之间的犯罪性侵害行为,无法解决城市范围内濒临社区解体现实所产生的主流文化与犯罪亚文化冲突问题。笔者认为,既然确实地认识到了城市经济发展速度已经全面地超越了使社区维持团结的社会机制发展,那么,社区型犯罪预防的关键就应当是要维持必要的社会机制,使其能够在社区成员、财富资源、政治权力之间寻求制度冲突的温和解决方式,防止经济迅猛发展过程中的社区急速解体。

  社区解体因其客观产生的必然性而决定了现象本身对于犯罪预防实践而言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必须控制社区解体的速度以及社会成员特别是贫困群体等弱势主体对经济社会变迁的承受度。过于迅猛的社区解体加之过于普遍的无所适从的社会群体,都将导致城市犯罪率的上升,引发城市安全危机。只有从文化层面稳定目标价值的紧张关系,进而在社区成员内部形成广阔的信息传递空间,才能在纵向上解决不同社区之间的“区际冲突”,在横向上解决社区成员之间的“人际冲突”。也只有社区型犯罪预防的宏观性战略措施才能使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迅猛发展的中国城市不再重蹈纽约、芝加哥等国外城市在社区解体过程中出现犯罪狂潮的覆辙。

  三、情境型犯罪预防措施

  情境型犯罪预防措施意指基于理性犯罪人对犯罪成本与犯罪风险的功利性考虑,通过减少行为主体直面环境的犯罪机会、增加犯罪风险的方式,强制性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不管是抢劫、抢夺、强奸等暴力犯罪,还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财产犯罪、职务犯罪,有相当数量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事发环境依赖性的特征,犯罪人的机会主义表征极度明显。正是某些有利于实施犯罪、逃避追查的情景促成或者加强了行为主体执行犯罪意志的信念。情境型犯罪预防属于相关控制方案中最为直接主动的措施,它并不是一个全新的实践性理念——个人及单位在日常生活与经营中一直都在实施非系统性的情境型犯罪预防——房门上锁,窗安栅栏,设置看家犬,汽车警报器;安排公司保安,定期的外部财务审计,职能分工、互相监督。基于情境型犯罪预防可能仅仅是将潜在的犯罪人转移至其他被害人的现实担忧,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在社会整体层面建构系统化的、非犯罪总量守恒的情境型犯罪预防措施。犯罪路径控制程序亦是一种有效的预防财产犯罪的情境化手段,通过切断潜在犯罪人与居民区、办公场所、工厂、金融机构、重要计算机系统的近距离联系,排除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犯罪路径控制程序打造了一个防御性的独立空间,模糊了潜在犯罪人意图观测的犯罪目标的实际情况,增加了犯罪行为成功实施的相对不确定性。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实践经常使用PIN(身份认证码)、随机性登陆密码等措施作为犯罪路径的控制手段,能够积极防止犯罪人非法侵入电脑网络或者银行账户。

  传统情境型犯罪预防措施实践通过提高犯罪难度与风险、减少犯罪收益与刺激、控制犯罪人心理强化机制等方式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但各国犯罪预防机构对情境型犯罪预防措施的实证检验报告却得出了不确定的绩效评估:英国政府全面推行情境型预防政策之后,城市犯罪率出现了平稳下降的势头;[7]美国部分州实施情境型犯罪预防措施后犯罪率并未有任何下降变化,反而呈现正常的上升性浮动。[8]基于国际社会喜忧参半的情景型犯罪预防措施实践,我们在打造和谐城市的进程中该如何面对情景型犯罪预防的制度重整问题?笔者认为,除了继续保证情景型犯罪预防对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进行状况的控制能力,更应当重视其根除犯罪滋生的现实基础。如果情景型犯罪预防措施能够直接针对促进犯罪成型的变量施加影响力,根据理性选择抽象模型从事社会生活的主体很少会基于绝对的罪恶需要而无视犯罪风险、不计后果地实施危险行为。只要情境型犯罪预防排除现实中存在的毫不费力的犯罪机会,对于绝大多数行为主体而言,犯罪控制实践事实上能够鼓励他们进行非犯罪化的行为选择——问题是我们时常不屑于在若干简单易现的关键点设置未雨绸缪的环节——市郊结合部漆黑狭长的街道、城市车站码头混乱的公共秩序、税务稽查的被动应对、公务机关不合理的权力配置等等技术性弊端不可避免地共同造就了犯罪机会转化为犯罪行为。

  长久以来的国内犯罪预防实践一直侧重于正式的政策控制,由警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工读学校、劳教组织、监狱等强制性的国家机关将潜在的犯罪行为纳入犯罪预防控制政策体系。但是,情境型犯罪预防战略措施强调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依靠潜在的被害人、犯罪易发场所的管理者主动设置有利于自我调适的犯罪预防技术措施。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主体必须转换犯罪预防的思维定势——犯罪控制并非完全是诸如警方等国家暴力机关垄断的事务,单纯依靠国家机关设置预防性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措施将会导致公共行政资源压力过大。况且,震慑、威胁、恫吓等强制力及其拓展性影响力对预防犯罪的绩效极不明显,相反,过度的强制力威慑将导致累犯、恶性犯罪比例上升。[9]公民、城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义务根据能力采取适当的情境型犯罪预防措施控制特色的犯罪行为。

  四、犯罪预防战略措施理论与实践的优化

  犯罪预防战略应当建筑在宽范围、多路径、深层次的犯罪预防基础理论与实证研究的成果之上。重点关注的犯罪人个体行为倾向、潜在犯罪人与潜在被害人之间的交互作用、犯罪机会的情境化遏制等问题能够为犯罪预防战略提供广阔的思考空间。然而,现阶段我国的犯罪学基础理论与实证研究相对规范刑法研究而言明显萎缩,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更是难以摆脱传统观点的束缚,无法形成与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相契合的理论建构。犯罪预防措施科学论证与试验探索深度与广度的缺失直接导致犯罪预防战略措施的实施缺少坚持有益的准备。

  笔者认为,犯罪预防理论应当强调行为主体发展过程中的个体需要,细致分析潜在犯罪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如何引发犯罪行为的现实产生;除了对行为主体外部环境的关注之外,必须考虑生成犯罪行为的内部群落与社区影响,探究犯罪人群中的个体性差异。随着犯罪人类型学的不断发展,机会性犯罪人与持久性犯罪人、青少年时期犯罪人与人生过程犯罪人等新近的犯罪人分类理论要求预防控制措施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可兹挽救的行为主体,将“累犯从重”等严厉的刑罚措施适用于反社会倾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难控制的犯罪人。面对不同的犯罪人、犯罪行为、被害人、犯罪地点与时间,应当选择与此适应的最有效率的犯罪控制措施实行针对性专项计划。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若能成功分析某些行为主体的犯罪内部抑制机能(例如,较为强烈的社会依赖与家庭亲密关系等),我们便能筛选出犯罪倾向较低的犯罪人,节省犯罪预防实践过程中对象目标搜索的额外成本。综合化的犯罪预防战略措施将犯罪这一困扰城市安全的社会问题科学地转置为行为人的主体问题,以准确的犯罪风险评估为依据,继而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符合个体化要求的预防措施。行为主体与行为性质的类型各有不同,风险评估的任务就是要在复杂的犯罪人行为特征与精神状态中抽象出符合犯罪预防需要的特点,进而植入犯罪预防措施。

  青少年犯罪是影响城市安全及其和谐发展的重要隐患,针对青少年的发展性特点发挥城市教育的犯罪预防天然功能显得尤为关键。青少年在校期间经常需要面对课业负担、学习成绩差强人意等众多削减自尊的现实问题。实施盗窃、抢劫、聚众斗殴、伤害、性侵犯等越轨或犯罪的青少年大多数都曾被列为“差生”。由于校园环境的相对封闭性,毫无尊严的遭遇呈现出指数级的增长趋势。但是,随着城市问题青少年毕业进入社会或者继续职业教育,外部社会环境发生了整体变动,“差生”的标签烙印逐渐模糊。因为在价值追求路径相对单一化的校园之外,社会环境给予了青少年足够的个人空间,价值评价亦不再简单地由科学文化知识科目考试成绩决定。社会外部环境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是一个自给自足的自动犯罪预防体系,加之政府职能与社会力量不断改善年轻人的就业空间与生活模式,青少年对反社会行为的可接受性产生强烈质疑。系统化、规范化的持续性职业教育是实现犯罪预防效果的关键性外部环境。职业训练较之于高中、本科、研究生等学历教育,具备独特的优势——职业教育恰当地针对先天条件不同、后天发展程度各异的青少年的基本技能和个性特长设置培训课程,切实地满足社会对潜在劳动力的要求。笔者认为,现阶段相当数量的提供职业教育的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科学校,特别是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明显偏离了其定位,回避了其应承担的社会功能(犯罪预防),设置了诸如工商管理、房地产开发、法律、公共行政管理、国际贸易、物流管理、金融、财政等课程,青少年在此类课堂学习中无法获取实实在在的一技之长。一定区域内限定的城市资源只能造就且仅允许容纳适当数量的政府官员、公司经理、医生、律师、科学家、教师等社会角色。丰富多彩的职业教育应当实质性地引导家长和青少年不要盲目追求热门专业、空想热门职业,而是寻找适合长期发展的社会生活角色,避免具有潜在人身危险性的青少年因外部环境的失当影响而诱发反社会行为。

  发展型、社区型、情境型犯罪预防战略措施优化升级的内在要求促使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思考控制犯罪的全新分析视角——是否应当选择将有限的犯罪预防资源投入到引导曾经对抗城市安全的反社会人员拒绝犯罪的断念激励中去?著名犯罪学家维斯特与瓦林顿教授曾经指出:其费时耗力地钻研由犯罪人构成的少数群体的逆反行为,不如检讨由守法公民组成的多数群体的遵从行为。[10]但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对于犯罪原因探究的热情始终执著地超越了对于犯罪断念的分析。笔者认为,在对城市生活者实施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更容易获取可以推而广之的犯罪预防激励措施。从聚焦于犯罪原因分析到同时致力于犯罪断念研究的战略性转向将会成为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整体优化的重要突破路径。犯罪断念研究能够为刑事司法系统展现犯罪理论改善后的实践效率,它是联动刑事处罚尺度、犯罪预防实效、青少年犯罪人矫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系统化枢纽。研究犯罪原因是要发现什么因素使城市违法犯罪者变得“不正常”;研究犯罪断念是要探究什么力量使绝大多数城市公民趋向“正常化”。显而易见,犯罪断念是梳理不去犯罪、放弃犯罪的原因。这意味着断念控制以社会普遍认同的规范模式教育具有偏离危险的边缘化人群,以社会多数成员的合规范行为影响反社会者。所以,犯罪断念理论与实践的思路更为积极;犯罪断念研究与犯罪原因分析达成犯罪预防目标的手段完全相反。

  犯罪断念理论结合各项犯罪预防战略措施,可以为犯罪控制实践提供基本的操作思路:(1)建构安全可信的社会网络关系能为青少年带来了和谐地融入城市生活后的愉悦感与满足感,这使青少年愈加不希望快乐的生活被伴随着犯罪行为而来的外部环境的排斥或拒绝所彻底毁灭。(2)通过非正式的社会政策介入避免犯罪高发社区及城市居民因疏离于经济增长、文化繁荣、政治参与而产生的排斥感与低落感,社区型犯罪预防能够通过健康的市场预期为社区培植更多的由贫困成员转化而成的工作群体,减少社区及其成员之间政治经济的垂直落差,保障社会秩序安全系数稳中有升。(3)针对犯罪机会的情境化控制不仅强调犯罪学理论与实证调查的结构支撑,而且需要认真鉴别犯罪预防技术措施的实践有效性。

  犯罪预防战略措施是城市安全的前置性实践工作,其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坚实且科学的实证研究。然而,当前城市犯罪预防与控制的专著和论文未能大规模地、直接地深入城市安全保障工作一线,进行超越文本或者抽象理论分析的调查研究。实证报告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这固然难能可贵,但真正灵活运用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的分析模型对数据进行归纳整合的城市犯罪预防理论成果亦属少数。反观欧美犯罪学,不仅基本上采用了实证的方法进行专项研究,而且实证调查的时间跨度少则数年至十年(例如,罗本、瓦林顿、莫菲特等著名专家学者携手对美国彼蒂堡地区的青少年展开为期十年的第一阶段调查,相对全面地掌握了当地男性青少年犯罪人的生活发展、犯罪断念形成、再犯概率等综合情况。[11]),多则更是长达数十年(例如,格鲁克夫妇在长达20年的时间内对1000个青少年犯罪人样本进行追踪调查,完成了经典著作《剖析青少年犯罪》[12])。研究城市犯罪预防战略措施,涉及到人类学、行为科学、心理学、社会学等跨界理论,需要学者们投入长期的观注。国外犯罪预防专家对此进行了持之以恒的实证调查,业已获取了突破性的进展与第一手的统计资料。虽然实证报告中的某些实验结果是在模拟环境中得出的,我们难免会对分析、论证、结论的有效性有所顾虑,但是其对设计犯罪预防战略措施的指导性与参考性价值是不容置疑的。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借鉴国外犯罪学文献中的实验方法并在国内进行探索性研究,所得出的城市犯罪控制的实证结果,同样是值得优化犯罪预防战略措施实践工作期待的。

  【作者简介】

  谢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

  [1] M. Valverde, Insecurity and the Dream of Targeted Governance, 2 Punishment & Society 23, 35 (2004).

  [2] M. Gottfredson & T. Hirschi, 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

  [3] J. White, Measuring Impulsivity and Examining Its Relationship to Delinquency, 103 Journal of Abnormal Psychology 192, 200 (1994).

  [4] R. Loeber, Development and Risk Factors of Juvenile Antisocial Behavior and Delinquency, 10 Clinical Psychology Review 1 (1990).

  [5] L. Cohen & M. Felson, Social Change and Crime Rate Trends: A Routine Activities Approach, 44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588, 600 (1979).

  [6] T. Hope & M. Shaw, Communities and Crime Reduction, London: H.M. Stationery Office, 1988, P.22.

  [7] R.Clarke, 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Successful Case Studies,New York: Harrow & Heston, 2002.

  [8] T. Gabor, The Crime Displacement Hypothesis, 26 Crime and Delinquency 390 (1991).

  [9] J.Fagan, The Changing Borders of Juvenile Justic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P.227-277.

  [10] D. J. West & D. P. Farrington,The delinquent way of life, Heinemann, 1977, P.89.

  [11] R.Loeber, D.P.Farrington & T.E.Morffitt, The development of Male Offending: Key Findings from the First Decade of the Pittiburgh Youth Study, In R.Bull( Eds.),Children and Law, ME: Blackwell,2001,P.336-378.

  [12] S.Glueck & E.Glueck, Unraveling Juvenile Delinquency, New York: The Commonwealth Fund,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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