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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 全力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发布日期:2009-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发挥职能搞好各项审判工作

  构建和谐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密切相关。安定有序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更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工作加以维护和保证。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地将各项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加强各项审判工作。

  (一)、加强民事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大多处理的是老百姓的家务事。一个人一辈子可能不打一次官司,但如打一次官司,可能就是这个人家里的大事,甚至是家里大如天的事。我们处理了许许多多所谓的小案,但具体到一个老百姓家里就是大案。我们的绝大部分法官都来自于普通老百姓家庭,过着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做着普通老百姓的事,我们都深深体会到着老百姓的酸甜苦辣,知道老百姓在想什么、求什么,有着割舍不了的老百姓情结。因此,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我们应该很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进一步搞好民事审判工作。一是要转变观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近年来,民事案件的类型日益增多,数量急剧增加,民事审判工作的难度也明显加大。针对民事审判面临的新任务、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将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稳定在民事审判岗位,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强化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二是要注重研讨。定期开展民事审判工作研讨会,认真组织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统一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尺度,避免不同审判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差别过大。三是要定期组织庭审观摩。让审判人员通过观摩庭审找出了自身存在的差距和不足,逐步提高当庭认证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以及把调解艺术贯穿于审判全过程的能力, 以研讨促工作。四是定期开展民事案件庭审考评,优秀法律文书评比,差错法律文书通报;认真开展民事案件质量评查,定期逐案通报评查结果,推行案件质量考核与个人业绩挂钩,努力营造办好案、快办案的氛围。 五是在公正、公平、高效审理案件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最高院关于调解工作的有关规定,从司法为民的高度出发,全方位、多角度地将调解进行在不同阶段,努力创建“大调解”格局。

  (二)、加强刑事审判工作

  随着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的推进和社会关系、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社会矛盾将更为尖锐复杂,各种不稳定因素会不断增多,诱发犯罪的各种因素会不断生成,刑事犯罪呈现增多的态势,因此,我们必须正确执行国家刑事法律和党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刑事审判职能。一是要突出打击重点,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纵火、抢劫、盗窃、强奸、轮奸、投毒、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盗窃等多发性犯罪,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二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过失犯,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以及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及亲属谅解的犯罪分子,坚持教育方针,依法从宽处理。三是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坚持寓教于审。注重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生理和心理特点,探索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在审判方式上注重疏导,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感化、挽救、矫治未成年被告人,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三)、加大行政协调力度

  一是对涉及社会稳定、重大、疑难的案件实行“一把手”工程,院长和主管院长亲自过问、亲自参与协调、亲自参与审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深入分析和揣摩当事人的心理,找准问题的切入点,采取灵活的协调方法,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二是重点做好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行政裁决、涉及自由裁量权以及法律和政策界限不清等六类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工作。三是个案审查时,由行政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将听证程序分为听证预备、听证调查和评议裁决三个阶段。通过听证,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适用法律、程序、职权范围等方面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使缺乏合法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进入执行程序,有效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对在诉讼中所发现的相对人反映强烈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口头提醒、书面建议等形式,认真剖析行政机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指出其败诉后将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促使其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五是定期到辖区内的行政机关开展调研工作,积极指导和帮助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建议行政机关重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业务素质的培养,提高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执法水平,促使行政机关在执法程序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达到共识,为案件的顺利协调解决打下基础。

  二、竭尽所能强化便民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全部司法活动从根本上说,关系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切实保障和实现。因此,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依法公正、高效、文明地审理和执行各类案件,是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因此,法院要在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下功夫,切实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利。

  一是实行立案引导员首问负责制。当事人来法院立案时,第一次接待的工作人员将负责引导当事人办理有关立案手续,对因手续不完备不能立案的,引导员应负责解释清楚,并告知其应补充材料的具体名称。二是开设弱势群体“绿色通道”。对于涉及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患有重大严重疾病的人等弱势群体的案件,以及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实行一站式接待受理,开展电话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灵活多样的立案方式当场审查立案。涉及老年人、残疾人等一些行动不便案件,当事人除可以直接到法院立案外,还可以到就近管辖法庭立案,减少因行动不便带来的不必要麻烦。三是印发“便民联系卡”。提示群众如何立案、如何举证以及诉讼和执行风险等。除到法院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得到外,各业务庭还应主动派员发放到基层的各级调解组织。四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因追索抚育费、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且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民工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等,依法减收、免收其应负担的诉讼费,保障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及时实现合法权益。五是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对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在同一地区、且属于交通不便的偏远乡村案件;一方当事人系老弱病残疾或因经济困难等原因,难以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属于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债务纠纷等常见案件以及在当地影响较大、具有典型法制宣传教育意义、有利于扩大办案社会效果的案件加大巡回审判力度。为确保巡回审判活动取得实效,应制定巡回审判工作考评办法,将责任法官的巡回次数、现场开庭数、审结案件数、调解结案率等进行量化考核,每月对排名后两名的给予通报批评,切实保障巡回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千方百计做好调解工作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我们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优良传统,也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由于法院调解是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的协议,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不存在发生上诉的问题,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能够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协议内容,大大减少了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的数量。当前影响调解工作开展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过多的时间进行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对此,我们应当积极探索有效调解新举措,千方百计做好调解工作。

  搞好调解工作,不仅要严肃执法,更需要优质的服务、调解的艺术。民事案件的调解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教育、感化当事人,消除对立情绪,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为了有效、及时地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审判实践中,我们总结了一些有利于调解和服判息诉的工作方法:一是审判人员倾力调解。即由主审人、庭长和主管院长参与调解,采取庭前、庭中、庭后相结合等方式,坚持自愿、合法、有效的原则,有些当事人因态度不好受到主审人的批评后,认为法院是偏袒对方,而出现逆反心理。对此,单靠主审人调解难以消除当事人的不信任感,此时庭长要出面或上报主管院长,由庭长和主管院长宣讲法律,释明理、解疑惑,参与调解往往会取得成功。二是案外人参与案件调解。即在审判人员调解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都信得过的案外人参与案件调解,让其对双方争议的事实以及所达到的预期结果进行分析,让其对利弊进行权衡,促使其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当事人出于对案外人的信任,从而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三是律师参与案件调解。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从感情上来说比法官近了许多,律师讲的话有时比法官说的更容易让当事人接受,要充分抓住这一特点,让法官、律师共同参与到诉讼调解中来,不仅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且能大大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四是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人民赔审员来自社会各界,拥有一定范围的社会资源和法官所不具有的亲和力,大部分在当地有一定威望,群众认可和信赖度较高,当事人在感情上、心理上较为认同,易接受他们的劝导和解释。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的这种优势,让陪审员在主动审阅案件案卷材料、参与案件调查、评议的同时,积极引导他们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有利于提高提高调解成功率。

  另外,当前一些专业性比较强或者矛盾比较复杂的案件不断进入诉讼程序,客观上要求法院借助外部力量对案件进行协助调解,从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像医患纠纷、名誉权纠纷等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可以邀请具有专业知识或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员参与调解,发挥他们的特长,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对于涉及群体利益、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则邀请政府和相关部门协助调解,以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

  四、尽心尽责做好判后答疑

  判后释法答疑既是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制度创新,对于消除当事人疑虑、增强法官责任心、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明确答疑人员。坚持“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原主审人和原合议庭审判长、庭长负责答疑,对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原主审法官答疑的,由原审判长或庭长负责答疑。负责答疑的审判庭人员态度要热情而冷静,工作要耐心细致,结合答疑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疏导。同时制作“判后答疑办理情况登记表”,在登记表中对当事人提出答疑的内容,答疑中参加的人员、时间、地点和答疑情况进行分别记录。其次明确答疑范围。判后答疑适用于针对由法院受理并裁决或执行的各类诉讼案件、非诉执行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正在进行复查程序、再审程序的案件所提出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三是要明确答疑责任。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问题和疑问,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答疑。对不按规定办理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或者警告,因拒绝答疑造成当事人越级信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理。另外,还要做好释明工作。 把法官释明责任当作一项重要义务。一是立案释明。对那些文化水平低,诉讼技能差的当事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如何举证进行必要的指导。对《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逐条讲解并记录在卷,使当事人做好打官司的心理准备。二是审理释明。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只有尽释明责任后仍不变更的,才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三是宣判释明。此阶段,法官主要围绕当事人是否上诉,上诉期限,裁判生效的法律后果以及申请执行的期限进行详细全面的释明,以免当事人丧失诉讼权利和申请执行的权利。同时,做到判后释明对象的广泛化,将判后释明工作扩展到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及所在单位,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案件转化为信访案件。

  五、穷尽手段加大执行力度

  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是法院整个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难”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不满意,到处上访,就会影响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公信力,影响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法院应将执行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纳入议事日程,进行分析研究,加以解决。

  一是加强领导,健全制度。要成立执行工作领导机构,逐步形成主要领导带头抓、分管领导协助抓、执行庭长亲自抓的执行体系。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面大的执行案件详细制定执行方案,确保社会稳定。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除要求执行人员严格遵守上级法院一系列的文件规定外,还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到定案件、定时间、定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执行工作提供人力、物力上的保障,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讲究执行策略和执行艺术,注重执行手段的和谐性。对于新立执行案要及时执行,减少当事人到法院的次数,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解决申请人的燃眉之急。确实无法执行的,做好解释工作,主动与申请人联系通报执行情况,给他们说明执行方案、方法,并请他们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让当事人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程序以及执行工作人员对该案所做的工作和付出的努力,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于那些既难以执行到位,当事人情绪又比较激动、不听解释劝告的,积极做好安抚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申请执行人的理解。三是坚持做好“四定期”。即:定期公布“老赖”名单。针对个别被执行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方法,使法院难以查找到其财产,以逃避债务这种情形,与电视台等媒体联手设立“执行曝光台”,定期公布有能力却拒绝履行债务的“老赖”名单,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定期通报执行情况。由执行法官每周对所承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向当事人进行通报,在通报过程中,如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财产难以查找等情况时,要求申请执行人主动提供有关线索,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不符事实、不符法律规定的执行要求,耐心地进行解释;定期回访当事人。由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每月底随机抽取执行案件,评查后进行回访,通过调阅原审案卷、实地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走访案件知情人和单位、与案件承办法官交谈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执行法官办案的社会效果;定期组织法律宣传。在辖区各乡镇或人口聚集较多的地区,选准突破口,对有能力而不积极履行义务者,当场采取强制措施,并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使持有观望态度的被执行人打消侥幸心理,积极筹款还债,达到执行数人、警醒一片的目的。四是对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以及生活十分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当前急需生活必需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受义务教育子女的学费等费用,在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坚持自愿申请原则、急需救助原则、不重复救助原则和适当救助原则,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救助基金。

  六、多措并举狠抓涉诉信访工作

  法院信访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法院审判质量。当前,涉诉信访形势仍很严峻, 造成当事人上访的原因很多。在法院方面表现为:一是少数审判人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态度冷、硬现象;有的在庭审上语言不恰当,导致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出现上访。二是有些办案人员过于强调一步到庭,不愿做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不愿用过多时间和耐心去做调解工作,只要有一方表示不同意就简单一判了之,导致案结事未了,引起激化矛盾,引发当事人上访。三是少数案件质量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有的是裁判文书质量不高,存在说理不透、内容简单等问题,致使当事人不知道败诉的原因,进而对公正的裁判结果产生怀疑而上访。四是对涉诉信访工作处理力度不够。有些初信初访案件能够及时处理,由于工作拖拉而没有及时审查处理,或虽已审查,但没有认真审阅案卷,对初访人只做简单答复,以致初信初访案转化成了信访老案。在信访者方面表现为:一是有些当事人文化水平低,对法律一知半解或片面理解,总认为办案人员有偏见,裁判不公;有的当事人自认为有理就能打赢官司,一旦案件因证据不足败诉,不是从法律规定、事实证据等方面找原因,而是主观臆断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偏袒对方,并以此到处上访。二是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把事情闹大,上面就会重视、解决,自己就有利可图。为达到自己的上访目的,他们选择党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赴省进京上访。

  鉴于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是信访接待人员必须要具备相当的素质。接待工作不仅是个特殊的岗位,还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岗位。这份工作看似平凡,要真正做好却不容易。我们知道,信访者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由于他们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等都不同,反映的问题也是各个方面的都有,这就要求接待人员必须相当熟悉法律知识和必备的工做到能针对信访所反映的问题作出准确处理。此外,接待人员还必须具备相当的观察能力,应变能力,熟悉当地风俗民情及相关部门的情况和化解矛盾的能力。二是提高全体干警对涉诉信访问题的认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充分认识到涉诉信访工作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从而把解决好涉诉信访问题作为当前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形成人人抓信访、人人管信访的良好局面。三是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对信访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签订涉诉信访工作责任书,明确包案领导和责任人各项职责。对重大涉诉信访案件以及上级挂牌督办的案件,党组成员分案包干,带案下访,切实让来访群众人人受到接待,反映问题件件得到处理或答复的承诺。对完不成上述任务的包案领导和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四是坚持经常性排查和非常时期重点排查相结合,组织干警对案件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排查和调处相结合。确保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对有上访苗头的案件及时向领导和信访室反馈,逐案讨论制定解决措施,减少信访案件发生。五是强化错案责任追究制。信访是反映案件质量和审判作风最直接、最敏感的窗口。我们可以通过信访窗口,考核每个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纪律作风及廉洁是否,并进而实施责任追究。通过责任追究,增强法官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将所承办的案件办成“铁案”,从而使当事人都能够服判息诉,最终实现案了事了。六是定期召开信访工作情况分析会,实行信访案件讨论制度。要定期分析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对涉法信访案件进行认真排查梳理,对重大信访问题和老上访户的信访,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信访问题的措施,制定解决方案。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防止越级上访。六是做好案件回访。对于赡养、抚养、扶养“三养”案件、相邻关系案件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及一些当事人因为感情纠葛引起纠纷,一时难以通过裁判解开心结等容易引起纠纷复发、矛盾激化的案件进行回访,通过回访促使矛盾得到进一步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林运升)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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