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预售商品房的认购
发布日期:2009-05-11 作者:童云清律师
其次,开发商收取的定金属于担保定金,用以保证买卖双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此定金的性质属于立约定金,是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设立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
第三,预约和本约的关系,预约合同从本质上说是形式完备的合同,与其它合同不同的是预约将来与相对人签订特定合同为目的,本约则以商品房买卖成交为目的,预约约束当事人诚信谈判或磋商的义务,但无必须缔约之义务,如果双方履行了诚信谈判之义务,而未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开发商收取的定金应返还给购买人,开发商有不诚信的行为,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将购买人订购的房子抵押、出租、出卖等不诚信的行为,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购买人有不诚信的行为,如在约定的时间不来谈判判则开发商不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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