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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瀚:国庆特赦之争的悖论

发布日期:2009-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因熊振林事件,特赦之争烽烟四起,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的参与,使得这场争论更显出法理上的扑朔迷离。
“永乐二十二年八月丁巳,(仁宗)即皇帝位。大赦天下,以明年为洪熙元年。”这是《明史·仁宗本纪》中的记载——类似记载遍及二十六史。
一般而言,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但依然定罪),而大赦则是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罪犯的罪刑全部予以赦免的制度,它们是帝制国家政府中常用的刑事司法政策,以显仁政。
1949年至今,历古以来的大赦制度在中国被实际取消,特赦制度则被写入宪法,但无论是人大常委会还是最高法院,都没有对何为特赦做过严格的法律解释。1959年至今,特赦制度被使用过7次,主要针对国共内战的国民党战犯以及伪满蒙人士,在第一次的1959年特赦中,也针对部分普通罪犯。
包括高铭暄教授在内,不少人士提出“国庆60年实行特赦”的主张,并非没有现实合理性,而反对者基于法治的稳定性,认为这一主张毫无法理依据,也合乎法治逻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刑法制度开始走向法治轨道,大赦是人治时代的产物,虽体现仁政,因其针对不特定的罪犯,故于法治精神不合,无法在新的法律制度中被承认,这完全正确。特赦制度则除了特定政治身份、政治形势所产生的需求外,其它部分基本上都能被刑罚制度中的缓刑、假释、减刑等具体制度所吸纳,这是一种法治精神下的特赦制度,与人治政府的特赦在法律精神上是不同的。
由于法治的起步状态,也由于整个制度的转型纠结,当前中国的刑法尚嫌严厉,刑事司法也因司法不独立等原因无法做到最大程度的公平,再加刑事司法行政上存在的种种问题,缓刑、假释、减刑等法治性特赦制度无法得到有效、公平地适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庆60年实行特赦”的主张,究其实质,是以人治方式实现法治目标——而这恰与中国现行制度状况相契。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是中国最古老的典籍《尚书》中皋陶对舜帝仁政的赞词,大意是“与其滥杀无辜,宁可错放罪人”。无论西方法治精神,还是中国本土的古老政治智能,都认可这样一种宽仁的刑法精神。然而,这样的精神在近60年的刑法政策中几近彻底陨灭,而走向法治的今天,让这一精神逐步回归是完全正当并且应该的。为此,高铭暄教授等提出的“国庆60年实行特赦”,如果真的实行,可能违反了普通意义上的法理精神,但在更高意义上,至少合乎基本的人道精神。
然而,再好的主张,倘若离开了具体的可操作性方案,往往流于空言,甚或起相反作用。作为一种刑事司法行政的许可权,“国庆60年实行特赦”这样的主张一旦要落到实处,就会要求各地刑事司法行政的常规工作能够秉公廉明。但如果其本身早已秉公廉明,原先的缓刑、假释、减刑等法治性特赦制度就能被很好地执行,无需专门的“国庆60年实行特赦”;如果其本身的公正廉明无以保证,“国庆60年实行特赦”只是增加一项寻租的权力,效果上可能只是再一次加深不公的现状,进一步打击全社会的法治信念,败坏法治的声誉。
综上,人道与合理的政府行为,关键不在其动机甚至目的之善恶,最重要的还在于对执行者权力的有效监督与限制,离开这一基本要件,至善也能蜕为至恶。从这个意义上说,讨论“国庆60年实行特赦”的法理对错并无多大意义——除非它真的能被公正廉明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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