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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加祥:法学硕士研究化 法律硕士专门化——我国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刍议(上)

发布日期:2009-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由来
建国初期,包括法学硕士在内的我国研究生教育曾经有过短暂的发展,但是,由于当时的高等教育基础比较薄弱,招收的各类硕士研究生数量有限,影响也不大。硕士研究生的规范化培养是从“文革”以后开始的。根据官方当时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的又红又专的高级专门人才”。[1]可见,硕士学位是为我国培养高级专门人才设立的。1978年,全国共录取硕士研究生10,708名,后来连续三年由于生源不足而未完成招生计划。到了198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又回升到一万人以上。[2]
法律专业的研究生培养首先是从招收法学硕士开始的,但是直到八十年代末,全国具有招收法学硕士资格的单位并不多,招收的数量也很有限。一个权威的参考数据是来自199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的指导意见:“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只能培养出约300名法学硕士,供需的差距显然巨大。”[3]当时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以后多数是充实到各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称“法律硕士”)是在借鉴美国、欧洲等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教育实际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专业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培养全过程要体现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法律理念,即法律意识与价值观、法律思维的逻辑与方式、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法律人员的从业素质与从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4]
 
二、法律硕士的定位模糊与培养范式的缺失
 
我国的高等教育基本上是在模仿外国大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学教育也不例外。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学教育是按照前苏联的模式兴办的,特别是法学硕士则完全是按照他们的“副博士”模式培养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高等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西学东渐蔚然成风,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便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我国官方将法律硕士的英文名称定为(Juris Master,简称“J.M.”)。[5]从命名上看,我国的法律硕士是仿照美国的法律学博士(Juris Doctor,简称“J.D.”)。但是,这种简单的模仿忽略了以下几个基本事实:
第一,美国的法学教育是“本科后”教育,即美国大学法学院不招收本科生,J.D.教育是美国法学教育的核心,法学院招收的学生中J.D.学生占了绝大多数。[6]由于学生攻读J.D.学位之前没有学过法律(或者说没有系统学过法律知识),美国的J.D.教育兼具“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之特点,具体讲,就是既要让学生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又让这些学生在某一领域获取较深的专业知识。要达到这样的目标,招收J.D.学生的法学院必须具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和完备的课程体系,同时还必须规定相应的学制年限。美国各法学院都规定全日制J.D.的学制至少三年,脱产的J.D.学生则需要花更多的时间才能完成学业。除了教师队伍和学制时间这些硬性指标规定外,美国各大学法学院还必须保证开设足够多的课程,这样才能满足学生的选课要求,修完规定的学分。哈佛大学法学院2005-06学年为一年级J.D.学生开设的必修课有:民事诉讼程序、合同法、刑法、法律研究与写作、财产法、侵权法。二年级的基础课有:会计原理、宪法、公司法、税法。然而,最令人羡慕的还是该法学院开设的245门选修课程和计算学分的各类研讨会(seminar)。选修课的内容五花八门,既有像行政法、国际法等一批传统课程,也有涉及动物权益、网络技术等当今热门话题和前沿技术的课程。此外,还有一些在必修课基础上的深化课程。[7]法学院只有在开设众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的基础上,才能培养出既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又具有宽泛职业知识的法律人才。
第二,与美国不同,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由本科、硕士和博士三个阶段构成的,这就导致了我国在引进法律硕士学位时出现的一个奇特的现象,即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不得报考法律硕士。这样规定无非是因为法律硕士的课程基本是照搬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课程,[8]这种“双学士”的教育模式如何体现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水准?如何达到国务院学位办所要求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标准?高层次是体现在人才知识的“含金量”上的,如果法律硕士接受的都是本科层面的知识,这只能说明其知识面宽,而非知识层次高。就“实务型”而言,报考法律硕士的绝大部分都是非法律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他们基本上没有从事过法律实务工作,如果把法律硕士培养过程中的一些实践课程解释为“实务型”,那么,这与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级的专业实习并无二致。因此,就目前国务院学位办对法律硕士的定位和课程设置而言,说法律硕士是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这是一个悖论。还是以哈佛为例,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以“大而全”著称,这为学生完成法律知识结构的定型与专门化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能。有些课还实行开放式教学。例如,行政法、家庭法、民事权利法律等课程与当地社区结合,实行“诊所式”教学方式,学生将社会中的问题带到课堂讨论,再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服务于社会。法学院下属的“赫尔--多尔法律服务中心”(Hale-Dorr Legal Services)和“刑事正义机构”(Criminal Justice Institute)是两个法律援助机构,法学院学生为前来求助的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在这种教学模式熏陶下,学生毕业以后很快就能适应社会。
第三,从本质上讲,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是从欧洲移植过来的。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各国大学法学院的学生由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三部分组成。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大学都招收硕士生和博士生,这一点与我国的现状比较相似。[9]英国的法律专业研究生培养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法哲学硕士(英语名称为“Mphil”),这一部分是研究型硕士(就是通常所说的“by research”),人数不多,主要是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PhD)的预科生。[10]全脱产的Mphil学制至少是两年(如果作为PhD的预科生,则至少为一年),脱产的至少三年。Mphil学生不需要完成必修的课程,但是必须交出一份让学术委员会认可的毕业论文。事实上,许多PhD学生的博士论文都是在硕士论文基础上完成的。英国大学导师与Mphil学生的关系仍然沿袭古老的“师徒式”(Tutorial)教学方式。导师与学生不定期会面,讨论主要是围绕论文展开的。与法哲学硕士(Mphil)相比,英国的法律硕士(L.L.M)则更像我国目前的法律硕士,但是,英国的法律硕士并没有限制法学本科毕业生报考。目前,绝大部分在英国攻读法律学位的中国学生都是选择L.L.M.学位。法律硕士在英国是课程硕士(就是通常所说的“by course”),学制为一年,学校一般开设二十至三十们课程,但是学生只需从中选择其中的七到八门,[11]外加一篇毕业论文。学生只是在临近毕业时才有一位指导毕业论文的导师,平时都是随堂听课,没有像法学硕士那样个别辅导的机会。所以确切地说,我国的法律硕士(J.M.)是兼具了美国法律学博士(J.D.)的“形”和英国法律硕士(L.L.M.)的“神”。
由于与国外的教学体制没有完全对接,我国在引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时仍然存在定位模糊和教学范式缺失等问题,就像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所说的,“对于法律硕士,很多人不知是当作法学硕士来培养还是当作法学学士来培养。我作为一名法学教授,同样存在这样的困惑。给本科生上课,我知道应当讲些什么;给法学硕士上课,我也知道应当讲些什么;就是给法律硕士上课,我不知道应当讲些什么”。[12]因此,在大力发展法律硕士教育之前,我们首先必须明确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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