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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模式培养的缺失与确立

发布日期:2010-05-04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模式培养的缺失与确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谷新杰
发表刊物:《法制与社会》,200912
关键词: 法学教育、 法律思维模式、法律思维模式培养、
律师思维模式培养定位
摘要:法律思维模式是指处于特定角色的法律人(律师、法官、检察官)依据法学原理和实定法条文来解析法律现象、判断法律问题、预防与处理法律纠纷的思维结构、方式与类型。法律思维模式可类型化为律师思维模式、法官思维模式、检察官思维模式。本文以法律思维模式培养缺失为视角来解构我国法学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模式培养缺失的成因及由此造成的弊端做了简要阐述。从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司法进步积蓄人力资源的角度,认为我国法学教育应该确立律师思维模式的培养机制。
一、法律思维模式的内涵与意义
学界关于法律思维、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方法等有关法律思维的论证当然不乏真知灼见,如在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3年年会中关于“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研讨会”上,就将法律思维能力作为法律人法律素质的一部分展开了论述,认为法律思维能力包括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推理的能力、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并就法律思维能力与参照系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①李敏华、张铁薇在《法律思维认识的矫正——以法学教育为视角》中论述到“法律思维则是最引以为自豪的决定性能力,······没有法律思维也难谓法律人之称”,“法律思维即称为‘渔’,法律知识即为‘鱼’”②。虽然各法学专家对法律思维的重要性有了相当的认识,但是从法律思维模式培养的角度对我国法学教育进行深入剖析则为数不多,我认为:法学教育应该以特定法律职业角色参照系(法官、检察官、律师)指引下的法律思维模式培养为核心开展教学实践活动。法律思维模式应该主要涵盖:法律职业角色参照系的准确定位、法律知识传授方法的选择、事实与法律之间循环往复的准确认定、合理解决方案的提出。综合上述因素,法律思维模式应该定义为是指处于特定角色的法律人(律师、法官、检察官)依据法学原理和实定法条文解析法律现象、判断法律问题、预防与处理法律纠纷的思维结构、方式与类型。根据法律职业角色参照系的不同,法律思维模式可类型化为律师思维模式、法官思维模式、检察官思维模式。
 法律思维模式培养的确立使得法学教育的目标得以明晰,使得在“十字路口上的中国法学教育”【1】找到自己的真切归属,使得法学教育的“产品”——能够快速的实现从法科学生向社会职业法律人的角色转换,培养的一批批真正职业法律人能够不断推进司法进步以致推动我国法治事业大前进。
二、我国法学教育的“模糊与真空地带”——法律思维模式针对性培养的缺失。
(一)从国家对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与要求中,难以确定我国法学教育中特定法律思维模式培养的任何因子。
    我国政府在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的定位上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言“在迄今为止的相当长时间里,没有确定出一个稳定的目标”③,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一直以来在套用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2】“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接班人”“高素质、高层次”等之类模糊的概念在述说着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模糊的培养目标实际上是没有目标的培养,法律界人士在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往往争论不休而众说纷纭,“素质教育”、“通识教育”、“专业教育”、“职业教育”、“精英教育”等等说法各异。以行政管理模式为主而缺乏大学自治的中国学校教育中,政策、法律层面的模糊性规定导致了大学学校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上始终摇摆不定,以特定法律思维模式培养为基准的法学教育更是无从谈起。
(二)从我国法学学校教育的现状中,无法确定出法律思维模式培养的因素。
    首先,我国法学教育种类与层次繁多。“世界上大约没有第二个国家在正规的大学之外尚有像我们这样名目繁多的法律教育种类与层次。”④法学教育不仅包括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而且从2002年司法考试改革之后仍然存在法学专科、中专层次的法律教育。此外除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外,还有电大、成教、函授、党校、夜大、民办、自考等种类繁多的法学教育名目。貌似繁荣的背后却是法学教育的混乱,混乱的法学教育中根本嗅不出任何关于特定法律思维模式培养的气味。
其次,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方法落后。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主要分为讲授式、案例式、问答式(苏格拉底式)、诊所式法学教育方法类型。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与德国相比虽然具有相似指出,但是由于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差异,“讲授式”教学方法在我国变成了备受诟病的“填鸭式”,法律教育一般以某一特定教材为基准,以单一的讲述法律规定释意和合理性论证为主。虽然自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几所高等院校法学院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但是由于我国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缺乏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相应的法律援助配套体制,“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实行首先遇到的问题是“诊所”承办案件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在诉讼法委托代理人制度方面找不到相应的法定系属根据,“缺乏必要的调查取证的身份保证,无法像律师一样拥有广泛的诉讼权利”。⑤“诊所式”法律教育实际上是律师思维模式的培养,由于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缺乏相应制度保证,以特定法律思维模式的培养为核心的法律教育刚刚开始便基本上被扼杀在摇篮之中。
三、缺乏特定法律思维模式培养机制的法律教育造成的不良后果
(一)从法学教育的直接“产品”来看,缺乏特定法律思维模式培养机制的法学教育造成的不良后果。
在美国那样以律师思维模式培养为核心的法律教育发达国家,律师界对法学院毕业生的批评仍然不绝于耳,像中国这种缺乏特定法律思维模式培养机制的法律毕业生更难以逃脱来自律师实务界的说咯。【4】我国法律教育的“产品”出现“异质化”现象——理论知识不稳固与实践能力的低下。向来以应用性专业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法律硕士(JM)毕业生初到律师事务所基本上不会写诉讼文书,解答当事人的咨询时根本整理不出争议焦点与问题所在之处,由此可见律师界对法学教育的批评并不是空穴来风,法学教育质量的确令人担忧。
(二)缺乏特定法律思维模式培养机制的大学法学院也难以跻身于世界一流的法学院行列。
大学固然要有大师,虽然大师的刻苦钻研与学术研究相当重要,但是大师只是法学院竞争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近几年来搞得各种学科评估排名,忽略一个重要方面那就是法学教育的“直接产品”——法科毕业生质量。高校法学院的美名传承离不开大师,但是来自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实务界对法学院毕业生质量、素质的评价也至关重要。中国的高校法学院要想跻身于世界一流大学院行列与在特定思维模式培养机制下培养出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息息相关。
四、我国法律教育的特定思维模式培养机制应该定位为律师思维模式培养机制
(一)律师思维模式培养机制【5】的确立能够改善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
我国法学教育机构虽然早已意识到我国法学教育的种种问题,也尝试着进行过案例式教学、“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方法改革,但是由于一直没有确立特定思维模式培养机制,使得教学方法与难以与教学质量相切合。律师思维模式培养机制的确立可以使教学方法与知识传授取得共鸣,使得“法律教育产品”深深的打上律师思维思维模式的烙印,法律毕业生走出象牙塔后便能迅速适应各项法律实务工作。
(二)从长远意义上来讲,律师思维模式培养机制的确立为司法公正的进步与发展积蓄着后备力量。
    法学家是立法发展与进步的助推器,而律师则是实现司法公正、公平的火箭筒。“律师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程度乃是一国法治实现程度的标尺。”⑥官方高层乃至社会市民的朴素意识里一直认为司法公正、公平的实现完全依赖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而事实上,律师确确实实的时刻以法律为盾牌,为了司法的进步默默的耕耘着,贡献着自己力量。在当前虽然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仍然存在种种困难,但是这是一种重要的发展趋势。确立律师思维模式培养机制的法学教育可以为我国法律实务界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为司法公正的进步与发展积蓄后备人力资源。
注释:
1】贺卫方,《法学教育身处十字路口》,南方日报,2005年—923。“十字路口上的中国法学教育”一语,是对贺卫方教授《法学教育身处十字路口》一文反思基础上的同义转换引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在2008年山东省律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职业人员的培训大会上,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山东众成仁和律师集团主任王广仁同志就其集团聘用的法学硕士类毕业生感慨万千,其表达出我国法学硕士毕业生的专业素质不够,法律教育基本上是学历教育,与司法实务难以契合。
4】律师思维模式培养机制是指高校的法律教育以律师角色作为参照系,以律师思维方式作为开启点,主要采取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来开展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思维模式培养与法律实践的训练。
参考文献:
①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是素质教育——关于我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之属性和功能的认识》,《法学家》,2003年第6期。
②李敏华、张铁薇:《法律思维认识的矫正——以法学教育为视角》,《学术交流》,2008年第8期。
③贺卫方 :《法律教育向JM教育的转向》,法学时评网。
④贺卫方主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页。
⑤浦纯钰:《“法律诊所”教育若干问题探讨》,《社会科学家》,2005年第6期。
⑥转引自中国律师网,《也谈“从律师中选拔法官”——与贺卫方教授商榷》
作者简介:
谷新杰,山东阳信人,19822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攻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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