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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钊:法理人生的乡愿:梦想精神家园的呓语

发布日期:2009-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这是一种对人文关怀的“模仿”性思索,一种法理学人对自己人生关注“小资式”流露。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求知过程中对未来和未知的恐惧。这不是一篇严格意义上的学术论文,文中的观点也许是难以证成的,更多表达的是一种“奋进”的愿望或无奈的哀叹。人生的旅途漫漫,思绪有时飘零无依,难以矜持。学术人的心灵有时也会像一个长途跋涉的流浪者,无处安身四处游荡。我们自语时也会相信,人无法选择自然的故乡,但可以选择心灵的故乡。 [2]学术漂泊中也会留露出一丝丝的乡愿及乡愁。我们渴望自己的心灵有一个安放之处。

一、身在旅途,心栖“彼岸” [3]

我们时常嘲笑上帝存在的意义, [4]但是,基督教学神学中对天堂的设定,使很多人看到了人生的归宿,因而设法走向通向天堂路途。在佛教关于的轮回说教中,人们可以看到今生的未来,那就是试图在下一辈子的轮回中获得新生。我们到寺庙中经常能看到“法轮常转”的标示。虽然这些东西在唯物主义看来都是虚无缥缈、欺骗人民的精神鸦片,但是,坚持唯物主义观点的人,是不是就不需要精神完美的人生,就不需要为自己的灵魂安置一个恰当的位置?我想,人的心灵应该有一个归宿。唯物主义者也不是仅想知道今天,而且想知道明天的归宿。要不然许多老共产党员在开玩笑的时候,也不会把“死亡”比喻为“见马克思去”了。实际上共产主义的理想,在某种程度上是共产党员心目中的“天堂”或者说“彼岸”。儒学的祖师孔子,对鬼神是敬而远之,带有某些可能的唯物主义的倾向。但他却十分关心是否“得道”。我有时感觉到,法理学者可能过于关心法律的事理、原理及方法,太关心法律研究对象本身的特质 [5],而对研究者自身却很轻视,很少关心法理学者的人生意义,都把精力投入到了对对象的研究,或其他别的什么地方去了。从这个角度,我似乎理解了有学者对法学的评价:法学不是人文学科,属于社会科学。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很关心自我,许多人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了自我中心的自大的情结,把自己的尊严建立在对别人的贬低上,这当然不是一种正常的心态。但我们发现,这种人很少有对自我的超越。何光沪说:“兴趣在自我之内,意义却须超乎自我之上。能力当然自我之中,目标却须在自我之外。兴趣是对意义的追求,而能力则服务于目标。” [6]谈论人生在一定意义上是谈论自我,而对自我的肯定却不能用自我作为张扬的依据。

实际上,各种各样的人都程度不同地在思考人生的意义。只不过有的表现为理论思索,有的表现为日常的思考。在翻书时偶然读到,一位律师这样表达自己的心绪:“我常常面对前人浩瀚的知识海洋,感觉到是那样地贫乏,感到精神饥渴,感到人生之倏忽;面对大师的精神大餐,如果不能尽情地吸收菁华用来充实所钟爱的职业,岂不愧对前辈法学家对我们的殷切希望,岂不愧对自己的人生和良心。” [7]可见,即使像律师这样典型的实践者,也是十分关心自己的心灵归宿的。但他的表白是站在实践者的角度,谈了理论研究与学习对丰富、完善自我的重要性。他把实践的理论完善作为自我的目标。我们禁不住要问,是否法学理论的研究者——应该把对人生的终极关怀放置到何处?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张文显先生,在2006年来威海的时候,我们一起游览了“全真道”的发源地之一——圣经山。他谈到了自己的愿望就是能有个像圣经山一样的地方聚徒讲学。虽然其中的深刻意义他没有深谈,但我似乎感觉到张老师有一种对自己未来的设计——一种关于精神家园的向往。而这似乎并不在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一般来说,理论家都强调理论对实践的影响,把实践当成了理论天然正当的归宿。但这只能满足部分理论者的夙愿。因为大部分的理论,仅仅是一种理论形态,很可能永远就不可能与我们所讲的实践结合。有的则是许多年以后,才能够被理解,因而出现解释学上常讲的迟到的理解或理解的错位。法理学者的灵魂归宿,能不能也像宗教哲学一样,放置到人生的彼岸?我们能否在精神世界里,寻找我们所祈求的精神家园?

我们都很清楚,生是与死相对应的概念,没有死就无所谓生,也许我们只有面对死亡的思考,才能看透人类生活的真正意义。在寻找精神家园的过程中,如果我们不能在现世中找到,就必须面对来生进行思索。理论的研究者,可以在实践中寻找理论志趣,以看清理论在实践中的价值;也可以在实践中得到人生的体验。但人生的终极意义却很难在实践中充分的展示,尤其是对那些难以在实践中试验的理论。对许多理论研究者来说,也许心灵归宿是在物质世界的“彼岸”。

面对太多的问题和苦闷我们感觉到茫然,对心灵归宿的考虑有时会使我们“禅”心竭虑。但有时也会慕然回首,看见灯火阑珊的灵光。2007 年6月9日“山东大学威海天文台”举行开光活动,听了展涛校长所作的热情洋溢的讲话,似乎感觉到了一丝对“精神家园”的理解。他谈到:“仰望浩瀚的天空,我们会产生莫名的迷失,其实当你把自己作为浩瀚宇宙的一部分,你就可以找到一种家园感,归属感。”在不同的场合,展涛一直在说,大学是那些走出校园的学子们的精神家园。这实际上是说,只有走出家门的“流浪者”,才会对故乡产生特殊的情感;只有离开了故乡才有乡愿;当你的视野开阔后,才有可能反观到“家”在何处;或者说只有从大陆撤退到台湾的那些“游子”才能畅想“梦驼铃”的心声。游子的心愿,只有远在“他乡”才有可能显得迫切。但对我们这些搞理论研究的学人来说,精神家园在哪里啊?!我们又陷入了困境。正如文学家为剧中的人物安排好了命运后,自己又到哪里去了那里却不知道。也许他们又开始了新的篇章的撰写,也许更加茫然,一直徘徊在十字街头。

我们看到,对许多法理学的命题研究,在当下的中国可能有“奢侈品”的嫌疑。因为我国学者正在研究的许多东西,在西方也许是有针对性和问题意识的。尽管西方的许多理论家宣称,他们所研究的问题是具有普遍性的,但实际上在中国却不一定具有针对性,可能是个假问题。我国的法理学,在很多问题的研究上,甚至可以说在主要问题的研究上,是跟着西方法学的后面“爬行”。西方法学家的许多问题,在中国缺乏起码的现实意义。我们许多的法理学理论,对中国的现世关怀很少,却在为西方人或者说全人类分担忧愁。比如,对于像后现代法学中许多观点;批判法学中的许多问题;法律社会学中许多命题研究,在中国的法制“市场”中是否真的有现实需求,是值得怀疑的。这种理论的“超前”,很可能会造成迟来的理解,会使法理学人会产生更多的焦虑,也会使人们对法理学有更多的误解。我国的法学研究者,一般来说并没有太深厚的人文基础。对许多人来说,既缺乏批评精神,也缺乏悲剧意识。我们只忙着知识引进与消化,没有抓住现实的重大问题。我们也没有像哲学、文学、史学那样关切人文及其精神。迟来的理解还不是太可怕,只是我们还没有产生对这种“不理解现象”的悲剧意识。我们都有把“自己的理论”(那种刚刚获取的知识)上升主流意识形态的愿望。这也许是最可怕的。这是受传统的大一统的“王者”风范影响,所产生的集权意识。每个人都似乎在倡导思想多元,但又都认为自己的观点是最正确的,而不管与现实差距有多大。我们觉得,那些离现实很远的命题需要研究,这是我们民族文化积淀的一部分,但我们得带有一种乡愁——国家民族的情结去做这种事情。否则就会产生时间错位的悲剧。对此我们得有明确的意识。朱学勤说:“真正的知识分子都是悲剧命运的承担者。胡风如此,胡风为之执幡护灵的鲁迅也是如此。他们提前预言了一个时代的真理,就必须承受时代落差造成的悲剧命运。从这个意义上说,时代需要悲剧,知识分子更需要悲剧。一个世道没有悲剧,才是真正地悲剧。有了悲剧,知识分子们竟如妇孺般哭成一片,又是对悲剧尊严的辱没。” [8]没有悲剧意识意味着,我们这些法律人没有对自己的人生的真切关怀,对自己的命运没有思考,实际上也是对自己的学科的前途命运不负责任。

二、浩浩愁,茫茫劫,短歌终,明月缺

金庸老先生的这几句诗也许可以概括法理学的研究现状。青春逝去无法复得,我们已把年轻献给了法理学事业。虽然已经收获了很多,职务、学衔、职称、荣誉称号甚至还包括多种多样的学术兼职。这些东西可能在有些人看来,就是学术研究的归宿。很多人据此洋洋自得,装腔作势,到处显摆,似乎找到了法理人生的真正价值。但在许多时候,我们还是觉得找不到精神家园。学问即使搞得再好,似乎也找不到乡愿。这倒不是因为许多的称号,像什么长江学者、跨世纪人才、优秀法学家等的称号等没有获得,而产生的冤屈心理。因为我已经看到,法学家这类称号绝对不是评出来的。没有什么人能实际上决定某人就是法学家。没有什么学术贡献,而被那些不负责任的人评为法学家,实际上是对那些可能成为人才的一种捧杀。在我看来,“评委们”如果不看作品的长期影响,根本就没有能力和资格,根据申报者填报的简单表格评出法学家。法学领域像其他领域一样:成名较易,成“家”却很难,法学家是自然生成的。我觉得对学术称号我们的认真的听,不能给个棒槌就当“真”。当有些人昏天黑地地赞誉杰出成果、大师、权威、泰斗的时候,被捧者得考虑学术的严肃性和真实性。他人的肯定与自我肯定不能太离谱。法理学的研究者,究竟以什么作为自己的骄傲?我们的思想,究竟要走向何处?带着这种对精神家园的怨思和自我安慰,我们追问:难道法理学研究者只有悲哀的宿命?儒家倡导“君子不器”,使得我们这些研究较为实用的学科就要列入“小人”的行列?!

我不知道别的学者为什么会爱上法理学。但我知道,自己走上法理学之路,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当初的选择,既没有名师的指点,也没有兴趣的引领。因为选择法理仅是因为觉得法学有较强的实用性。而选择实用性的法学,也不是因为明白法学对法治有什么意义。更主要的心理因素在于:法学与法律相联,法律和可能从事法官工作接近。虽然,我后来没有走上法官之路,但在梦想当上法官的途中,不得已转向了法学研究之径。所谓不得已,乃是因为当年考上研究生,由于是非法学专业的考生被确定为委培生——这在当时看来是一种“法律外惩罚”。毕业后必须回到学校教书。但我现在并不因为这个原因而痛恨什么人,相反我还非常感激这种“引导”,不然我很难走上法理学研究的事业——一种让自己拥有许多困惑,又经常乐在其中的事业。在上学时就被许多忠告所提醒,写不出文章、没有科研成果,在大学里很难出“混”出个人样来。因而就不断地迫使自己在狭窄的专业中知识中寻觅,探索一些对专业槽的建构来说,不可缺少的技术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朋友告诫我要跳出法学,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看清法学,才能清楚“庐山”的真面目。但我当时真的还不了解太多的法学专业知识,到现在为止也感觉到,对专业问题似乎没有搞得特别清楚,还存在着许多的模糊认识或者说无知领域。所以一股脑地跳进了法学,难以自拔。虽说无知者无畏,但无知一直在笼罩着自己,无畏却不敢乱说。我自己清楚,对浩瀚的专业知识海洋,我们不能轻易说大话。并且我认为,越是感觉到无知,反而越能勾引出探索的兴趣。在多年的教学生涯中,我经常强调兴趣的重要性,但后来发现许多的兴趣都是慢慢形成的。对法理学的兴趣不可能天生就有。我相信多数研究者是在自己的多次强迫下,逐渐热爱上法理学的。我很羡慕“卫方卫方我爱你,我们都来学法理”的“民谣”。这倒不是嫉妒贺卫方那样的口若悬河的才智和对问题观察入木三分的犀利,而是觉得卫方兄能勾起北大学生对法理的兴趣,确实太不简单了。

我想呓语法理人生,是受到央视“艺术人生”栏目的启示。当听到艺术家们对精神家园的那份追求的时候,不免想起法理学者对人生的漠视。我常常想,人们不可能像对艺术追求那样,从小就对法理学感兴趣。我经常看艺术人生的栏目,尽管我不怎么懂艺术,但艺术学家们对事业那份挚爱,所使用的模糊、但富有想象力语言,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说明艺术学科具有普遍的兴趣点。但我想,现在和今后都很难有法理人生的节目。这不仅是因为我们这个学科太小,更主要的是因为我们法理学者自身就没有对人生的兴趣。法理学的研究多是“主体隐退”的情况下进行的。即使法学中出现主体的字眼,那也是属于对象化了的(法律关系网络中的)主体,而这种主体实际上是调整对象或研究对象的客体范畴。法理学研究中很少或者说没有像文学那样的第一人称的叙述方式,只有对客体或者说研究对象的言说。我们缺少对自我和超我的关怀,法理学者不像艺术人那样,通过对象张扬自我,来弘扬个性。作品不是在演说自己而是在要求别人。最多是能在对知识的研修中改变自己的外在命运。法理学更多地关注的是普遍性。这可能是由学科的性质所造成的。我不好举别人的例子,但我可以说自己。我就属于那种没有自觉的主体意识,不自觉地跟着感觉走到了现在法理学人。二十多年的法理学生涯,基本上是在不断探索对象的意义中度过的。虽然我现在已把对法理学的研究当成事业,但也经常被“法理学研究有什么意义”所困扰。年轻的时候不知忧愁,当然也主要是为生计所累,顾不上探究法理人生的深层意义。但是,这些年来随着年龄的增长,对其他事情兴起的索然,反而越来越关心法理学者的人生意义。有时会产生莫名的惆怅,越来越怀疑自己所钟爱的法理学研究究竟有什么意义?因为我们的著述,都是在大量两地引述别人的说过的话。这倒不是说这种重述没有任何意义,而是对自主性法学的建设来说,意义甚微。孔老夫子说四十不惑,可是像我这样已经四十好几,就要“奔五”的人了,按说就要知天命了,却不知道从哪里来了那么多的忧伤。一会关心法学中国化,一会又研究自卑的中国法学,还想呼吁建设中国的法律解释学派,还想用自己的法治观点影响中国的法治的进程。思索不断,脑子不闲,长期对法理学的探索,使我的人生观改变了许多,如果说早期是为生计而努力的话,现在对法理学的研究已经成为了自己的生活方式。刘星在《法学作业》中写了一部分“忆我”的内容,认为这是“自己法学作业路程的心态表达,以后也将是自己的心态坐标。我从不怀疑一个人是在寻找与回忆中度日的,包括自己的行当作业。” [9]虽然我已经想好,要为法理学事业做永不疲倦的奋斗者,但我还是不清楚这份努力最终应该置放到哪里?我常开玩笑说,某人的为我做的好事我要记到“家谱”里。但我们的法理学者的思考该记到那里哪?

回忆当年之所以选择法理学,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那时的法理学和历史唯物主义很接近。几乎是不费多少气力就看明白了那本叫做《法学基础理论》的教材。偶翻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更是和历史唯物主义相似。这对一个学过政治教育专业的学生来说,几乎会产生对法理学的“鄙视”。现在许多人在言说或批评当今法理学的时候,还用这种思维,这倒是有些时间上的错位了。如今,中国法理学的内容已经发生了很多的变化。法理学的发展速度,实际上也使得法理学人自己吃惊。我们已经发现,即使是法理学“内部”的研讨会,那些不经常关注法理学研究的人已经听不懂同仁们在讲什么了。这一方面说明法理学的进步,另一方面也说明法理学本身的困惑。人们不免要思考,法理学科和法理学人究竟要走向何方?梁漱溟先生说,知识分子可分为两类人:学术中人和问题中人。做学术中人固然困难,因而只好作问题中人。提问是法律人的基本功,提不出问题,基本上可以说不具备法律人的条件。尽管我们的问题不一定提得像学术人那样的深刻,但我们还得不断地提问。“法律文本,像宗教文本一样,可以同时被看成是神圣的和学术的。任何权威的文本都有一种神圣气息,它被接受为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一。但是,社会不是停滞的,如果社会要存在下去,每一权威文本都不得不是灵活的。一种关键的方法可以将法律化为提问,并且提供各种发展和变革的可能性。” [10]正是带着对问题的疑虑,法理学人一步一步确定了各自的研究方向,使法理学不仅在于实践,而且在于法律哲理。

也正是带着对许多问题的疑问,在中国的传统学术中找不出答案,才使得西方法学趁机而入。解放后我们向苏联学习,我国翻译出版的许多苏联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作品,我们就到那里寻求对法学问题的答案。但由于“革命”理论原本就是和法制相冲突的, [11]试图从那里找出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上是枉然。这倒不是说那些理论是错误的,像现在有些人认为的那样。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含有很多的真知灼见。但我们刻板地把它当成唯一正确的,并以此作为衡量其他理论是否正确的标准,这就容易出现思想专断的问题。实际上任何一个理论的正确,并不能否定其它理论也是正确的。正确原本就可能就没有一个可接受的标准。正是带着对“革命”法学理论的怀疑,人们把目光移向了英美欧陆的法学著作。西方的法学理论,不像我国和原苏联的法理学作品,没有哪一位作者敢于宣称他是唯一正确的真理;也很少被政治意识形态化。在探索法制理论过程中,有一些基于自由主义,或保守主义的作品很快赢得了市场。许多青年学子都从那里寻找资源。甚至可以说在思想转型过程中,有些作品一下子抓住这代学者的心灵,使他们对法学的研究摆脱了单一政治学的羁绊。在我国法理学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像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法律方法》这本书,在美国的影响并不是很大,但在中国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本由德裔美国学者所写的书,在一定程度上讲是一本学术派别的综述,尽管叫做统一法学派,但几乎没有多少“创建”。但就是这本书,在我国似乎产生比其他书更大的影响。这一点可以从我国学者文章的引用率看出。除了我们固有文化的整体性使得比较容易接受统一法学的提法外,这本书翻译出版的时间,也使得它有机会能成为一本影响较大的书。那时我们的法学研究虽然已有了几年,但除了官方意识形态要批判和坚持的一些资料外,我们几乎是无专业书可读。正是华夏出版社出的那一套法学名著,使一些学子有了解渴的“饮料”。中国的法学又一次转向了另外一种西方——在那里寻找建设中国法理学的资源。

我国八十年代法学的一大进展,可以概括为法学与政治逐渐分离的过程。先是《法学基础理论》从《国家与法的理论》中“解放”出来,后来就是一批青年学者带着纯洁法学的思想,极力想寻找“独立”的法学园地。他们带着一种寻求法理学究竟是什么的问题意识,积极构建法理学的独特内容,试图找到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相比较独立存在技术和原理。这种思潮影响至今,以至于很多人不愿意研究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甚至有意淡化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不仅如此还有一些人把此推及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认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不需要深入研究。坦白地说,我早期把法律解释学确定为终身的研究方向,与这种认识是分不开的。然而,这种努力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也倍受批评。有学者断言:“新世纪的法学再也不能是仅停留在法律技术层面的法学了,这样的法学只能是末路的法学。” [12]纯粹技术的法学是不可能的。法学研究必然地和社会其他因素联系在一起。当然更离不开对人生的意义的探索。但是关于纯技术法学和法律技术研究的设想,却成了许多人不愿意研究法治现实问题的“挡箭牌”,成了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心理原因。许多具体人的苦难,都淹没在抽象的规范和显示不出人文关怀的程序中去了。许多学者的轻描淡写许多结论,其背后隐藏的(或我们没有看到的)到底是什么?法律社会学似乎已有一些揭示。完全根据法律的逻辑思考,可能是看不清楚的。现在,法学研究的禁区越来越少,研究氛围似乎越来越浓厚。这实际上与老一辈有政治责任感的学者的不懈努力有很大的关系。但我们现在仍在困惑,我们不知道,我国的法律人究竟是缺少技术和智慧,还是缺少对社会的深入观察与责任?规范法学和法律社会学对峙的研究方式是不是适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看,测试一个人法律能力不能仅看他是否学过法律专业,而是看他在学过法学专业后会不会提问。如果提不出问题,解决问题又从何谈起。 [13]不合格律师的标准之一就是看其是否有能力抓住系争案件中的“关键”问题。

现在,我国的法理学事业像经济建设一样发展迅速,各种各样的知识、学术流派、学术知识、方法论介绍目不暇接。法理学文章发表的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甚至法理学队伍,从参加年会的人数来看,也迅猛增长。每次二、三百人的年会,已经成了聚会。探讨问题的氛围似乎越来越淡。每一个法学研究会都有年会,许多人对年会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偏见。各种私下的批评不绝于耳。我认为的各种看法似乎都有道理,但我又觉得年会的意义有些人并没有看出来,或者说我们关于年会的功能还没有认真地考虑。每年的年会是一个学科的学者的精神“聚餐”。在这里,关于学科的深层思考可以遇到知音,人生的郁闷可以散发,各种和学科相关或无关的话题可以尽情地交流,仿佛是一场专场的音乐会。被误解的研究、被指责的观点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流淌。当然,年会主要进行学术讨论与争鸣。但实际上争鸣并不容易。尽管我们许多著述中都有缺点错误在所难免,欢迎批评指正。但谁要是真的住处我们的错误观点,我们是很难接受的。 [14]

我常常感慨,现在的法理学的后来者,似乎比我们幸运,他们首先是有专业书可读,不像我们那时,只能在一些“官方”认可的或批判的书籍中吸收养分。当然现在也出现了新的问题,面对大量的良莠不齐的学术书籍,使得后来者很难辨认其价值,常使读者茫然不知所措。因为似乎每个学者都是万能的作者,书籍中罗列了大量的知识与学派。读者们不知道作者的明确观点和一贯的立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可能与我国没有学术流派有关系。虽然现在学科的流派化意识在萌动,但学术流派的形成似乎还需要些时日。流派化意识相当重要,起码,对现在的法理学科的学生来说,他可以有较为明确的个人奋斗的目标。他们现在通过大量的阅读,直接的目标可以定为能与前辈法理学者对话,实现自己思维能力的提升。最终目标可以确定为建构中国的法学流派。由于我们是“问题中”人,所以时常感觉到迷茫,以至于现在仍有太多的困惑:我们不知道哪些是我们的独特贡献?各种自称为是创新的观点,实际上都已被淹没在对西方法学的介绍中了。不论提出什么样的观点,似乎西方人都已研究过了。这暴露出的问题是什么?可能产生的影响又是什么?值得我们认真反思和研究。江平教授针对我国法学的发展说:“我在欣喜之余,我也有些失望。我感到,由于传统、历史和文化等原因,也由于一些学者欠缺自主意识,尽管近些年有一些振聋发聩之作品问世,但从整体上看,与政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法学理论的研究大体上还是处于浅层次,没有在认真分析、认识和理解的传统并借鉴外学的基础上自觉形成针对我国现实的问题意识,没有在深入挖掘、抽象和总结法学自身规律的同时自觉运用和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方法,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缺憾,能清晰阐明我们‘应该怎么样’、‘为啥这么样’和‘怎么这么样’的著述比较罕见,这不仅导致我国法学家在国际法学界基本上是集体失语,这种状况与我们泱泱大国的风范极为不符;更为重要的是,这还导致实践操作上的人文式微和无力。” [15]五四运动以来,我们文化的主调是批判以儒家学说为代表的国学。很多人相信了黑格尔对孔子的评价:认为孔老夫子“只不过是个平庸的世间智者,在他那里没有一点思辨哲学。” [16]孔子论学一开始就超越宇宙本源,进入经验世界,直接讨论君臣之道,人伦关系。缺乏对世界本原等本题问题的讨论,很少有对终极问题的关怀。诸如此类的批评不绝于耳。这形成一个时期的时尚,尽管当时的学者都认为这是不媚俗的表现。如果说第一个这样说的人创新,但如果这种看法成了时尚,就离抛开中国文化的日子相差不远了。在哲学界和文化界还在批判中国文化,但只要批判他就不得不研究中国文化。但我们的法理学是在没有反思的情况下,就直接和西方挂钩了。这一点就像邓正来所讲的:法学界对西方文化的接受是不加批判的;或者说是无能力批判的。法学的各大学科几乎讲的都是较为“纯粹”的西方法学。之所以在纯粹前加引号,那是因为我们所讲的有些法学和西方的法学的原本含义有一定的差距,这个差距是由于翻译过程中出了错误或者误解;还有就是原本的文化的不接受或不容纳,以致误解了西方的法学著作的原意。这种情况在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中都较为普遍存在。

当我们追问法学向何处去的时候,实际上首先得追问法理学向何处去。向何处去的疑问:一方面表达了学者对法学研究现状的迷茫,另一方面也在拷问法学的成长历史。更主要的是,这种拷问是在促使我们反思法理学人存在于世的意义。法学的研究者不应该仅仅追问学科本身走向何方?还应该进一步追问,法学人生或者法理人生的意义何在?法理学人怎样走过历史,要向何处去?这可能是一种自我反省,而不是在对别人的批评中觉醒。目标的失去使我们苦闷、彷徨,在法理学领域我们找不到孔子、孟子、老子身影,也难以看到“大唐盛世”的任何痕迹,只看到了已经失去了中国人的主体性和自主性文字符号。我们现在面临着是建设自主性的法学或法理学,只是一个历史时期的主旨,要完成这样的任务,我们还必须深挖西方法学或法理学的真谛。在这篇较长的散文中,我试图思索,法理学者的精神家园在哪里?我们该如何建立自己的法理学家园,以满足我们这些一生为之奋斗的法理学人的乡愿。 [17]

三、此心安处是故乡

记得上大学时有个同学跟我说,他哥哥已经写好了个人的传记,当时我们都很羡慕。但多年以后想起这事又觉得很可笑。因为那时他哥哥虽然是部队的一个排级干部,也才二十多岁。根据短暂的个人经历,在传记中能写什么内容呢?对漫长的人生来说,二十多岁实际上还算不上是成熟的人生。也许人生的最精彩内容才刚刚开始。但是为什么有些个体会关心个人“传记”呢?这是不是对自我的过度关心?我在想,现在谈论乡愿的思绪、关心法理学者的精神家园,是不是有了太多小资情调或者人们常说的矫情。如果,给我国的法理学写本“历史”的话,是不是也存在着,像一个年轻人写传记一样的尴尬呢?我们一直在中国传播着西方法理学人的思想,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还是其他什么主义的法学,从地域的角度来看都是西方法学。对西方的许多的法学家和法理学家我们都耳熟能详。但对中国的律学家或法学家却很陌生。读中国学者的法学著述,都会感觉到再去读西方的法学著作便捷多了。走到了牛津大学,我们就有一种到了法理学“故乡”的感觉。因为那里是奥斯丁、哈特、德沃金、拉兹著名学者等,工作生活过并留下许多思想的地方。这有点像许多民法学者到了意大利一样怡然自得,因为那是民法法系的源头——罗马法诞生、发展和成熟的地方。对西方法学的了解,我们得感谢外语好的学者和在国外留学的学子,是他们为中国带来了(或翻译了)许多域外的知识与思想。这才使中国也有了法学、法理学等学科。当大量的外国作品被当成我们的精神“营养”或研究资料的时候,出现了中国法学或法理学。但被称为中国法学或法理学的内容,却只是汉字化了的西方法学,鲜有对中国问题的关怀,很少有中国人自己的创新。 [18]中国人的自主性和主体性双重缺位,使得中国的学人,既无颜见“江东父老”,也没有勇气去面对西方的法学家。就像江平教授所说的集体失语。除少数汉学家外,西方人不屑和我们的法学家对话,中国法学与西方法学家间的交流是单向的。从研究的主流倾向上看,我们对自己同胞的作品不屑得去读。这可以通过对比已发表的作品的引用率,究竟是中国人的多还是外国人的多而看出结果。西方法学著作的普遍流行说明:我国的作品本身存在问题;也显露出我国法学的自卑。我们能否摆脱以西方法学作为衡量我们法学优劣标准的困境?

当我们把自己所研究的西方法学或法理学,传授给法科学生的时候,他们在其中找不到中国人的影子。这一方面强化了西方中心主义,另一方面也产生了进一步翻译或到国外寻求知识的愿望。因为他们意识到,法学教授们在课堂上所讲的东西,无非是在“贩卖”二手的西方法学。还不如自己直接阅读西方的法学作品或者到西方留学,得到的还是一手的知识和思想。西方有些大学特别喜欢中国的留学生,除了我们的学生学习刻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教育使他们在出国以前已经具备了进一步在西方学习的知识前见。西方法学在中国流行传播了一百多年,虽然大陆有三十年的中断历史,但在这其中也有“西方”的深度影响。五十年代我们引进了苏联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在中国一度的流行并被奉为官方思想。法学研究在中国大陆的完全中断,主要是在“文革”十年及文革结束后的两年这一段时间。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的法学逐渐恢复并像经济一样进入了大发展时期。我们这代学人目睹了中国法学从恢复到发展的三十年。尽管法学恢复的早期,我们只是见证人而没有参与其中。但时隔不久,这代学子就成了法学研究的主力军。我们亲历了老一代法理学者为学科的发展奔走呼号、呕心沥血的场景。

在整个时局都发生了大变化的历史背景中,老一代学者冲破了法学界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使法学在现代化的旗帜下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学的发展没有问题。“毫不夸张地说,对他们而言,只有当代眼光在场,而特定的理念缺席。他们所做的充其量仍然不过是一个尾随着的国度的人们的所作所为:缺乏对人类悲剧性生存景观的痛惜和同情,缺乏对人类整体经验的敬畏和遵从,简言之,在法律与人文之间集体无意识,相应地,法学当然包括所有的部门法学研究都显得缺乏问题意识,也缺乏真正地学术争鸣和证明。” [19]在我看来,我们的法学研究或法理学研究不仅缺乏问题意识和整体的关怀,实际上还缺乏对自己的关注,缺乏对主体性与自主性的关怀,缺乏对法学精神家园的建设意识。我们缺乏一种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更遑论对社会的责任。美国总统林肯说过:我——对全美国人,对基督教世界,对历史,而且最后,对上帝负责。林肯成就了自己伟大的人生,这实际也是成就了他的责任。我们法理学人的社会责任是什么?

在我国法理学的园地中,既没有我们自己的学术流派,也没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义”。我们在使用着别人的话语,研究者别人的问题或者说普遍性的问题。我们吃着中国的饭,在探讨他国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的骨子里还没有丢弃学而优则仕的古训。只注意学好,却没有注意人样解决自己的问题。我们缺少对学科未来有一个精心的策划。可以说,对法理人生的追问,实际上是对生命关怀的一部分,可以唤醒我们的社会责任意识。“关怀生命、珍惜生命、呵护生命是一切文化系统公认的价值观念,而漠视生命、残害生命、毁灭生命为一切文化所诅咒、所唾弃。” [20]天地之生,人为贵。人因为有尊严而贵。“生命,天地生之,圣人成之。” [21]这种想法明显地受“朝闻道,夕死足矣”思想的影响。“闻道、体道、悟道、证道是文化生命的成熟,是自我生命线的完成,而一旦实现了‘道’,就可以齐生死、泯贫富、达至‘夭寿不二,修身以俟之’的立命境界。在此境界下,道德生命已成,自然生命的久暂已无关紧要。” [22]即使杀身也要成仁。我们现在没有这种境界,也没有远大的目标。我们只满足于眼前所能见到的“发展”。

爱默生说:人借以安身立命的不是物质而是精神。对多数人来说,现在不是物质的匮乏,而是精神的紧张。人们不知道到那里寻求精神的安慰!精神的紧张有多种释放办法,有人从物质欲望的满足中寻求解脱;有人想到精神家园里得到缓解;也有人试图用更紧张的办法消除紧张。革命和改革的历史已经表明,制度的变革,物质生活的提高,并不能从根本上缓解精神的迷茫。在革命中被摧毁的诸如宗教一类的东西,并没有失去“市场”。在中国由于世俗权力的强大,没有出现统一的宗教。我们更多的是一种被称为实用理性的东西,但这并不能满足人们客观存在的精神饥渴,反而激起了以廉价取代填补宗教饥渴的种种祸害。 [23]我们没有宗教,但世界各种宗教在中国都有广大的市场,我们没有统一的神,但我国却存在各种各样的数不清的神仙。谈到法制的时候,我们认为必须有信仰因素,这是法制实现的精神条件。但现在有许多学者对此不以为然,认为法律不可能被信仰。这有一定的道理,但问题是法制的实现,是不是不需要精神?法制需要精神条件,这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法律本身就是意志的产物。“我们的时代期待与法学乃至于法治的实现不仅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建立秩序,而且是想通过新的研究模式以及新的法律手段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为人类寻找意义,传播意义,营造幸福的生活,简言之,法律对幸福生活的世俗指导应当取代任何别的承诺而占据首要地位。因而现代人对法学或法律的人和解读和改造都必须基于如下最起码的命题,那就是,现代法律或者说法学的正统性理据或合法性的法源在于,膜拜人文幸福生活的高洁,崇尚人文价值的庄严。这也就是说,应当对法律进行人文主义的解读和改造。” [24]

在法理学者的精神家园中必须有学术自由,并能为学术自由提供挡风遮雨的“墙”。 [25]这才能构成精神家园——在这个家中,也存在着学术的规范,但这个规范下,人们可以自由地追求真理,坚持真理,克服对多元、差异的恐惧。每一位参与者,不因为是“洋鳖”而自得,不因为“土鳖”而压抑。创新、求知、著书立说,度过简单而丰富的人生。学人应通过完善自我来影响社会。然而我们也必须注意到,“人的自由对人来说,即是最本质的东西,也是最危险的东西。没有它,人不成为其人,有了它,人又可能滥用。人可以选择堕落而‘物化’,也可以选择向上而‘圣化’。” [26]对自由理解也许没有比法理学者更专业化了。因而,对学术自由的理解应当不会有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人,都能恪守这一法律的基本价值。法理学人为什么要有一个精神家园?甚至为什么我们要探究法理学者的精神家园?因为,人不管有多大的本事,但在宇宙的空间里只是渺小的分子,漂泊的人生是我们既不知道起点,也不知道终点。如果没有一个家园,我们很难找到一个坐标,来确定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很难在心灵受到伤害,或紧张难以消解的时候找到一个“避难”的场所。对许多人来说,其人生态度要么是自大,要么是自卑,难以形成正常的自如、自洽心态。谈到“家”的作用,我就想起来,有很多学者指望政府搞出学术规范,来约束失范者的所谓研究。这从约束最极端的失范者来说,是有作用的。但是对大部分的学术失范者来说,国家的约束是相当地无力。因为,国家不是学术的最终鉴定者,最多只是个消费者,人文社会科学的许多失范行为,很难由国家机关来约束。但如果各个学科都有一个正常的精神家园,事情就可能好办一些。“家”里的多数事情由“家”里人自己解决,可能比国家解决要合理一些,有时甚至更严厉一些。这就像律师行业必须自律一样的道理。现在的行政管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没有共同利益,也不了解业内的技术与章法,所以处理起来就不是那么合理和果敢。法理学的精神家园,不需要家长,尤其是不需要家长制。现在,许多研究性学会的运作机制令人失望,其主要原因就是学术性“学会”行政化,作风家长制。 [27]本来研究性学会是学者的精神家园的一种“浅层次”的形式。承担着许多的功能,譬如,在学会的聚会上,“朋友的存在可以让我们不再孤独,在开怀的相聚中,你知道你不是一个人,但寂寞疼痛时,朋友与我们也只能是一颗让心灵暂时失忆的缓释胶囊,我们只能自己擦拭伤口,抚慰疼痛。有时你倾诉了你的寂寞,但寂寞仍然是你的,它好似中还在你心里——寂寞时不可言说的,因此我不想说,也不必说。” [28]但是,行政化的学会确实我们平添许多烦恼,交流也变得审慎。因而,有些学人对学会持抵制的态度。因为官化学会的行为与保护学术自由的理念差距太大。学会不仅没有成为学者精神归宿,反而成了约束学术自由的工具。当然,这也与一些所谓关心政治的学者,把学术引向政治意识形态有关。总有那么一些人,不是抱着学术目的,而是把许多私心杂念带到了学术会议。结果使得法学的精神家园再次被催毁。当家长制盛行的时候,个性被瓦解、自我被掏空,“剩下的只有统治者的意志,这是强权社会的写照。” [29]学术人在强权下又成了“无家可归”的流浪者。真正的研究性学会,应该为学者提供学术自由提供安全感,归属感和身份认知的场所。“人的本质在于流动和交流,凝固的东西不是精神,正如僵死的东西不再是人。不管是漩涡还是激荡,精神总要流动;不论用语言还是用文字,人总是要交流。总而言之,人是在对话中度过一生的,没有对话就没有人生。” [30]关于学术会议的规范里应加上对那些非学术因素的排斥性条款。

法理人生有好多种模式,有人要为天地立命,为圣人立言,有人却要完成“作业”。这些都是在实践着的形式。中山大学法学院的刘星教授,把自己的法学研究自定义为完成法学作业。他说:“法学作业时一定要做的。在我看来,标准的学术生产十分难以定义,而且也是容易引起语词战争的,所以,将关于法律的思考写作视为一种类似算术作业的‘练习记忆’不仅不会惹是生非,更是可以滋生平常心态。法学作业语词使用,是种小词表述,没有野心没有雄心同时没有居心。重要的是这种语词使用可以展示对法学与法律进行思考的点滴行进。学术至少是要从点滴开始的。我自己依然需要点滴进行。” [31]这是一种平和的心态,一种对法理人生的独特体悟,是一种耕耘者不急于轰轰烈烈率真姿态。学科的发展需要这样的沉思。然而,这并不是,也不可能是众多学子的心态。因为常人耐不住这种寂寞。只有少数人才能做到。急功近利、浮躁的心情、迅速成名已经成为时代的主线意识。数字化的管理模式,也警示人们不再关注质量问题,文科的文章中也很少见到心声的表露,大量“引注”的增加也使得文章的字数迅速膨胀,电脑的使用使得人们不再注意惜墨如金的格言,人们不再关注修辞。反正文章的命运是由读者决定的。作者只要表达了自己的想法或者他人的想法,别人是否看懂,那就是读者自身的理解力问题了。浮躁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通病。各种制度的设计也使得人们来不及仔细和长时间地考虑问题。人们没有那样的耐心。像文化领域中的其他现象一样,快餐式作品越来越受欢迎。当然人们也把快餐称之为垃圾食品,而把现在许多文章和专著称为垃圾文化。这究竟是好,还是坏的现象,人们评价不一。对垃圾文化的批评,主要是说我们这个时代缺少精品意识,文章、专著虽然很多但是,有影响力的较少。人们只能在“出镜率”高的人中才能看到熟悉的面孔。所以学子们只好用数量取胜,质量再高也未必能卖个好的价钱。况且,整个社会,人心浮躁也确实难以出产优质的东西。即使有好的作品人们也不一定能有工夫看。现在有什么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评选,但我们看到,大凡评选就不会评出最优秀作品。最多是不把那些最差的评为“优秀”论文。我们看到,集中在一个短时间内,甚至连作品都来不及看完,作品的社会影响只能看评委的猜测了。人文科学的研究,本来是由手工作坊才能完成的工作,但现在已经进入了“机械化”或电子化生产的时代。因而,“产品”品种的整齐划一,品位低劣,路数一致,方法单一,结论和材料大都似曾相识,这本身是与我们这个时代的生产模式相关的。人们不得不靠数量取胜,虽然这样做大家都知道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数量是对作者勤奋的一种考验,作者在写作的时候多少的看些书和进行一定的思考,所以,对社会是否产生影响,起码对作者自身的知识修养能起一点作用。我经常听到有人说,写那么多论文干什么?全是垃圾,有多少人看。我注意到,讲这种话的人大多是文章发表得少的人,发表得多的人一般不说这样的话。对这种现象也许我们该这样认识,现代是一个信息传播渠道多样化的时代,可供人们阅读的材料越来越多,并且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们越来越关注所谓专业问题,在一个狭小的专业圈内,文章写得再好,确实也不会有多少读者。但我们不要忘记这是我们文化积淀的一部分。但我们确实得有精品意识,但真正的优秀作品绝对不是靠几个评委评出来的,而是在历史的流动中大浪淘沙的结果。在精神的家园中没有权威,只有不同的理解。

尽管有些学者述而不作,但多数的学问家都志在立言,每每吟唱“语不惊人死不休”,大家要为圣人立言、为天地立心。为了做到这一点,许多学者坚守“为学不作媚时语”的格言,愿意做一个不媚权势,不寐平庸的多数,也不趋附自己并不赞成的意识潮流。这是知识分子的一种真性情。一个人要想在学术上有所成就,应具备不顾一切,专心研究的情趣。但是,“昆德拉说,只要留心公众的存在,就免不了媚俗。媚俗是人类存在的前提,它来源于人类对于社会存在这一基根的默认。知识分子中流行的那些时髦玩意儿,都是媚俗的变种。因此反对媚俗者,如果彻底,首先得有勇气超越那些时髦的玩意儿。然后,从洒脱、超脱走向虚脱,从存在走向非在,直到走向生命的否定。” [32]法理学的研究者不可能那么超脱,他们必须关注社会和民生,还要设法使法理理念变成日常思维的组成部分。因而法理学子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媚俗。法理学科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是高雅的,但如果一直处在“高雅”的状态,它就免不了永远是灰色的,最后避免不了走向虚脱。面对抽象的理论,生活是“俗”了些,但它是常青树。张汝伦说:“树死了,还站着。现在要问,作家笔下的人物超脱了,作家本人是否也如叶落,随风飘去,获得了超脱?在这个以污染著称的星球上,大气层到除漂浮着媚俗的分子。人们呼进的空气,每一口都是有毒的。每时每刻癌细胞都像玫瑰一样开放,抽水马桶般地如百合花般升起落下,城市中千家万户流出的酱油如圣油般地到处流淌,你能真正脱俗吗?有人因媚俗而成功,有人因反对媚俗获得了更大成功。” [33]我们经常在这种矛盾中思索,感觉到茫然。

法律人以法治的实现为最高理想,所以,法学的研究者要为法治立言。但很多时候,又觉得法治无望,立言无甚意义。实际上即是无意义的立言也并非易事。在言意之间,还真得搞清楚二者之间的关系。“言意之辩,即语言能否表达思维意义的辩论,从春秋战国至今,已持续两千多年,论辩正方主张言尽意,反方主张‘言不尽意’。” [34]《庄子.天道》中说:“世之所贵道者书也。书不过语,语有贵也。语之所贵者意也。意有所随。意之所随者,不可以言传也。”“智者不言,言者不智。” “辩不若默”。他们认为,抽象的道理无声无色,不能用语言表达,只能用意念想象。这是抽象道理的精妙之处。“言不尽意论,指出言语表达的局限,对文学创造有重大影响。语言是人类的创造,但用语言表示也有不足的一面。创作力求达意,诉诸言内,寄诸言外,运用启发联想,唤起读者体诸言外的深意,以便受到‘言有尽,意无穷’的效果。”“言不尽意强调了语言的相对性,又反对绝对主义、独断论的合理一面。但真理向前半步,会陷于谬误。夸大语言的相对性,会走向相对主义、怀疑论和不可知论的极端。” [35]如果人退化到不用说话的地步,人将不成为其人。针对言不尽意论,墨子则倡导“言合于意”,“以辞书意”。“循所闻而得其意”,“执所言而意得见”。语言是表达思维的,语言与思维背离,“上者无法参考检验,下者行为和语言脱节。” [36]言不达意、言不尽意都会影响交流。为了克服脱离语境篡改语义的诡辩现象,对语言的传播要仔细审察。因为,在语言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着数次传播导致失真的现象。语言传播的次数越多,与原意的差距就越大。这既是制定法律的原因,也是解释者必须注意的危险区域。我们认为言不尽意,言尽意的现象都是存在的。只不过言不尽意指的是,并非语言能够说尽所要概括的事物,言尽意是说在许多场景下,只要准确的使用语言,人们大体上能够说清所要表达的思想。如果言能尽意,法律解释是没有必要的;言一点也不能尽意,创立法律、制定契约、制作判决书包括著书立说,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法理学人应在言意之间,认真寻思。

在法理学人的精神家园中,有一个问题也许得提一下,即都想当在某一领域的专家。成名成家这是传统的人生目标之一。专家的出现是专业也分工的产物,社会分工的程度越高,专家就越多。但人们也发现,“没有人能比专家更能颠倒黑白了。”专家狭隘的专业领域,对许多问题的固执认识,使得“专家比较容易用固定的思维方式,这在断案中比较危险。律师工作的全部技巧让我们,尤其是让法官,换个角度看问题。如果法官是视野较窄的专家,那麻烦就大了。律师纵有屠龙术也只能是对牛弹琴。” [37]专家却是在一些领域,知识丰厚,专业水准较高,但像法律存在着被专制者利用的危险一样,专家也存在着出现武断的可能性。专家也是人,存着人性的所有弱点。“人类恶的根源是自我,推翻恶的制度,并不能保证有一个更好的制度取而代之。” [38]这提醒我们即使在法理学家园里活动的人都是专家,也不能把自己的认识当成绝对真理。那样就会产生革命或专断的思想,这并不利于学术的进步。学术与实践是两种不同的东西,中国的学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太强,经常产生一种怀才不遇的念头。学术人生与政治人生是不同的,既然走上了学术人生的道路,就不要理会迟到理解的冤屈。从学术的角度看,专家与法学家还是有所区别。法律家可以称之为专家,但不易定都能称为法学家,法学家是指那些言意一致的,学术建树很多的学者;在学术观点,甚至是学术流派的形成上都有所贡献的人。成为专家或者法学家是法理学人的梦想之一。但对此的渴望不能有浮躁的心情,必须作踏实的工作;还得有开阔的视野和深邃的洞察力。

最近看到刘彤海的一篇论文《论律师的哲人气质》觉得很有意思。文章中讲了如何用哲学的方法指导办案。在文章中他谈到了法的最高境界就是哲学;要想站在思维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离开理论。“如果只有感性认识上打转换,如抓不住案件的要害和实质,往往被那些高傲的法官投以轻蔑的一瞥。” [39],我在思索的问题是:律师如何才能获得哲人的气质?律师除了对法律和可能获得利益关心外,还得有一些精神追求。当然这种精神追求的有个场景进行,否则很难有哲人气质。“恩格斯在评述费尔巴哈死板坚持唯物主义的原因时,有一经典阐释:费尔巴哈长期僻居穷乡僻壤,过着孤陋寡闻的生活,不能和其他学识相当的人进行交流,这是他的悲剧所在。因此,我很欣赏大学里的学术讲座,但现在没有哪个缘分了。” [40]是啊,学术不仅仅是个体和文本的对话,它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因而就需要一个交流平台的。连律师都需要有哲人的气质,那么要想成为法学家,可能需要更高的哲人的气质和胸怀天下的风范。对这种气质或者风范的陶冶,需要多种平台,学术年会、学术论坛、有交流内容的大学讲堂、学术沙龙、学术报告会等等都是展示和“训练”的场所。

“人是有限的,自我是有限的,人不是神。我们不能不正视这一点。天若不降甘露,耕耘者仍须浇水,一面还得怀抱希望,继续耕耘,以期来年的收获。我的目标是:方向要正确,能走多远,则在所不惜;尽力而为,变为心无愧。” [41]我们之所以探讨法理人生的意义,那是因为我们也像众多的学者一样一直处于焦虑之中,尽管这种探讨不会出现定论,但可以引起我们不断地思考。人生于忧患,死于安定。“人作为存在者总是受到存在的威胁,所以人难免处于焦虑之状态——对命运和死亡的焦虑,来自非存在对人在本体上的自我肯定的威胁;对罪责予谴责的焦虑,来自非存在对人在道德上自我肯定的威胁;对空虚和无意义的焦虑,来自对非存在对人在精神上自我肯定的焦虑。” [42]法理学在大约150多年前从虚无中站起来,但并没有彻底地摆脱走向虚无的威胁。到现在为止也很难说有了学科的独立性,这不仅有来自学科外的冲击,即使法理学的“内部”也存在着瓦解着学科生存的因素。不吸纳人文精神法理学会走向缺乏生命的“古迹”,但过多吸纳人文内容将失去专业性。我们处处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在中国这个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法理学借助于政治的强势,使学科勉强发展到今天。我们不可能高枕无忧。所以,中国的法理学者对“政治学”包打天下很有怨言,但实际上如果不是借助着强化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这一政治目的;不是借助着政治学被压抑的特殊情形。我们的法理学在教学中的地位——核心课、必修课、骨干课等等,这些荣誉不可能和法理学有缘。当然我不是说,我们必须强化法理学的政治意识形态功能,只是说,对法理学的目前“优势”必须保住,最好能有所发展,让其在法制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至少别让其“堕落”。否则,别说有完美的法理人生,即使生存也可能出现问题。“人有精神性的关切,他们是迫切的、终极的。” [43]法理学的发展离不开对法理学者人生目标的追求。这种既目标的谈论或确认,对法理学科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有了对终极问题的关怀,人们会无条件地为之奉献和牺牲。可以把荣誉地位等抛弃,达致为学科的发展“能仁能爱,能慈能悲”,人的创造力能得到极度的发展。法理学人也如在荒漠中的旅行者,在茫茫无际中始终有归家的祈盼。人的存在不能脱离开意义,现在的法理学研究者不能把后来的法理学人引向无意义的深渊。精神生活遭遇到的最大危机来自虚无主义的困扰,而虚无主义是指不相信任何真实,而认为生活是没有意义的。也许对我们来说,不明白来生的意义会很困惑,但明白了来使或实际上可能也很可怕,几乎所有的恐怖分子都是带着对天堂的向往残杀着现世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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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金钊:山东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法理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主要是法律解释学。
[2] 卢婷婷、党民科等:《我的大学——大学生读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3] 邓晓芒认为,真正的信仰是指那种超验的、彼岸的信仰,是对世俗的超越、是对彼岸世界的纯精神对象的信服。邓晓芒:《中西信仰观之辨》,《新华文摘》2007年第10期,第40页。原载《东南学术.》2007年第2期。该目经辽宁大学张弘教授校正而得。
[4] 上帝也嘲笑我们:一句尤太古语说:人类一思索,上帝就发笑。
[5]这当然不是说这些研究是没有意义的,实际上如果没有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根本就没有法理学的存在。
[6] 何光沪:《言有尽》,山东友谊出版社2005年版,第133页。
[7] 刘彤海:《律师思考与法庭辩论技巧》,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页。
[8] 朱学勤:《风声.雨声.读书声》,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页。
[9] 刘星:《法学作业——寻找与回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自序”第2页。
[10] [美]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彼得.的恩里克“为中文版序”,第3页。
[11] 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我国的学者是那么容易接受批判法制的、瓦解法制后现代法学和批判法学的观点。那就是因为我们的无意识中有很多革命理论的情结。在八十年代上学的时候,当听说,美国人数最多的学派是批判法学,而批判法学的主要思想是原子马克思主义的时候,我们也相当地激动,为在大洋彼岸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很多的“知音”而欢欣鼓舞。西方法学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时候,放弃了它的暴力革命论,但我们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时候,却放弃了它的批判精神。许多所谓权威相信,他们所理解的就应该是他人要理解的,权威者所理解的就是正确的,就颠扑不破的。这种基于“无知”的权威理解,扼杀了我们民族的创造性理解。尽管意识形态中人也会认识到这一点,但没有愿意放弃这一点。
[12] 杜宴林:《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第1页。
[13] 朱伟一:《另面法律——情节与情节》,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5页。
[14] 朱伟一:《另面法律——情节与情结》,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9页。
[15] 江平:《新视点法学丛书.总序》,见杜宴林著《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一书中的总序,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16] [德]黑格尔:《哲学史演讲录》(第1卷),第119页。转引自朱学勤:《风声.雨声.读书声》,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8页。
[17]这种自主性、主体性的张扬会不会是一种源自“自大”的民族无意识在作怪呢?鲁迅先生说过:“中国人向来有点自大。只可惜没有‘个人的自大’,都是‘合群的爱国主义的自大’。”“这便是文化竞争失败之后,不能再见振拔改进的原因。”(见朱伟一:《另面法律——情节与情结》,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44页。)对这个问题我们得认真研究,才可能有正确的认识。

[18] 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当代文化中西化的程度还远远不够,我们还应进一步向西方学习。因为按照文化发展进化的原理,一种文化不可能被另种文化完全征服或同化,同化的过程中肯定少不了顺应。虽说是五四运动以来,出现了文化断裂,实际上不可能完全断裂,只能是说有些变化,或大或小的变化。林毓生确立了改造中国文化现行的观点,这种精神有它反封建的一面,但从另一面来看,“则是以一种特殊形式延续了中国政治文化中政教合一的病态传统,其表层是断裂了,其内里是相通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可能是加重了中国近代社会向现代化过渡的困难。”(见朱学勤:《风声.雨声.读书声》,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47页。)英国历史学家威尔斯在《世界史纲》一书中指出,中国人的文字很怪异,这种怪异的书写和由此产生的教育制度,成了一种不可抗拒的过滤器,有利于那些学者和有匠气的人,不利于那些有创造性的、不安分的人。有创造性的人和不安分的人,座不到重要位置上去。(见朱伟一:《另面法律——情节与情结》,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9页。)
[19] 张文显为《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所作的序,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20] 颜炳罡:《生命的底色》,山东友谊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21] 颜炳罡:《生命的底色》,山东友谊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22] 颜炳罡:《生命的底色》,山东友谊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23] 朱学勤:《风声.雨声.读书声》,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42页。
[24] 张文显,为《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所作的序,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25] 王冀生认为大学精神衰微的突出表现有:人文精神的滑坡;办学的功利化倾向;用行政本位取代文化机制;缺乏主体意志和鲜明个性。这种实际存在的现象更使得精神家园的建设步履维艰。王冀生等:《大学文化是大学核心竞争力之所在》,《高教发展与评估》,2007年,第1期。
[26] 何光沪:《言有尽》,山东友谊出版社2005年版,第128页。
[27] “以往号称知识分子的精英的人们,今天按某些分析注意的学者的说法,只是一个特别关注自己的社会群体。因此一切文化传统都被归结为无非是一种局部的传统,以及作为专业知识分子的特殊领域,正在失去代表整个社会方向的意义。文化不再通过对比各种事件和价值来对社会作出评判:他毋宁说变成为社会的一个受到管制的部门,人们不能跨出这个部门的界限。”[意]阿方索.贝拉尔蒂内利:《还存在知识分子吗?意大利的各案》,,《新华文摘》2007年第10期,第147页。原载《国外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28] 高艳:《流放自我》,《读者》,2007年第9期,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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