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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松因姓名权诉县公安局案

发布日期:2009-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 原告:任建松;被告:双流县公安局

原告任建松是汉语言自考专科毕业。因所学专业原因,对文字很敏感。他认为“建”字没有“健”字包含的意思广泛、吉祥。近年来,他一直希望更名为“任健松”。

2009年3月16日,任建松拿着华阳古城社区为他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资料”,去双流县公安局办证中心希望更名。办证民警看了材料后告诉他,18岁以上公民更名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他并不符合相关规定,任建松也无法提供有关更名所需要的材料。

任建松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双流县公安局办证中心此举剥夺了法律赋予他的更名权,遂将双流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同意他更名,并要求双流公安局修改限制他更名的相关法规。

【裁判】

法院一审判决:当庭驳回任建松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公民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给自己改名的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故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以下几个层次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公民是否享有自主改变姓名的权利以及改变姓名所应履行的程序要求。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因而原告任建松享有自主改变姓名的权利。《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任建松如果想改变自己的姓名,应当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向户口登记机关,即双流县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个层次,双流县公安局办证中心没有为原告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双流县公安局办证中心服务程序的规定,市民申请更名、户口登记、变更等手续时,都需从大厅领取到相应空白材料,填写后再交办证中心审查。办证中心如果认为市民所提出的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或需要延期办理的,中心均会出具相应材料,注明延期办理或不能办理的理由,并加盖县公安局公章。但是,从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任建松并未向双流县公安局提交过有关更名的任何书面材料,因而,双流县公安局办证中心没有为原告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三个层次,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即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有没有权力审查有关的法律规范。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二)项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即法院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没有权力去审查有关的法律规范。

第四个层次,法院如何认定并最终如何做出判决。

由以上的论述可知,任建松并未向双流县公安局提交过有关更名的书面材料,也未当庭举证曾向双流县公安局提交过申请更名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任建松诉请双流县公安局修改限制他更名的法规要求,属抽象的行政行为,不在法院受理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因而,法院最终判定:当庭驳回任建松的诉讼请求。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近几年来,因为起名、改名所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轰动全国的赵C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事件。事实上,随着中国人越来越追求个性,传统的正规起名已被视为过时,而各种富有个性的名字层出不穷,中国的姓名结构也正在发生变化,千奇百怪的名字都被搬上了舞台。虽然公民选择姓氏和名字是一种自由意愿,也是基本权利之一,但是,我们依然建议,姓名的选取使用规范汉字。

而对于不断出现的改名现象,考虑到其改名后,会涉及个人债务、银行信贷等法律问题,防止有人利用改名来逃避债务等;此外,还有不法分子利用改名来实施犯罪活动,或者逃避警方的追捕,成年人改名很有可能给其他权利相对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带来困扰,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因而,公安机关对于成年人的改名条件给予一定得限制,也是必要的。

对于普通的公民来说,改名还是需要充分考虑的,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而在到公安机关办理具体的改名手续之前,务必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需持下列证明材料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机关的证明材料等。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99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18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12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54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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