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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附带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

发布日期:2009-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张 斌
    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附带提出因该具体行政行为引起损失的赔偿请求。实践中,法院对不支持的附带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对主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同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是对主诉讼请求判决后,另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两种驳回都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笔者认为,这是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是: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第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第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第四,其他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由此可以看出,该条规定是对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驳回,不能作为驳回原告附带诉讼请求的依据。对于原告附带的诉讼请求不支持的,在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宜作出驳回判决,应在本院认为中说明附带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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