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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拍卖变现难现象透视

发布日期:2009-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之一。如果执行财产流拍,申请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执行程序只能暂时中止。据笔者的调查,2004年以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强制拍卖财产共85件,除10件中途撤标外,仅成交32件,其余43件均流拍,流拍率近60%。财产拍卖变现难已成为困扰执行的一大难题。

    一、财产拍卖变现难存在多方原因

    第一,拍卖标的本身存在的原因。在诉讼时,被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的物资往往是陈旧、过时或严重损坏的机器设备,或者在产权过户等方面存在一定障碍的房地产。这些物资要修复或产权过户,还存在着一大笔隐性的、尚不确定的支出,使得潜在购买者无法承受或不愿接受。例如行政划拨用地上的房产拍卖,即使被拍卖房产已低于土建工程造价,往往也难于卖出。因为购买者在付出房价后,在拿到产权证前,仍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二,评估报告的原因。一般来说,房地产评估可以根据本地房地产行情、地段、方位进行大致推测,而动产评估则完全依赖评估人员的现场勘察与事后广泛的市场调查,特别是专门机械设备门类众多,参数选取较为复杂,要求评估人员有扎实的技术功底,否则评估报告假设条件太多,人民法院很难据以确定拍卖底价。

    另外,估价数额还直接关系到评估单位的费用问题。评估费用是按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实践中,确有个别评估单位为了多收费而估价偏高,人民法院据此确定的拍卖底价也高,导致财产流拍。

    第三,拍卖公司和人民法院方面的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拍卖公告内容不完整。拍卖公告往往缺乏有用信息披露,其公告只是履行手续而已,而非尽力吸引买家。拍卖资产价位一般均比市价位低出许多,这是促成成交的最大优势。如何在拍卖公告中最大限度地调动潜在购买者的购买意向,值得研究。

    2.拍卖方式的欠缺。由于不同的资产流通性不同,其变现能力也相应不同,如车辆和通用设备变现较快,房产、专用机器设备变现较慢,因此拍卖过程除简单的区分不动产、动产外,还可作进一步的细分,对于能部分独立体现价值的资产,可从整体变卖、整批变卖,转而争取分割拍卖、组合拍卖或单个拍卖等多种形式,以利变现。

    3.拍卖后续问题未能明朗公示或承诺解决。实践中此类问题较多,如字画真假未作鉴定,机器设备大致质量状况如何均不甚了了;又如房屋未腾空,或拖欠管理部门的水电管理费等。

    4.拍卖过程监管不到位。在缺乏监督情况下,有极少数拍卖公司搞信息封锁,自买自卖再吃差价,还有竞买人串标等等。

    二、克服变现难的司法对策

    上述原因往往并非单独存在,而是互相交织,构成财产拍卖变现难的种种障碍。针对上述情况,人民法院可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对拟拍卖标的相关情况,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要一一核实,审查清楚,在拍卖公告上进行充分公示,减少潜在客户的心理不确定因素。如对车辆的欠交养路费数额,房产中有无腾空,是否拖欠水电费等,过户时人民法院所能提供的协助措施等信息,全部做到公开、明确。

    二是公告范围要与标的价值大小相适应。对房地产,一般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即可;对动产,就不能仅限于当地报纸;对具有专业属性的财产,还要在专业性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要尽可能地详细、到位。对人民法院的所有委托拍卖,除在报刊上公告外,还必须在拍卖公司专门信息栏中张贴拍卖公告。

    三是除对评估单位强调“本次评估目的是确定保留底价”外,还要引进利益制衡机制:以拍卖成交价为参数,议付评估费用;对由于评估畸高失实,直接导致拍卖不成交的,不转付评估费用,并且责令其承担拍卖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公告费、招商费用等。

    四是人民法院在确定拍卖的保留底价时,应充分考虑到标的转移时各种规费负担,如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增值税等,以留给公开拍卖一个足够的加价空间。

    五是加强对拍卖全过程的监管。人民法院对拍卖活动的监管权力,来源于司法委托而派生出的权力,加强监管是为了维护自身公正形象的需要,也是保证被执行人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的需要。对公告媒介、公告内容、版面大小、公告时间,对招商过程、有无信息披露不全等,要进行全面监管;公告上要刊登人民法院监督电话。利用人民法院对入册社会鉴定机构年审的机会,加强对各拍卖机构的考核,实行优胜劣汰。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贺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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