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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予处理制度的若干理论思考

发布日期:2009-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先予处理倒闭企业的财产,空出厂房进行充分利用,不仅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也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众多债权人的利益。

    ■先予处理是为了应对现实之需,在借鉴先予执行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做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珠三角地区倒闭企业增多,给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冲击。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三来一补”企业逃废债务情况十分严重;无牌无照经营现象泛滥;某些小规模的有限公司也存在空壳经营、逃废债务现象;由于市场竞争加剧,许多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倒闭企业往往拖欠工人工资、房租和债权,然后弃厂而逃,给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管理都带来诸多不良影响,加重了政府的社会责任和管理难度。珠三角各地政府均规定,凡承租厂房的企业倒闭而拖欠工人工资的,先由厂房出租人垫付工人工资,倒闭企业的财产暂存放于原厂房,由厂房出租人负责看管,待司法部门统一处理。实践中,要将涉及倒闭企业的案件全部裁决完毕且生效,一般要等一到两年。而在珠三角地区,厂房的月租金一般由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厂房出租人在企业倒闭后不仅不能用厂房进行收益,还要垫付工人工资,雇请保安看管机器设备,并支付保安工资,严重影响了其生活和生产经营。因此,企业倒闭给房屋出租人带来了极大的不利益。

    如何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企业倒闭给相关债权人带来的不利益?怎样将上述问题纳入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内以便更好地保护合法的社会关系?这关系到当地经济的良性发展和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护,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现实难题。先予处理的做法成为解决此难题的一项新探索。

所谓先予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停产、歇业的倒闭企业作为被告的租赁合同纠纷在作出终审判决之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为了克服正常诉讼程序的时间性影响带来的不利益,裁定先行处理被申请人财产的一种特殊执行措施。先予处理是为了应对现实之需,在借鉴先予执行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做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先予处理倒闭企业的财产,空出厂房进行充分利用,不仅可以增加利用外来资金的机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也可以避免财产的贬值,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众多债权人的利益。

    先予处理可谓是先予执行制度在特定条件下的发展与创新。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之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物,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一种特殊的执行制度。可见,先予执行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问题;先予处理虽是排除时间性影响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利益,但目的也是解决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问题。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先予执行的被申请人具有自动履行能力,而先予处理制度中的倒闭企业则不具有自动履行能力。先予执行对先予处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参考。

    在适用中,应当严格限定先予处理的前提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才可考虑先予处理。前提条件设定如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是已经倒闭的企业;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负担了不利益,且无法律依据;申请人负担的不利益严重影响了其生活、生产经营;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书面申请。

    先予处理在具体操作中的程序设计大致包括以下几点:1.权属公告。为确保先予处理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应在一定范围内对需要处理的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公告,如在公告期限届满前无人提出所有权异议,可视为先予处理的财产为被申请人所有。公告期限以不少于30天为宜。2.评估。在权属公告过程中,委托评估公司对存放于倒闭企业的财产予以评估。3.异议审查。案外人提出所有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异议标的物所有权是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的处理;异议标的物所有权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外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评估结果为参考),可以不先予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视为被申请人的财产继续先予处理。4.拍卖。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被申请人的财产。5.价款保留。拍卖所得价款由法院保留,待涉及被申请人的所有案件审结后,再依据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债权。6.费用负担。先予处理的费用,包括评估和拍卖费用,应当在拍卖价款中优先拨付。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锐锋 陈九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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