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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

发布日期:2009-05-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是当事人对行政裁决的救济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目前,对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作出的民事纠纷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该如何救济,有以下两种意见:一是认为应由当事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解决了,行政争议也就不存在了。二是将行政裁决分为初审性行政裁决和复审性行政裁决(主要指行政复议),对初审性行政裁决纳入司法变更范围之中。而对于复审性行政裁决,则以当事人自由选择程序为基本原则,当事人选择了复审性行政裁决程序的,以行政复审裁决作为最终结果,当事人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前述第一种意见,无视行政裁决机关的裁决行为存在,容易造成司法文书和裁决文书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并不可取。第二种意见违背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且不利于司法机关对行政裁决复审机关的有效监督,也是不可取的。妥当的办法是,应当赋予司法机关以司法变更权,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直接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在对民事纠纷行政裁决的行政诉讼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存在,而行政争议解决的起点和归宿点则是民事争议的解决。司法变更权的存在,不是侵犯了行政机关的主管权,而是司法权的“回归”而已。

倪其亚 金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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