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
发布日期:2009-05-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笔者认为,前述第一种意见,无视行政裁决机关的裁决行为存在,容易造成司法文书和裁决文书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并不可取。第二种意见违背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且不利于司法机关对行政裁决复审机关的有效监督,也是不可取的。妥当的办法是,应当赋予司法机关以司法变更权,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直接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在对民事纠纷行政裁决的行政诉讼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存在,而行政争议解决的起点和归宿点则是民事争议的解决。司法变更权的存在,不是侵犯了行政机关的主管权,而是司法权的“回归”而已。
倪其亚 金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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