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某银行信用卡透支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9-06-01 作者:沈英华律师
——企业虚假出资,开办单位、验资单位均需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1994年8月,景德镇市某供销公司在原告景德镇某银行办理了公司卡,持卡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1995年12月22日,供销公司与原告达成协议,持卡在原告处透支30万元,期限为2个月。1996年1月,供销公司归还4.2万元,余款25.8万元一直没有归还。因为供销公司已经于1998年6月15日被景德镇市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原告遂委托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英华为代理人,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销公司的开办单位景德镇某仪表厂和验资单位景德镇某审计事务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沈律师代理意见】
1、被告某仪表厂系供销公司的开办单位,因供销公司已被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被告某仪表厂依法应在供销公司虚报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被告某审计事务所仅凭供销公司开办单位自己出具的“资产证明”和拨款保证,草率为供销公司出具虚假验资证明,依法应对原告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供销公司虚报注册资金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采信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于2000年7月30日作出(1999)珠法经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供销公司在原告处透支款25.8万元由被告某仪表厂偿还,被告某审计事务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沈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中,虽然透支人供销公司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并已自动解散,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充当被告,原告的25.8万元透支款似乎打了水漂。但是律师经过调查,抓住其虚报注册资金的事实,依法追究开办单位和验资单位的过错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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