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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
www.110.com 2010-07-24 10:21

    被告人:马长岭,男,29岁,河北省无极县人,农民。1994年3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京波,男,33岁,河北省无极县人,农民。1994年3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长岭、李京波合伙做买卖盐的生意。因个体运输户周润和拖欠其货款、借款计人民币4037.5元,多次催讨未果,而对周不满。两被告人经过预谋,准备租车、雇人到周家拿东西,逼周还钱。1994年1月18日,马长岭、李京波在原籍租了1辆面包车,并雇用了马××等8人,携带绳子及门锁,于次日凌晨1时许,乘夜深人静之机,窜至山西省平定县东关大林山村周润和的住处,闯入周家。因周润和不在家,马长岭等人要钱不成,便强拿周家财物,受到周润和的妻子和妻妹的阻挠。马长岭等人遂将二人的双手捆住,拿走周家的18英寸彩色电视机2台、双卡录音机1台、双缸洗衣机1台、电镀椅1把、呢大衣1件、毛毯1块以及塑料包、皮箱各2个(内装衣物和现金1875元),一并搬放在所租的面包车上。被告人李京波用携带的锁将周润和的家门锁住,把周妻和妻妹锁在房内。尔后马长岭、李京波等人将所拿的周家财物拉回河北省无极县,放在李京波所开的饭店中。案发后,马长岭、李京波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所拿的财物除现金1250元外均已追回。
  
  「审判」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长岭、李京波犯非法搜查罪向平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平定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马长岭、李京波对周润和所欠债务,本应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却采取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住宅的非法手段,强行拿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搜查罪,应予惩处。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4年6月2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长岭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李京波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作案时所用的绳子二条、锁三把予以没收。
  
  宣判后,马长岭、李京波不服,提出上诉。
  
  主要理由是:
  
  因周润和长期拖欠货款和借款不还,到周家拿东西是逼周还钱,没有实施翻阅、检查或挖掘等搜查行为,不构成非法搜查罪。其辩护人也认为,两被告人与周润和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本案是因债务引起的非法扣押财产,实属民事纠纷,不应以犯罪论处,两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搜查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搜查的行为,原判以非法搜查定罪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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