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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关联船舶扣押制度初探

发布日期:2009-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南非宽松快捷的扣船制度令中国国有船舶屡屡遭遇扣押。南非的船舶扣押制度到底有何特别之处?能否通过法律的手段避免无辜船舶在南非遭遇扣押?

    一、“乐从”轮在南非遭遇扣押的实例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下称广远)所属“乐从”轮于2002年3月10日挂靠南非德班港。3月12日,“乐从”轮被南非高院德班及沿海派出庭扣押,其扣押令指出:扣船申请人国际海运有限公司称,汕头经济特区化工石油气总公司(下称汕头公司)期租其所属的“Gas Progress”轮,租期届满后一直未付清租金270万美元,利息130万美元。鉴于广远与汕头公司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有企业,同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控制,根据南非《1983年海事管辖规则法典》及其《1992年第87号海事管辖规则法典修正案》第3条第6、7款的规定,在海事索赔中,对物诉讼除了可以通过扣押当事船舶提起外,还可以通过扣押当事船的关联船舶而提起。根据广远和汕头公司都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控制这一联结点,“乐从”轮即被视为“Gas Progress”轮的关联船舶而被扣押,其被要求提供408万美元的担保作为解除扣押的条件。

    为尽快使该轮获释,广远请求英国汽船保赔协会出具了担保,并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向英国汽船保赔协会提供了反担保,广远为此向该互保协会支付担保总金额1%的担保费用。南非法院在收到英国汽船保赔协会的担保函后,裁定解除扣押。3月20日,“乐从”轮获释。

    2002年7月4日,广远向南非高院德班及沿海派出庭提出撤销扣船令并返还担保的申请。2004年11月30日,南非德班法院对“乐从”轮被扣案作出一审裁决,宣布广远获胜,扣船申请人国际海运有限公司退还担保费用。12月1日,国际海运有限公司提出上诉。2005年11月23日,南非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广远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直属企业,汕头公司系汕头市五洲集团公司投资组建,是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同层级的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所拥有的船舶,不构成《1983年海事管辖规则法典》第3条第6款所规定的关联船舶,即广远的“乐从”轮不是汕头公司租用的“Gas Progress”轮的关联船舶。

    二、南非关于扣押关联船舶的法律规定

    在南非法律下,可以扣押的船舶除了当事船之外,最富特色、也最具争议的就是关于扣押关联船舶的规定。根据《1983年海事管辖规则法典》第3条第7款第1项的定义,关联船舶是指除当事船舶以外的下列船舶:第一,在海事诉讼开始时,其所有权人与海事请求产生时当事船的船舶所有人同属于一人;第二,在海事诉讼开始时,其所有权人即是在海事请求产生时控制着当事船舶所属公司的人;第三,在海事诉讼开始时,其所有权人归属于某公司,该公司受控于在海事请求发生时当事船舶的所有人或在海事请求发生时控制着当事船舶所属公司的人。

    在以上南非法律关于关联船舶三种情况的定义中,第一种情况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姐妹船,即同一船舶所有权人所拥有的船舶。而第二、三种情况则不是姐妹船的概念所能涵盖,它以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船舶或船公司为联结点,将通常情况下不相干的船舶关联起来,从而确定为关联船舶并予以扣押。譬如,A、B两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巴拿马公司,各自拥有单船X轮和Y轮,如果A公司和B公司都是由C公司通过股权而拥有和控制,则X轮和Y轮就是关联船舶,Y轮的货损货差纠纷,就可以在南非以关联船舶的名义扣押X轮。

    关联船舶最核心的概念就是“拥有”和“控制”。《1983年海事管辖规则法典》第3条第7款第2项规定的“拥有”极为宽松,即只要大部分船舶投票权或者船舶的较大部分价值或者股份由同一人拥有,即可被视为船舶由同一人拥有。所谓“控制”,是指一个人只要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权力控制公司即视为控制了该公司。间接控制是一个十分不确定的概念,可以是通过一个中间环节或者若干个中间环节进行间接控制,而控制的方式、方法亦不确定,可能是通过股权控制,亦可能是通过行政管理或者其他方式控制。另外,当租船人或者分租船人而非船东对海事索赔负有责任的时候,租船人或者分租船人应视为拥有船舶。

    南非法律正是通过拥有、直接控制、间接控制等概念,将船舶租用视为船舶拥有,建立起了一个十分奇异的关联船舶制度。该制度“不仅提供原告一种获取利益的方式,而且提供了额外的可供选择的被告”,从而使船舶在南非遭遇扣押变得不可预测,令单船公司、国有船东防不胜防。

    三、中国国有船舶在南非以关联船舶名义被扣押的对策

    对“乐从”轮被南非法院扣押一案,有以下的法律问题和应对之策值得重视:

    (一)对南非扣船规定特别是关联船舶制度的法理定位

    南非的关联船舶制度,以对物诉讼为起始点,在扣押姐妹船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将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揭开公司面纱的做法极端化、无条件化,其结果是对国有船舶这一公有制度构成法律歧视,严重违背了民事主体及其财产一律平等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但南非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对南非的扣船法律规定,无论是制定法还是判例法,亦无论是关联船舶制度还是刺破公司面纱的规定,就其本质来说,完全是南非的内政问题,根据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社会无权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

    因此,我们必须认可南非扣押船舶法律规定包括关联船舶制度的合法性。只有在此前提下来探寻如何避免中国国有船舶在南非遭遇不公正扣押的问题,才具有现实意义。

    (二)在南非法律下国有船东的应对措施

    “乐从”轮被扣押后,广远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在南非法院提起的撤销扣船令返还担保的诉讼,已经取得了终审胜诉,可能为中国国有船舶在南非被扣押问题的解决创立一个非常有益的判例。换言之,南非是一个混合法系的国家,与其徒劳地批判南非法律的不合世界潮流,不如就适当的案件精心诉讼以获取胜诉判决,并促使其判决法律化即推动该判决成为该国的判例法。

    我们知道,法律规定具有抽象性,南非关联船舶中的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船舶的规定亦不例外,特别是关于间接控制的规定就有许多空间供扣船申请人去发挥。事实上,扣船申请人正是以中国政府间接控制了国有企业来建立起国有船舶的关联性的。在“乐从”轮一案中,扣船申请人就认为广远和汕头公司同属国有企业,同为中国中央政府所控制,从而说服法院同意扣押“乐从”轮的。

    作为船东一方,也可以利用法律的抽象性,尽可能地将案件事实和法律原理相结合,将法律没有明确的间接控制的空间进行有效地限制,以排除国有船舶的关联性。中国从1993年开始建立市场经济,尤其是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市场主体的法律独立性进一步增强,中国政府间接控制国有企业的论断在法律上和现实中都没有了任何根据,因而中国政府间接控制国有船公司和其他国有公司的说法亦不成立。可以断言,国有船公司在法律上和现实中的独立地位,为国有船舶在南非遭遇扣押的法庭抗辩提供了有力证据,在南非法庭上成功压缩间接控制的空间是可以期待的。广远在“乐从”轮案的一系列操作,正是往这一方向在努力,已经取得的成果颇令人鼓舞。

    (三)以外交、经贸等手段敦促南非修改法律

    法律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贸易、军事等综合实力相互影响的结果,它虽说是主权国家的内政问题,但在国际社会日益融合的时代,国际社会的行为无疑可以影响一个国家的法律走向。

    南非的关联船舶扣押制度,虽然初衷是揭开公司面纱,使船公司背后的不良股东浮出水面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司法运作的过程中,却突破了揭开公司面纱所应有的底线,将本应是民商法律下的间接控制扩张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概念,使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所应秉持的基本原则受到重大冲击,从而导致公有制下的国有船公司毫无法律和事实根据地受到牵连。可见,关联船舶扣押制度并非现代社会的良法,其反现代公司法理的特性昭然若揭。中国对此给予外交、经贸等方面的交涉,不断地敦促其修改法律,是有望取得成效的。事实上,“乐从”轮案的最终胜诉,与中国交通部、司法部、外交部等部门不断地与南非政府交涉、施加影响有一定的关系。

广州海事法院:倪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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