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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划已冻结存款不应先解冻

发布日期:2009-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执行实务中,执行人员扣划已冻结的存款,很多银行往往要求法院先解除冻结,然后再协助扣划,甚至有些银行的内部操作规则中,就明确要求未解除冻结,不准协助扣划。而法律、法规在这个问题上语焉不详。笔者认为,已冻结的存款法院有权直接扣划,不需先解除冻结。理由如下: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并未冻结法院对该款项的处分权。债务人是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被执行人财产,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这是国家运用公权力保护私权的主要方式,也是民事主体寻求公力救济的主要途径,执行法院若是没有国家赋予的强制处分财产的权力,公力救济也就无从谈起。

    冻结存款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全被执行人财产,限制被执行人的处分权。冻结的效力主要体现在被执行人无权支取或者移转存款,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协助法院限制被执行人支取,其他权力机关在冻结的额度内不得重复冻结或者扣划存款,但是冻结的效力并不针对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凭借国家公权力,有权代位被执行人行使对存款的处分权。

    法院冻结存款与冻结账户是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笔者认为法院冻结的是账户内的存款而不是账户,在冻结存款的额度之外,被执行人可以自由支取,而冻结账户系该账户里无论有多少钱,被执行人都无权支取,相较而言,冻结存款较为科学。实务中,一般都在冻结裁定书中注明,冻结多少存款。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中也明确规定法院冻结的是存款,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众所周知,存款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冻结存款和查封、扣押动产并无根本的区别,在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冻结和查封、扣押涵义都是相同的。查封、扣押的动产,在查封扣押状态下,可以从一个地方搬运到另一个地方,冻结的存款为什么不能从一个账户移转到另一个账户?存款的冻结状态并不影响存款的扣划,就像查封的动产可以由被执行人处转移到法院一样,法院冻结的是存款而不是将存款冻结在被执行人账户内。因此,当法院出具协助扣划通知书时,银行有义务将冻结的存款划转到指定账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孙长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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