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程序法 >> 查看资料

不服房屋拆迁裁决诉讼中先予执行的适用

发布日期:2009-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前,随着城镇化的加速,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不服房屋拆迁裁决行政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此类案件的原告多为房屋拆迁人,即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权利人,极少数为房屋的被拆迁人。当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行政裁决机关通常会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行政裁决的申请,即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先行予以强制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不服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中解决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正确把握以下几点:

    一、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以不予执行为原则;

    二、对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准确界定当事人申请理由的真实性,不符合法定事由的,应不予执行;

    三、对符合法定事由的,在批准前,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进行一次法律释义工作或对平等主体间涉及的民事争议进行调解工作;

    四、对行政机关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的批准,应限定在以下范围:拆迁裁决涉及抢险、救灾、防洪设施、国家重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建设工程等;

    五、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并同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除应属于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范围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裁定认定的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及装修评估价值无异议,只是对裁决所确定的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有争议的;②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依法作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③拆迁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得先予执行;

    六、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行政机关或拆迁人未依法办理财产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不得先予执行。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顾 平 付国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