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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申请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发布日期:2009-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执行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法定方式启动。我国执行程序的启动以权利人申请执行为主,移送执行为辅,公司为权利人的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由公司申请执行。对公司在其利益遭受损害时怠于行使诉权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明确了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对公司怠于申请执行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代表能否申请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笔者认为,执行是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股东代表诉讼权包含股东申请执行权是应有之义,如果不赋予股东申请执行权,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就会成为空中楼阁,丧失其发挥作用的基础。因此,股东虽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人,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代表公司申请执行。

    权利人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有法院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按是否经过股东代表诉讼,可分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裁判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两大类,股东代表申请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各自有所不同。

一、股东代表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执行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裁判。

    在执行环节,由于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明确,防范恶意诉讼的理由不复存在,因此,应适当降低股东申请执行的“门槛”,对有限责任公司,任何现有股东均可以申请执行。对股份有限公司,可不要求持股比例,即持股比例达不到1%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也可申请执行。

    未参加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能否申请执行?笔者认为,为防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获得胜诉裁判后不申请执行,借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阻却其他股东维护公司的权利,或者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将其股份转让出去而无人维护公司的利益,应允许未参加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申请执行。对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东可随时将自己的股权转让出去,为防止新来股东盲目申请执行损害公司的利益,防范执行程序中的投机行为,对新来股东应坚持持股时间的限制,即股东申请执行时,其连续持股时间须满180日。

    2.申请执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为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设置了限制条件。股东代表申请执行非经股东代表诉讼获得的生效法律文书,相当于提起一个股东代表诉讼,应对股东代表申请执行设置必要的限制条件,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享有代表申请执行权。

    由于股东身份容易发生变化,股东申请执行除要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外,还要提供股东资格证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还应提供持股时间、持股比例的证明,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裁定不予执行。即使是此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如果丧失了股东资格,也不能申请执行。

二、股东代表申请执行的程序

    对经股东代表诉讼并胜诉的案件,推定公司在执行环节仍怠于行使权利,在裁判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公司已经申请执行的除外。

    对其他法律文书,表明公司在积极地、谨慎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公司一时未申请法院执行,可能是基于合理的商业判断,且公司是真正的权利人,执行的结果已归于公司,应当优先由公司申请执行。但如果公司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仍不申请执行,公司的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必然给公司造成损害。因权利义务关系是明确的,股东没有必要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对公司直接诉讼的案件还因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因此,既要赋予股东代表申请执行权,又要合理分配公司与股东申请执行的期间。只有当公司经过合理的期限仍未申请执行的,股东代表才能申请执行。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可将申请执行期间一分为二,前二分之一由公司申请执行,执行期间经过二分之一,公司仍未申请执行的,视为公司怠于行使权利,符合条件的股东方可启动申请执行程序。由于未经股东代表诉讼程序,股东代表申请执行前,应当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程序。即应当先行书面请求公司有权申请执行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请求对象是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债务人是公司监事的,请求对象是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债务人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以外的人,请求对象是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二者缺一不可。若请求对象明示拒绝,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执行的,或股东能举证证明债务人的财产正在被转移、隐匿或有灭失、贬值风险等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执行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冉崇高 代贞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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