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山石化一名高管向单位“借”车判受贿
发布日期:2009-06-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沈某曾在2000年至2005年任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高级主管。
2004年底,沈某向一家业务单位负责人罗某提出借用一辆轿车为自己代步。罗某表示,可以从外地调一辆车给沈某用。沈某称,外地车开着不方便,要开就开北京牌照的车。
2005年年初,罗某打电话问沈某要辆什么车,沈某说捷达车就行,并将其亲戚谢某的身份证提供给罗某。
2005年春节后,罗某找到长期从自己手中分包工程的个体建筑商李某,要李某拿钱在北京买辆捷达车租给自己,并将谢某的身份证交给李某。2005年2月24日,李某用谢某的身份证买了一辆捷达车,同时付清了车款9万余元及其他费用1万余元。
2005年2月26日,沈某到4S店补签购车手续,提走捷达车,由其个人使用。检察机关发现沈某有受贿嫌疑后,曾找其了解情况,沈某在接受问话时自首。另据检察机关调查,沈某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多家业务单位给予的金钱、物品等财物共计价值14万余元。
房山区检察院以沈某犯受贿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认定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
以案说法“借用”不影响认定受贿
办案检察官孙宝刚说,《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孙宝刚检察官称,“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牟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记者于杰 通讯员朱虹)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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