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必要性和原则

发布日期:2009-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刑诉法再修改的必要性

    1.这是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虽然1996年的刑诉法修改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但仍存在许多问题。首先,程序设计上存在许多疏漏之处,突出表现在强制措施、审前程序、证据制度、死刑复核程序、司法监督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其次,诉讼模式上未能统一,在“控辩式”庭审方式与“纠问式”侦查程序和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规定上仍有冲突。再次,对规定不够明确的地方,与刑事司法有关的国家机关都制定了本系统执行刑诉法的“解释”或“规定”,存在着相互矛盾之处,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严重影响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因此,只有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再次修改刑诉法,才能解决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使不同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之间保持协调一致,最终完善司法体制。

    2.这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体制过分要求司法机关及诉讼程序关注控制犯罪,导致实践中不择手段地侦破案件和追求高效率的定罪,从而造成当事人的人权无法得到保障。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虽在这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但仍远远不够。如诉讼法没有在条文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屡有发生,尤其在适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证据存疑案件的处理、律师行使辩护权、死刑复核等等重要程序方面,利害关系人的基本权利不能得到良好保障,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难以通过程序内的手段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这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格格不入,也不符合我们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因此,进一步修改刑诉法,对加强对公权力的程序约束、实现刑事程序法律化,强化对人权的保护,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这是刑事诉讼制度国际化的要求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系逐步构建,对外交往更为密切,尤其是2002年我国加入WTO以后,国际交往与国际合作的领域空前扩展,这就要求司法体制必须与世界接轨。我国政府1997年来先后签署加入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条约。一些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无罪推定、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在我国现行刑诉法中还没能得到体现。因此,从履行国际法义务的角度看,再次修改刑诉法也是一种必然。

    二、刑诉法再修改应遵循的几项原则

    对刑诉法进行再修改是一个十分重大的课题,既要总结我国司法工作中的实际经验、教训,又要充分借鉴国际上有益的经验,做到既立足我国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又满足刑事程序现代化的长远要求。达到以上要求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人权保障原则

    “以人为本”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提出,表明我们党执政理念已经发生深刻的变化。“以人为本”从法律上讲,就是要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本,要保障人权。今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了宪法,我国各项法律要与此相吻合。因此,作为我国基本法律之一的刑诉法,必须在修改中坚持“人权保障”原则。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必须是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全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权保障要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二是指保护对象不仅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更要包括对刑事受害人的保护,这也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主要着眼点在于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协调好刑事诉讼中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要通过坚持保障人权达到对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公权力的正当行使。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不是对立的。那种认为过分强调人权保护,导致犯罪人因程序瑕疵被释放,被害人权利得不到保护的观点是片面的。在法治社会,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合理行使国家职权是最起码的要求。

    2.无罪推定原则

    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只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并没有明确在条文中提出“无罪推定”,加之由于长期封建遗毒的影响和建国以来片面追求打击犯罪这种“左”的思潮的侵蚀,“有罪推定”在我国司法界还有很大的市场。在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推定被追诉者有罪,对其超期羁押乃至刑讯逼供,不但使诉讼程序背离了公正的初衷,而且严重地践踏了公民的人权,也往往放纵了真正的犯罪分子,导致人民从根本上动摇了对公正司法和法律权威的信心。因此,必须在刑诉法中坚持“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它不是犯罪人的“保护伞”,而是使每个公民不受司法专权侵害的有力盾牌。

    3.诉讼公正原则

    公正与效率一直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两个目标,两者不存在根本上的对立,不存在只坚持公正或只追求效率的情况。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两者发生暂时冲突,面临优先选择哪一个的困扰。我们以前强调效率的时候比较多,对诉讼公正坚持的不够,这是非常有害的。司法活动之所以启动,就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争议,法律的公正原则发生了扭曲。这就要求通过司法手段矫正并消除这种争议,使法律关系回到公正状态。倘若诉讼中偏重于效率,背离了公正的初衷,将会危及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全面贯彻诉讼公正的原则,坚持控辩平等、法官中立、严格遵守程序等基本原则。

    4.实事求是原则

    修改刑诉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国刑诉中现存的突出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立足于本国的基本国情。立足于国情,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迁就以往不合理的规定,也不能脱离实际,过分超前。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社会发展水平和宪法体制,同时,注意借鉴国际上有益的经验,如国外在保障辩护权、抑制刑讯逼供等方面的有益做法,并对联合国有关刑事司法准则予以积极贯彻。实事求是还要求在方法论上加强实证研究,力图使修改后的刑诉法能有效地得到贯彻实施。 

    至于在刑诉法修改方法的问题上,有学者主张重点修改,也有主张全面修改的。笔者认为,刑诉法的修改应重点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但也要做到系统修订。因为每个具体的制度和程序的实施,都需要其他相关制度、程序的支持。因此,修改刑诉法应当将解决重点问题与全面修改结合起来。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柯葛壮 硕士研究生 张 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