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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事法官的思维方法——读熊选国同志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一得

发布日期:2009-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每一职业的专业人员都有其特定的思维方法,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也不例外。如果说,熟知法律可以使一个人成为法官,那掌握系统的法律思维方法,才能使一个法官成为称职的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熊选国同志在其新作《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一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前言中说:“司法事务毕竟不同于理论研究,当某一个案件或者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摆在一个法官的面前时,立足点是要去解决它,你不能回避。”“这就要求首先必须有一种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实际上说的就是思维方法的重要性。如果更进一步认识到刑事法官的思维方法与公民的自由、生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就更加应当注意这个问题。

    遗憾的是,对如此重要的问题,现实中鲜见有人进行系统的总结和阐释。这就导致一些非常奇特的现象:同样一种行为,在甲地被判无罪,而在乙地就被定罪;在甲地处刑较轻,在乙地处刑就较重;法官是一种观点,而检察官、律师或者侦查人员又是另一种观点;甚至在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官也常因一些问题有较大的分歧……据笔者所知,在很多地方,不少法官是通过师傅带徒弟的方法将一些经验承传下来:这个规定就这样理解,这种案件就这样定性,至于为什么,则缺乏理性的思考和回答。当然,审判经验是必不可少的,有些经验也是理性的产物,但法官本身的理性思维更加重要。将审判经验强加给当事人,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但法官的理性则可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如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能对法院判决心服口服,就是一种非常可怕的现象,而这种现象在我国并非鲜见。

    《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回应这一问题的力作。这并不是一部专门论述刑事法官思维方法的著作,论述的是如何解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作者多年来从事刑事法律研究和刑事司法解释工作,直接参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近几年又直接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见解,自然是权威可信的。但作者在本书中将法官的思维方法放到了最为重要的位置,虽然没有对其进行系统概括,但在前言中将其简明扼要地提出来,并将其贯穿至主文对每一具体问题的分析之中。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其看作是一本论述刑事法官思维方法的教材。

    作者在前言中说:“解决的办法,当然要依据法律,也要遵循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还要考虑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力求司法公正。书中分析了大量的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阐释了起草司法解释的原意,试图给读者提供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司法实务问题的方法和角度。”从这段论述中,我们可以初步发现刑事法官思维方法的一般规律。

    首先是依法办案。依法办案,不仅是法官的常识,也是一般老百姓的常识。但是,真正做到依法办案谈何容易!且不说外界的干扰对法官依法办案形成的外部压力,法官自身对法律的正确理解,有时候就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正确理解法律是法官的基本功。如何正确理解法律呢?书中提供了大量的例子,如关于自首、立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伪劣商品等概念的认定等等。通过分析这些例子可以发现,正确理解法律有如下分析方法:解释概念的字面含义、与其他概念比较、保持与其他规定的逻辑一致性、根据有关的法学理论来理解等。对于每一例子,作者都对如何正确理解其含义进行了详细的论证,读者们如能加考究,必会大有收获。

    其次是遵循法学理论。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理论——法律规定——实务,它们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我们的法治建设日新月异,各种新规定陆续出台,各种新型案件层出不穷,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这种形势面前就会无招架之功。但有了法学理论积累而不能灵活运用,也同样不行。本书在这方面同样有精彩的表现,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金融诈骗犯罪中的地位,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混乱的一个问题,当然理论上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作者明确提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在论述过程中,作者不但综述了当前理论界的各种观点,而且又从罪名体系、犯罪构成、金融诈骗与金融欺诈的区别等理论范畴,进行了详细论述,细致入微地展示了他的思维过程。这也是我们应当特别注意学习的地方。

    然后是注重社会效果,追求司法公正。当通过解释法律、参考法学理论也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就需要从社会效果或者司法公正的角度来分析了。这是法官思维的最高境界,也是我国当前社会形势对法官提出的必然要求。注重社会效果,追求司法公正,就需要法官深刻把握社会形势和国家政策甚至民情风俗等。对金融“三乱”案件的处理,就鲜明体现了这一点。作者指出,考虑到特殊的背景和原因,为了防止出现打击面过宽的问题,就应当采取一种政策性的解决方案。这虽然是作者对出台《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背景的解读,但绝不妨碍我们的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参考和运用这种思维方法。

    总之,熊选国同志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为我们揭示了刑事法官思维方法的一般规律,并且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精彩论述。所以,我们不应当仅满足于从中寻找具体问题的具体答案,更要从中发现、总结其思维方法的一般规律。如此,才不至“买椟还珠”。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 柯良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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