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本案广电局可以起诉公安局吗

发布日期:2009-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刘万金
丁某私接有线电视传输线,县广播电视局(下称广电局)派员前往检查,丁阻止。县公安局以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由,决定对丁治安拘留15日。丁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列广电局为第三人。市公安局作出撤销拘留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广电局不服,到法院起诉市公安局,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本案广电局可以起诉市公安局吗?有意见认为,广电局作为行政复议中的当事人,其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当然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此外,广电局的行政执法权受到侵害,如得不到保障,将严重影响其行政执法。广电局与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笔者认为广电局不可以起诉市公安局,理由如下:(1)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应当是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关人,而不应是行政主体。本案中,广电局作为行政主体,依法不应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2)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原告恒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关人,而不可能是行政主体。本案中,广电局作为行政主体,依法不应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3)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权是国家公权力,其行使目的是维护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本案丁某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广电局在该行政法律关系中不享有独立的权益,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4)本案广电局与市公安局的分歧,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矛盾,不应由法院以司法权进行干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汲喜增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1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