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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显文: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唐代交通管理的法律规定(三)

发布日期:2009-06-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了便于管理、维修和行人辨认,唐代在交通道路上每隔五里设置一个里程碑,即“里隔柱”。据日本僧人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2记载:“唐国行五里立一候子,行十里立二候子。筑土堆,四角,上狭下阔,高四尺或五尺、六尺不定,曰唤之为里隔柱。”里隔柱类似于现代公路上的里程标识,它的设立对于计算道路里程,辨认道路方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唐朝政府在积极维护原有道路的基础上,还大力开拓新路。唐玄宗天宝三载(744),京兆尹萧炅奏请于要道筑甬道,以沙实之。天宝七载四月,河南尹齐澣奏:“于偃师县东山下开驿路,通孝义桥北坡义堂路也”。[1]另据《新唐书·地理一》记载:“贞元七年,刺史李西华自蓝田至内乡开新道七百余里,迴山取塗,人不病涉,谓之偏路,行旅便之。”大中三年(849)十一月,山南道节度使郑渥、凤翔节度使李玭等上奏:“当道先准敕,新开文川谷路,从灵泉驿至白云驿,共十一所,并每驿侧近置私客馆一所”。在驿站附近建造客馆,显然是为了方便行人。
有唐一代,道路桥梁的营造由国家专职机构将作监负责,据《唐六典》卷23“将作监”条记载:“将作大匠之职,掌供邦国修建土模工匠之政令,总四署、三监、百工之官署,以供其职事;少匠贰焉”。“凡两京之大内、大明、兴庆宫,东都之大内、上阳宫,其内郭、台、殿、楼、阁等称为内作;凡山陵、太庙、都城诸门、诸司官舍、街、桥、道等,称为外作。”唐代的道路桥梁和渡津有专职人员管理维护,据《唐六典》卷7“水部郎中”条记载,工部管辖的水部郎中负责修缮管理的桥梁共有11座,“凡天下造舟之梁四,河三、洛一。石柱之梁四,洛三、灞一。木柱之梁三,皆渭川也。巨梁十有一,皆国工修之。其余皆所管州县随时营茸。其大津无梁,皆给船人,量其大小难易,以定其等差”。除水部郎中管理十一座大桥外,还设有另一个管理渡津、舟桥机构,即都水监下辖的诸津令,据《唐六典》卷23“诸津”条记载:“诸津:令一人,正九品上;丞九品下。隋都水领诸津:上津,每尉一人、丞二人;中津,尉、丞各一人;下津,尉一人。每津典作一人,津长四人。皇朝改置令、丞。诸津在京兆、河南界者隶都水监,在外者隶当州界”。
众所周知,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古代社会,交通运输主要通过陆路和水陆来实现。而陆路交通又经常被高山或大江大河所阻断。为了克服陆路交通的障碍,方便行人来往,许多封建政权不惜组织人力物力开山辟岭,打通要道。当然,由于这些地方地势险要,处于战略要冲,封建政府通常派人防守,这也就形成了关。据《唐六典》卷6“司门郎中”条记载,唐代由刑部司门郎中掌管的关“凡关二十有六,而为上、中、下之差”。但是,当陆路交通遇到大江、大河阻隔时,又如何解决呢?毫无疑问,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架设桥梁。如果在河流流量小、河面较窄的地方架设桥梁相对容易,但若在河流流量大、河面宽阔的大江大河上架设桥梁又谈何容易!特别是以黄河为代表的流经华北地区的河流,因河水的冲刷而积淀成厚厚的土质松软的河床,不利于打造稳固的桥墩。因此,为了方便运输和行人往来,封建政府往往在河流平缓的地方设立渡口,配备渡船。如连接河西与河北的黄河渡口设有白马津,配有渡船4只,连接越州和杭州的浙江渡,配船只3艘等。
《唐律疏议》卷27“失时不修堤防”条规定:“诸不修隄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其津济之处,应造桥、航及应置船、筏,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济者,杖七十,停废行人者,杖一百”,严格规定了中央及地方官员的对桥梁保护的责任。成书于唐开元年间的《水部式》残卷,还记载了对于官船如何维护的规定:“诸州贮官船之处,须鱼膏供用者,量须多□,役当处防人採取。无防人之处,通役杂职”。
唐代工部管辖众多的道路和桥梁,其又是如何通过何种手段进行维护和管理的呢?这是研究唐代交通法的一个重要课题。现存的唐令逸文中只记载了对道路桥梁维修的时间,如《唐令拾遗补·营缮令第三十一》规定:“凡津梁道路,治以六月”。[2]但究竟如何维护,需要的材料又怎样征运,文献没有明确的规定。值得庆幸的是,二十世纪初,在我国西北敦煌的莫高窟藏经洞内,发现了唐开元年间的《水部式》残卷。式是唐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水部式》则是一部唐代水行政管理的法规,其中许多内容是涉及桥梁管理的法律规定。通过对《水部式》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唐代对于道路的管理和维护是非常细致的。
唐代《水部式》残卷现藏于法国国立图书馆,编号为P2507。该文书首尾残缺,中部也有个别脱字,共有七纸一百四十四行,其中大部分内容是关于水资源管理的规定,可以说是一部水行政许可法。在《开元水部式》残卷中,还有部分条款是涉及全国道路桥梁、渡津、以及各地河道运输、海上运输管理的规定。
水部司是唐代六部之一工部下辖的具体职能部门,其所管理的桥梁主要是规模宏大的建筑,至于较小的桥梁,则由当地行政机关州、县来维护管理;京城内的小桥、街道,由将作监和诸司修造,据《水部式》记载:“皇城内沟渠拥塞停水之处及道损坏,皆令当处诸司修理。其桥,将作修造。十字街侧,令当铺卫士修理。”
由水部郎中负责管理维护的桥梁共有11座,桥梁的类型可分为石桥、木桥和浮桥三种类型。
首先看一下《水部式》中关于石桥的规定。在该残卷第4345行有如下的记载:
        洛水中桥、天津等,每令桥南北捉街卫士洒扫。所有穿穴,随即陪填,仍令巡街郎将等检校,勿使非理破损。若水涨,令县家检校。
关于这两座桥的结构,《唐会要》卷86云:“天宝元年二月,广东都天津桥、中桥石脚两眼,以便水势。移斗门自承福东南,抵毓材坊南百步。”可见,这两座桥是由石料构建而成的。由于天津桥人员流量过大,所以派有专人清扫。为了保护石桥,唐睿宗先天二年八月下令“除命妇以外,余车不得令过”。[3]
《水部式》残卷第105109行是关于另外两座石桥管理的规定:
   京兆府灞桥、河南府永济桥,差应上勋官并兵部散官,季别一人,折番检校。仍取当县残疾及中男分番守当。灞桥番别五人,永济桥番别二人。
灞桥架设在通往长安城的灞水之上,关于其结构,根据陕西省文物考古部门的发掘,已证明其是一座石桥。永济桥位于洛阳西南的寿安境内,亦属于石结构的建筑。
由于石桥质地坚硬,不容易毁损,对于石桥的维护管理也相对容易,官府委派的管理人员主要是残疾或中男,人数也很少。
接下来再看一下对木桥的管理规定。《水部式》残卷第8692行是关于木桥管理和维护的法律规定:
都水监三津各配守桥卅人,于白丁、中男内取灼然便水者充,分为四番上下,仍不在简点及杂徭之限。五月一日以后,九月半以前,不得去家十里。每水大涨,即追赴桥。如能接得公私材木栰等,依令分赏。三津仍各配木匠八人,四番上下。若破坏多,当桥丁匠不足,三桥通役。如又不足,,仰本县长官量差役,事了日停。   
这里所说的都水监三津,系指都水监所管辖的三座木桥。由于木桥是木质结构,容易腐烂和毁损,需要经常维修,故各桥配给的守桥人丁人数较多,各三十人,另外还配有木匠八人,随时维护。
最后谈谈《水部式》中关于浮桥的管理规定。唐代华北地区最大的河流是黄河,由于黄河河宽水深,加之河底多泥沙,在黄河上打造桥梁十分困难,唐代政府在黄河之上建有三座浮桥。《水部式》残卷第6774行是关于河阳桥和大阳桥管理的规定,第139141是关于蒲津桥的管理规定,引之如下:
河阳桥置水手二百五十人,陕州大阳桥置水手二百人,仍各置竹木匠十人,在水手数内。其河阳桥水手,于河阳县取一百人,余出河清、济源、偃师、氾水、巩、温等县。其大阳桥水手出当州。并于八等以下户取白丁灼然解水者,分为四番,并免课役,不在征防、杂抽使役及简点之限。一补以后,非身死遭忧,不得辄替。如不存检校,致有损坏,所由官与下考,水手决卅。[4]
蒲津桥水匠一十五人,虔州大江水赣石险难 □□,给水匠十五人,并于本州取白丁便水及解木作□充,分为四番上下,免其课役。
因浮桥与石桥、木桥不同,保护与维修需要很多的劳动力,故这两座浮桥分别配有水手250人和200人。浮桥的维修需要在水下作业,对于维护人员的要求也格外严格,须“灼然解水者”,一旦被征调为水手,“非身死遭忧,不得辄替”。浮桥所使用的原材料多为竹木,故浮桥配备竹木匠,以便随时维修。
《水部式》残卷第113132行是关于浮桥材料补给的规定:
河阳桥每年所须竹索,令宣、常、洪三州丁匠预造。宣洪各大索廿条,常州小索一千二百条。脚以官物充,仍差纲部送,量程发遣,使及期限。大阳、蒲津桥竹索,每三年一度,令司竹监给竹,役津家水手造充。其旧索每委所由检复,如斟量牢好,即且用,不得浪有毁换。其供桥杂匠,料须多少,预申所司量配,先取近桥人充,若无巧手,听以次差配,依番追上。若须并使,亦任津司与管匠州相知,量事折番,随须追役。如当年无役,准式征课。
诸浮桥脚船,皆预备半副,自余调度,预备一副,随阙代换。河阳桥船于、洪二州役丁匠造送。大阳、蒲津桥船,于岚、石、隰、胜、慈等州折丁采木,浮送桥所,役匠造供。若桥所见匠不充,亦申所司量配。自余供桥调度并杂物一事以,仰以当桥所换不任用物迴易便充,若用不足,即须申省,与桥侧州县相知,量以官物充。每年出入破用,录申所司勾当。其有侧近可采造者,役水手、镇兵、杂匠等造贮,随须给用,必使预为支拟,不得临时阙事。[5]
除黄河上的三座浮桥之外,水部郎中所管辖的另一座浮桥是洛阳附近洛水的孝义桥。《水部式》残卷第142144行规定了孝义桥维修材料的解决办法:
 孝义桥所须竹,配宣、饶等州造送。应□□塞系,船别给水手一人,分为四番。其洛水浮桥竹,取河阳桥故退者充。
因洛水水流量较小,河面相对狭窄,河水对桥的冲击较弱,对建造浮桥所使用的材料要求也相对低一些。为使旧物利用,《水部式》规定,维修孝义桥所须的竹■“取河阳桥故退者充
《水部式》第133138行规定了河流枯水期时浮桥的拆解办法。北方河流秋冬季节进入枯水和冰冻期,为了保护浮桥设备,需要对浮桥进行拆解更换,故《水部式》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诸置浮桥处,每年十月以后,凌牡开解合,□□抽正解合所须人夫采运榆条造石笼及索等杂使者,皆先役当津水手及所配兵。若不足,兼以镇兵及桥侧州县人夫充。即桥在两州两县□者,亦于两州两县准户均差,仍与津司相知,□须多少,使得济事。役各不得过十日。
以上是关于唐代工部所辖的桥梁、渡津管理维护的具体规定。至于唐代地方州县又是如何对其所辖的道路桥梁进行维护,因文献记载简略,很难窥其全貌。在《白居易集》卷67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为了解唐代地方官员对道路维护的法律责任提供了重要线索:该案件案情如下:
得洛水暴涨,吹破中桥,往来不通,人诉其弊。河南府云:雨水犹涨,未可修桥,纵苟施功,水来还破,请待水定。有又有辞。
依据唐代法律,作者对此作出的判词是:
        大水为灾,中桥其坏。车徒未济,诚有阻于往来;修造从宜,亦相时之可否。顾兹浩浩,阻彼憧憧。人诉川梁不通,壅而成弊;府虑水沴荐至,毁必重劳。苟后患之不图,则前功之尽弃。将思济众,固合俟时。征启塞之文,虽必茸于一日;防坏襄之害,未可应乎七星。无取人辞,请依府见。
P2507号唐《开元水部式》残卷中还有6条是关于河道运输、海上运输管理的规定,其中关于河道运输的有4条,海上运输的有2条。
3942行是关于长江扬子津斗门、洛水河道管理维护的规定。为了控制长江到运河的入水量及保证洛水河道的畅通,该条规定:“扬州扬子津斗门二所,宜于所管三府兵及轻疾内量差,分番守当,随须开■;若有毁坏,便令两处并功修理。从中桥以下洛水内及城外,在侧不得造浮硙及捺堰。”
5051条是关于各州运船经过子苑停宿的规定:“诸州运船向北太仓,从子苑内过者,若经宿,船别留一两人看守,余并辟出。”
6266行是关于黄河上游胜州(今内蒙古一段)转运水手的规定:“胜州转运水手一百廿人,均出晋、绛两州,取勋官充,不足兼取白丁,并二年与替。其勋官每年赐勋一转,赐绢三疋、布三端,以当州应入京钱物充。其白丁充者,应免课役及资助,并准海运水手例,不愿代者听之。”
7880行是关于岭南地区如何运送租赋至京师长安的规定:“桂、广二府铸钱及岭南诸州庸调并和市、折租等物,递至扬州讫,令扬州差纲部领送都。应须运脚,于所送物内取充。”
5761行、第7477行是关于海上运输管理的法律规定。唐代海上运输也十分发达,但流传下来的文献资料很少。《水部式》残卷中有两条关于海上运输的规定,为我们了解唐代海上运输的法规提供了珍贵资料。
5761行是关于海上货船水手选拔的规定:“沧、瀛、贝、莫、登、莱、海、泗、魏、德等十州,共差水手五千四百人,三千四百人海运,二千人平河。宜二年与替,不烦更给勋赐,仍折免将役年及正役年课役,兼准屯丁例,每夫一年各帖一丁。其丁取免杂徭人家道稍殷有者,人出二千五百文资助。”
由于海上运输的特殊性,故第7477行有关于海师选拔的规定:“安东都里镇防人粮,令莱州召取当州经渡海得勋人知风水者,置海师贰人,拖师肆人,隶蓬莱镇,令候风调海晏,并运镇粮。同京师上勋官例,年满听选。”
从上述6条法律条文来看,唐朝政府对于河道运输和海上运输的管理也是非常严格细致的。


[1] 《唐会要》卷86
[2] 参见池田温等著:《唐令拾遗补》,第835页,东京大学出版会1997年版,第835页。
[3] 《唐会要》卷86
[4] 《唐六典》卷7“工部水部曹”条仅云:“河阳桥置水手二百五十人,大阳桥水手二百人,仍各置木匠十人”的记载。
[5] 关于河阳、大阳和蒲津桥的维护和管理,《唐六典》卷7“水部郎中”条也有记述,不过《唐六典》的记载极为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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