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09-06-19 作者:110网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盐城分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臧某的父亲臧某某的委托并经藏某本人授权,指派本律师作为藏某涉嫌盗窃案件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认真阅卷及会见被告人,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兼与公诉人商榷:
首先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藏某具有如下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本案涉案金额不大,共计为人民币1720元,对社会影响及危害不大,且案发后赃物即被发还给了被害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
二、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臧某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一贯表现较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次是由于自己知识浅薄,不懂法,一时糊涂实施了盗窃行为,该起盗窃为临时起意的偶然性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
三、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四、被告人从被采取强制措施至今已有近两个月的时间,这段日子里被告人在看守所通过管教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及改造,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及做人的道理,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深刻的认识,表示一定痛改前非,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五、被告人家属自愿帮被告人缴纳罚金,以求人民法院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鉴于以上几点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单处罚金刑,给予其一次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院采纳。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盐城分所
律师 姜曙滨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臧某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于16日上午被告臧某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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